上一篇初步了解什麼是信託,這篇來介紹信託的核心人物,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
第二步:信託主體

先來複習一下,信託的運作模式為:
委託人交付財產,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最後受託人分配信託財產利益給受益人
那麼誰可以是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
一、信託委託人
交付信託財產的人即為信託委託人,可為自然人(須年滿18歲以上)或法人。
信託法第1條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二、信託受託人
負責依信託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人為受託人,可為自然人(須年滿18歲以上)或法人,但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之。
信託法第21條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
信託法第22條 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
三、信託受益人
信託關係內享有信託利益稱為受益人,具有權利能力者可為信託受益人,且可以是信託委託人本人,也可以是他人。
信託法第17條Ⅰ 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
淺淺認識完信託關係中三位大主角後,下一篇我們可以來看信託的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