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簡介
綜合營造業,依法規規定,有分丙、乙、甲級,而丙級,有分老丙與新丙,老丙是在民國92年以前成立的丙級營造廠,新丙與老丙的分別在於,老丙不需聘用常任技師,只需有案件時,逐案簽證即可。
貳、申請時機一、技師或建築師:
技師受理委託簽章後 未依規定期限 向工程所在地機關報備登錄-->罰逐案簽證技師。
(一)、營造業法第61條第3項
第66條第4項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之技師,違反第35條第1款至第7款規定之 一,或未加入公會,或受理委託簽章後 未逐案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登錄者 ,予以警告或 2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 間,並不得依技師法執行相關業務。
(二)、 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第3條:
建築師或技師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業務,應於開工時 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登錄 其姓名、證號於承攬工程手冊工程記載表備註欄位,並依本法第35條、 第41條等相關規定辦理簽章。
二、綜合營造業:
依營造業法第66條規定採逐案簽證之 丙等綜合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 未委託合格之人員辦理報核-->罰老丙。
(一)、營造業法第40條:
(第1項)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 業務時,營造業應即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並應於3個月內依規定另聘之。
(第2項)前項期間如有繼續施工工程,其專任工程人 員之工作,應委由符合營造業原登記等級、 類別且未設立事務所或未受聘於技術顧問機 構或營造業之建築師或技師擔任。
(二)、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 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第3條:
建築師或技師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業務,應於開工時 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登錄 其姓名、證號於承攬工程手冊工程記載表備註欄位,並依本法第35條、 第41條等相關規定辦理簽章。
(三)、營造業法第66條:
(第4項) …… 。並應於每次受理委託簽章後,逐案 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報 備登錄。
(四)、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20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 ,營造業應於 15日內依本法第40條規定報請備查。
(五)、營造業法第56條
(第1項)營造業違反……、第 40條或第42條第1項規 定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 1 年以下停業處分。
參、應備文件:
營造業申請依營造業法第40條第二項及第66條第四項委託簽證,應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一)、營造業承攬手冊
(二)、營造業申請登記函(CC1) - 廠商名稱旁須加蓋大小章
(三)、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
(四)、受委託技師登記證書或建築師登記證書正、影本各乙份(專任工程人員為技師者,檢附技師公會會員證正、影本)
(五)、受委託建築師或技師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並攜帶身分證親赴登記機關簽名。
(六)、合約正、影本 ( 請影印合約封面、工程名稱、金額、雙方用印 )
※承攬公家單位工程者,若契約書未能於開工日前取得,廠商得以「決標公告」至本府辦理逐案簽證,並檢附開工報告(以利核對開工日期)
(七)、建築執照影本 (建築工程才需檢附)
(八)、技師或建築師受理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逐案簽證切結書(請以打字填載,技師需現場親簽)
(九)、規費-900元/件 – 請以郵政匯票(抬頭具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繳納。
肆、其他注意事項:
(一)、同時申請多案辦理,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僅需檢附乙份。
(二)、影本上皆需蓋與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相同之公司大小章及與正本相符章。
(三)、應於開工時向工程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登錄於工程記載表備註欄位。 未依規定於開工時辦理註記,亦有處分(營66Ⅳ): 開工時定義︰指開工前、開工中及開工後合理時間內。 (工期超過1個月者,以1個月為限;工期若短於1個月者,以實際工期為限),不願 配合辦理者,將依本法第35、42、56、61條相關規定移送營造業審議。
(四)、丙級營造 : 360萬資本額 工程金額上限27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