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各家媒體除了所謂「大罷免」舉行投票的新聞外,還有一則引人關注的報導,那就是柯P無法行使罷免案的投票權。
柯P的戶籍所在地是台北市大安區,他雖然已經收到了投票通知單,由於因案被覊押於看守所,事實上無法外出投票,其結果,投票通知單如同廢紙一張。難怪有人戲稱這是「黑色幽默」。
柯P提議的三種方法,全遭批駁:第一種方法是由看守所派員戒護前往投票,但是《羈押法》只有戒護奔喪、戒護返家探視、戒護就醫等規定(見該法第23條及第56條),要求戒護投票,看守所在執行上欠缺法律依據。第二種方法是在看守所內投票,由於選務機關從來未曾在看守所或監獄內設立投票所,此法也不可行。第三種方法是使用「通訊投票」方式,這在現行選罷法上並未採用, 於法不合。人民的選舉、罷免權是憲法第17條明文保障的基本權利,依照憲法第23條規定,非依法律不許加以任何限制。《刑法》上的褫奪公權,先前曾經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包含在內,到了民國(下同)95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刑法》,已將四者全部刪除。足證在立法政策上已經不要再作任何限制。中央選舉委員會69年11月26日69中選法字第2365號函釋:「監所人犯及因案被羈押在看守所者,其行動自由已受限制,其不得行使選舉權事屬當然……」云云,這種說法,倒果為因,顯然違憲。
柯P無法投票的困境,其實也是所有監所人犯面臨的困境。他所建議的三種方法之中,戒護人犯外出投票有安全上的顧慮,通訊投票牽涉的層面甚廣,作者認為未來規劃在監所內投票比較可行。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第1項應「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的規定,如果要在監所內設投票所,於法並無不合。至於政見資訊,儘可經由選舉公報及電視轉播政見發表會獲取。香港辦理立法會議員的選舉事務,便是在各類矯正機構內設立「專用投票站」以供人犯行使投票權,可資借鏡。
事在人為。選務主管機關長期漠視監所人犯受到憲法保障的選舉、罷免基本權利,這是法治國家的恥辱。藉此柯P個案,亟待積極進行研討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