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中國時報AA1版上,有一則標題是「陸抗戰80周年展兩岸史觀落差大」的新聞報導,內容指出兩岸的若干不同觀點,值得細讀。然而其中談到「中共的抗戰14年史觀與中華民國的抗戰8年截然不同」這一點,作者要從法律觀點提供補充說明。
對日抗戰勝利後,我中華民國政府於民國(下同)35年10月24日制定《戰爭罪犯審判條例》公布施行,作為追訴處罰中日交戰期間戰犯的法律依據。經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認證列入世界記憶文化遺產名錄檔案的「南京大屠殺」事件,日軍主犯谷壽夫,就是經我國國防部軍事法庭,依據該條例判處死刑執行槍決的。該條例全文有35個條文,刊登於國民政府公報第2657號。必須注意的是該條例第4條前段,明文規定其所追訴處罰的戰爭罪犯行為,是以發生於20年9月18日以後、34年9月2日以前者為限。此一規定,是從九一八事變起算,到抗戰結束為止,這段期間總共是14年。
26年7月7日發生盧溝橋事變後,日軍即於8月13日攻打上海閘北地區,當時的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蔣委員長(即先總統蔣中正)於8月14日發表《自衛抗戰聲明書》,以「中國為日本無止境之侵略所逼迫,茲已不得不實行自衛,抵抗暴力」為主旨,列述日軍自9月18日以後侵吞我國領土的罪行,從此展開全面抗戰。我們經常說的8年抗戰,便是指26年7月到34年9月這段8年期間而言。其實從法律觀點而言,如上所述,中日戰爭歷經14年之久,中國大陸所說的抗戰14年,也沒有不對。我們說抗戰8年,是一種簡化的說法,未必與《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第4條的規定相符。政府遷台後,在67年間,由於抗戰結束已逾30年,即使再發現戰犯案件,也已無從調查證據,認為《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的階段性任務完成,遂於同年5月19日將其明令廢止(見總統府公報第3357號)。事隔數十年,一般人並不知道曾經有該條例(即使法律界人士也未必記得)的存在,中國時報記者認為大陸所謂抗戰14年是不同的史觀,也就不足為奇了。
〔附註〕一樁鮮為人知的事:前在日據時期任職台灣總督府評議員的辜振甫,與另一評議員林熊祥及貴族院議員許丙,三人受日本人利用,籌組「臺灣自治委員會」,曾經當時在台北市設置的臺灣全省警備司令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以36年度審字第9號判決,依共同陰謀竊據國土罪(刑法第100條第2項舊條文)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其餘兩人各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