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詐欺與洗錢案件頻傳,許多人因「交付帳戶」或「幫忙提領轉帳」而捲入刑事訴訟,甚至成為「幫助洗錢罪」的被告。常見的迷思是:「我沒有拿錢,不算犯罪吧?」但實務見解指出,即便沒有實際獲利,只要行為協助了金流掩飾或隱匿來源,就可能成立洗錢行為。本文將帶你了解 幫助洗錢罪與正犯差別、洗錢與詐欺的交錯、交付帳戶是否構罪 等法律重點。
幫助洗錢罪與正犯的差別
在實務中,法院會依行為角色與參與程度,區分行為人是「共同正犯」還是「幫助犯」:
- 共同正犯:若積極參與金流操作(如車手分帳、轉移贓款),可能被認定為正犯。
- 幫助犯:若僅提供帳戶、代收款項、或協助轉帳,則可能構成幫助洗錢罪。
洗錢與詐欺罪常常同時成立
洗錢罪與詐欺罪在實務上經常同時成立。常見情境如:
- 詐騙集團先行詐欺,取得被害人財物;
- 行為人再協助提領或轉移贓款,使金流來源難以追查。
依據「從一重處罰」原則,法院通常會以刑度較重的洗錢罪量刑。若行為人身為車手或積極協助分帳,量刑往往更重。
沒有獲利就沒罪?常見誤解澄清
許多人以為「沒拿錢、不算犯罪」,但這是誤解:
- 追訴期長達20年:《洗錢防制法》規定,洗錢罪的追訴期為20年。
- 是否獲利不是重點:構成要件在於是否「隱匿或掩飾金流來源」,與有無實際獲利無關。
- 幫助犯也會被起訴:就算只交付帳戶、沒有操作,也可能成立幫助犯。
交付帳戶是否構成犯罪?
1. 無故交付帳戶罪
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未經正當理由交付帳戶或虛擬資產帳號者,可能構成行政違規或刑事犯罪:
- 初犯:警察機關可裁處告誡。
- 特定情況:若收取報酬、提供帳戶達三個以上、或五年內重犯,則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萬元以下罰金。
2.有無犯意是關鍵
最高法院見解指出,是否構罪需同時具備「客觀行為」與「主觀犯意」:
- 若行為人「明知」帳戶將用於犯罪,仍提供使用,則可能成立洗錢罪。
- 若基於合理信任或日常交易提供帳戶,且無隱匿、掩飾犯罪所得的主觀意圖,則不一定成立犯罪。
結語:別讓一個帳戶害了自己
洗錢罪不只針對詐騙集團,任何人若提供帳戶、幫忙提領或轉移金流,都可能被認定為幫助洗錢。即便沒有實際獲利,仍可能面臨刑責。建議民眾 切勿隨意交付帳戶,若誤觸法網,應立即尋求律師協助,爭取最佳的訴訟策略與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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