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當事人或家屬最常擔心的問題之一就是「羈押」與「羈押禁見」。許多人誤以為只要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就代表被告已經被判有罪,但事實並非如此。本文將由律師角度,帶你深入解析羈押與羈押禁見的法律意義、常見原因、審查流程,以及當事人可採取的救濟方式,協助你正確認識這項強制處分。
羈押與羈押禁見的定義與差異
- 羈押:是法院在檢察官聲請後,認定被告有逃亡、串證、湮滅證據或再犯之虞,依法裁定將其收容於看守所的一種強制處分,目的在於確保偵查與審判的順利進行。
- 羈押禁見:則是羈押的附加限制。法院若認為被告與外界接觸可能影響偵查,例如湮滅證據或與共犯勾串,會裁定禁止除律師以外的所有接見與通信。
👉 值得注意的是:羈押禁見並不等於已經定罪,僅代表法院認為現階段具備羈押的法律要件,案件仍須進入完整的審理程序。
羈押禁見的常見原因與期間
法院通常在以下情況下裁定羈押禁見:- 有事實認為被告可能逃亡。
- 有事實認為被告可能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證。
- 涉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大罪名。
- 有反覆實施同類型犯罪的高度可能性,例如毒品或詐欺案件。
羈押期限的計算
- 偵查階段:最初可羈押兩個月,檢察官得聲請延長一次,最長四個月。
- 審判階段:依罪名不同,最重本刑十年以下,第一、二審可延長三次,三審一次,每次不得逾兩個月。最重本刑逾十年,第一、二審最多延長六次,三審一次,總計不得逾五年。
羈押庭的流程與被告權利
當檢察官認為有羈押必要時,會提出羈押聲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立即安排羈押庭,流程如下:
- 檢方聲請:檢察官提出書面理由,說明羈押必要性。
- 法院訊問:法官對被告進行訊問,並確認事實基礎。
- 律師參與:被告可由律師陪同,若尚未委任,法院應告知可申請指定辯護人。
- 裁定結果:法官綜合考量犯罪嫌疑、逃亡風險、是否有替代措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最後決定是否羈押,並得同時裁定禁見。
羈押禁見的救濟方式與交保可能性
即使遭裁定羈押禁見,被告仍享有救濟權利:
- 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被告本人或律師可隨時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 撤銷羈押:若羈押原因已消失,可依第107條規定聲請撤銷。
- 抗告與準抗告:若認為裁定不當,當事人或律師可依第404條、第416條提起抗告或準抗告。
因此,羈押禁見並不是「沒有出路」的狀態,透過律師專業辯護,仍有機會爭取交保或撤銷羈押。
羈押與羈押禁見雖然是刑事程序中嚴厲的強制處分,但它們僅是保障偵查與審判順利進行的手段,並非判決有罪的結果。若不幸遭遇此情況,務必盡快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妥善運用交保、撤銷羈押或抗告程序,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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