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把「合規碳信用」寫進本國法制,核心是《碳定價法》(Carbon Pricing Act)及其 2022 年修法:自 2024 年起,受碳稅管制的設施最多可用國際碳信用(ICC)抵繳 5% 的應稅排放。哪些 ICC 能用,不是自願宣示就算,必須符合政府公布的「適格性標準」(含避免雙重計算、對應調整 CA、東道國授權 LoA、方法學與計量核證等),並受 NEA/NCCS 受理與登錄規範約束。換言之,ICC=落入《碳定價法》體系下、可用來抵稅的合規信用,而不是一般 VCC。這些標準與 5% 上限,政府在 NCCS/碳市場合作專站與 NEA 指引中有明載,並由 2023 年相關細則與名單(Eligibility Criteria / List)配套執行。(新加坡政府法規服務)
在對外佈局上,新加坡採「先立法造需求 → 再簽雙邊協議鎖供給」的路徑。第一步是與各國簽署《實施協議》(Implementation Agreement, IA),確立依《巴黎協定》第 6.2 條進行合作與轉移 ITMO 的法律基礎;近期具體進展包括:2025/8/19 與泰國簽署 IA(新加坡首個與東盟國家的此類協議)、2025/9/16 與越南簽署 IA。IA 的功能是把 LoA、CA、授權與對應調整流程先講清楚,之後才會有商業性的採購協議(MOPA)與實際 ITMO 交割。(貿易與工業部)
配合 IA,政府同步以RFP 直接承購部分高完整性碳信用,作為 2026–2030 年使用(例如自然基礎專案合約總量約 217.5 萬噸、金額約新幣 7600 萬),一方面為本國碳稅抵繳備貨,另一方面也把「要什麼品質」的訊號丟給供應端。(國家氣候變化秘書處)為何必須走合規而不是 VCC? 關鍵在「避免雙重計算」。ICC/ITMO 要求東道國授權(LoA)與對應調整(CA),以確保同一減量不會同時被企業與國家各算一次;這也是《碳定價法》下之 ICC 能抵稅的前提。反過來說,沒有 LoA + CA 的 VCC,在新加坡體系裡不能拿來抵繳,最多只能做 ESG 溝通用途。隨著第 6.2 條與國內法制落地,VCC 在合規用途上自然退場、讓位給 ICC/ITMO。(新加坡碳市場合作)
把上述拼起來,新加坡的戰略是:先用《碳定價法》與 ICC 規則創造剛性需求;再透過一連串 IA(必要時搭配制度互認與登錄對接條款)把來源國的 ITMO 管道打通;同時以政府採購與交易所(CIX 等金融基礎設施)強化市場承接。這套「國內法制+雙邊協議+市場平台」三位一體的設計,讓新加坡得以在 VCC 退場後,承接亞太從自願市場轉向合規市場的主導權。(貿易與工業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