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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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與巴拉圭的碳權合作,在 2025 年以碳權外交年度成果之姿登上新聞版面。但若只問一個問題:企業現在能用這批碳權做什麼?答案是:幾乎什麼都不能。新加坡早已走完從 MOU 到具法律約束力 IA 的全程,並把碳稅制度與 ITMOs 直接銜接。台灣的施工順序是反過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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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權#巴拉圭#新加坡
一個非洲家庭領了改良爐灶,回答「有在用」,碳權就入帳了。這個設計缺陷,在 CDM 體制下運作了二十年。UC Berkeley 的研究給出裁決:實際減碳約為帳面的一成。ICVCM 隨後否決主要方法學,PACM 啟動手術式修補。但已流通的碳權無法撤回,新制度的運作速度由最慢的主辦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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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PACM#碳權
當前全球人類發展指數(HDI)的失衡現狀,正揭示出一場深層的文明危機。根據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定義,HDI 透過長而健康的生命、知識、體面生活之幾何平均來衡量人類尊嚴。然而,UNDP 近期的警訊指出,後疫情時代全球人類發展出現前所未有的進步放緩,低 HDI 與很高 HDI 國家間的不平等連續多年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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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發布《國家碳市場政策》,同步宣布擱置碳稅。與此同時,新加坡正在輸出碳市場的運作規則,日本用技術換取跨國碳額度,泰國把本土標準升級為國際通行憑證。東南亞的碳市場版圖,生態位分工已然成形。台灣的碳費制度,正在走一條方向幾乎相反的路——把減碳工具設計成內需工具,讓國際接軌停在「觀察研議」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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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Gold Standard 已公開把 2026 年設為分水嶺,市場就不該再裝作看不懂。Gold Standard 最新的《Paris Agreement Alignment Requirements》已明定:所有 2026 年 1 月 1 日起 vintage 的 GSVER,必須以符合《巴黎協
我一直認為,全球碳市場真正的轉折點,不在於哪個民間標準又多核發了幾張 credit,而在於《巴黎協定》第六條終於從談判語言,走進可操作、可核發、可追蹤的制度現實。到了 2026 年,這件事已愈來愈清楚:歐盟 CBAM 進入正式實施期,而 Article 6.4 也已出現首批核准核發,代表 A6 不再
以下是兩份氣候協議的實質影響分析,以地球科學課的角度切入,特別聚焦於汽車產業這個最具代表性的產業案例。 一、京都議定書(1997)的實質影響:日美汽車集團的興衰轉折 背景脈絡 京都議定書於1997年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會議上制定,主要涉及歐盟、日本、加拿大、俄羅斯等已開發國家。美國雖然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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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先說,不合於 PA A6(如台灣,非屬《氣候變遷因應法》所定國際碳額度),還能被拿來作抵換?那就是高風險版的國王新衣! 這幾年,市場最常見、也最危險的誤導之一。尤其在 VCS 這類自願市場額度上,很多人更喜歡用模糊語言製造一種錯覺,誘導群體腦補:彷彿只要額度掛著國際標準名字、在 registr
越南這次釋出的訊號,其實很值得整個亞洲碳市場細看。表面上,外界最容易被「最高可國際轉移 90%」這句話吸走注意力,甚至誤以為越南是在大開綠燈,讓額度可以大量出口、自由流通;但若把 Decree No. 112/2026/NĐ-CP 的制度邏輯一起看,就會發現事情根本不是「放水」,而是把國際交易、主權
非洲碳市場接下來比的,不只是誰能發 credit,而是誰能先把「主權」與「同意」放回市場中心。 這幾天看到一篇談非洲碳市場的新報導,我的第一個感覺不是「非洲碳市場要起飛了」,而是:非洲終於開始把碳市場的主導權,慢慢從國際自願市場的舊邏輯,拉回到國家主權治理的框架裡。 這篇報導以「非洲一千億美元碳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