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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CM 陋室說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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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碳信用 : 國際規則 → 各國制度 → 市場轉型! 合規碳信用的發展路徑,是從《巴黎協定》第六條的國際規則出發,由各國立法制度化,最終推動市場從自願性信用轉向合規信用。未來能真正「抵稅、履約、計入國家帳本」的碳信用,只會是合規體系下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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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到舊
本研究探討國際氣候合作機制的演進:從《京都議定書》下的清潔發展機制(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與日本主導的聯合信用機制(聯合信用機制,Joint Crediting Mechanism, JCM),到《巴黎協定》第六
《巴黎協定》下的第6條引入了新的國際合作模式,包括市場機制(第6.2條和第6.4條)與非市場機制(第6.8條),以協助各國達成其國家自主減排承諾(NDC)[1]。這標誌著碳市場與森林保育政策的重要轉型:過去以專案型造林或減排專案為主的自願碳市場(如 VCS,自願碳標準)和《京都議定
在碳市場的詞彙裡,「逆轉風險(Reversal Risk)」乍聽陌生,卻是整個《巴黎協定》第六條機制能否成為可信市場的核心關鍵。它檢驗的不是企業的雄心,而是誠實;不是專案的華麗報告,而是碳真正能否「留在那裡」。如果說減碳行為是「避免排放」,那碳移除(Carbon Removal)則是「對抗時間」。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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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與泰國於 2022 年簽署的 Article 6 雙邊協定,被視為全球第一批具體落地的 ITMO(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 國際轉移減緩成果)案例。其中,由泰國企業 Energy Absolute(EA)主導的電動巴
《巴黎協定》第六條架構下的 A6.2、A6.4、A6.8 三個機制被譽為推動國際碳市場的三顆「齒輪」。它們分別對應:A6.2 合作方式(國與國雙邊碳權轉讓)、A6.4 機制(由聯合國監管的國際減量信用機制)以及A6.8 非市場方式(不經市場交易的氣候合作)。這三者各司其職、互相銜接,構成主權碳市場運
先說這是件委託....就以查到的資料,作事實說明!? 本人見解,只是二岸各取所需,各說自己的故事,大家就參考、參考、參考! 而同一個 TCTD,不同故事正在兩岸上演中! 2025 年秋天,一個原本在泰國地方金融圈默默無聞的組織——TCTD(Cooperative Association Leag
走到第 60 篇,不是為了湊數,而是為了釐清一件比數字更重要的事: 台灣,該從「京都幻象」中醒來了。 二十年前,《京都議定書》開啟了碳交易的概念,那時世界相信,只要有一張「碳信用憑證」,就能抵銷排放、買回良心。許多國家與企業也確實因此起步,從減碳、造林、再生能源,一步步學會把環境成本算進帳本裡。
十年前,企業碳揭露的世界仍相對簡單。 2015 年的《範圍二指南》(Scope 2 Guidance)讓企業可以用兩種方法計算用電排放:地點法(Location-based Method, LBM)與市場法(Market-based Method, M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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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宣布,將從加納、秘魯與巴拉圭三國購買 217.5 萬噸符合《巴黎協定》第六條(Article 6)規範的碳信用,金額達 7,600 萬新元。這筆交易是主權級的、雙邊協定下的合規碳信用(Compliance Carbon Credit,CCC),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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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ISO 發布全球首個生物多樣性標準 ISO 17298,象徵 ESG 從碳中和邏輯邁向自然治理時代。 此標準整合 TNFD、IFRS、GBF 框架,要求企業將生物多樣性納入公司治理、風險管理與財務揭露。 它讓自然第一次進入董事會,也讓商業重新回到地球的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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