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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CM 陋室說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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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碳信用 : 國際規則 → 各國制度 → 市場轉型! 合規碳信用的發展路徑,是從《巴黎協定》第六條的國際規則出發,由各國立法制度化,最終推動市場從自願性信用轉向合規信用。未來能真正「抵稅、履約、計入國家帳本」的碳信用,只會是合規體系下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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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到舊
我看這件事,不該解讀成「微軟不玩了」,而應該解讀成:微軟把原本用來撐市場的手,先收回來,開始重新算帳了。 根據《Heatmap News》與《Carbon Herald》等 2026 年 4 月的報導,微軟目前暫停的是新的碳移除採購承諾,不是正式宣布永久退出 CDR 市場;而且微軟對外口徑也比較像
LSRS 來了。先講白話,它不是新的碳權方法學,不是拿來發碳信用,也不是《巴黎協定》第六條下的授權制度。LSRS 是 GHG Protocol 在 2026 年 1 月 30 日發布的《Land Sector and Removals Standard》,也就是「土地部門與碳移除標準」。它真正要處理
結論先說,不合於 PA A6(如台灣,非屬《氣候變遷因應法》所定國際碳額度),還能被拿來作抵換?那就是高風險版的國王新衣! 這幾年,市場最常見、也最危險的誤導之一。尤其在 VCS 這類自願市場額度上,很多人更喜歡用模糊語言製造一種錯覺,誘導群體腦補:彷彿只要額度掛著國際標準名字、在 registr
越南這次釋出的訊號,其實很值得整個亞洲碳市場細看。表面上,外界最容易被「最高可國際轉移 90%」這句話吸走注意力,甚至誤以為越南是在大開綠燈,讓額度可以大量出口、自由流通;但若把 Decree No. 112/2026/NĐ-CP 的制度邏輯一起看,就會發現事情根本不是「放水」,而是把國際交易、主權
Carbon Direct 這篇文章的真正價值,不在於替 LoA 背書,也不在於替沒有 LoA 的 credits 開脫,而是在於它把市場上最常被混為一談的問題重新拆開:一張 carbon credit 到底是拿來做什麼用途。 只要這個前提沒有先說清楚,後面關於 LoA、corresponding
非洲碳市場接下來比的,不只是誰能發 credit,而是誰能先把「主權」與「同意」放回市場中心。 這幾天看到一篇談非洲碳市場的新報導,我的第一個感覺不是「非洲碳市場要起飛了」,而是:非洲終於開始把碳市場的主導權,慢慢從國際自願市場的舊邏輯,拉回到國家主權治理的框架裡。 這篇報導以「非洲一千億美元碳機
最近看到一則新聞,很多人第一眼可能只會覺得:「喔,微軟又買碳了。」但老實說,這案子真正值得看的,不是採購數字,而是它再次把一個市場上最常被講混的問題攤開來:CCS 到底是什麼?BECCS 又是什麼?為什麼有些是減量,有些卻能被當成移除?微軟又為什麼一直在買 CDR,而不是只買一般減排額度? 這次微
當「高品質」不再等於「已合規」,當自願性碳信用也不能再被任意包裝成抵換成果,ICVCM 與 VCMI 正在替自願性碳市場建立一套過渡期秩序:一套守住品質底線,也守住宣告邊界的市場規則。 本文採較貼近國際碳市場原義的譯法,將 ICVCM 譯為 「自願性碳市場完整性理事會」,將 VC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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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始終支持台灣參與 COP,也認為在現實國際處境下,民間、企業、學界、青年與 NGO 只要有機會走進全球氣候場域,去交流、去學習、去對接資源,都是值得肯定的事。 就目前公開資訊來看,UNFCCC 已上線 COP31「The Road to Antalya」頁面,內容主要是主席國與秘書處的前期溝通、
本文以衣索比亞森林碳交易框架為切入點,延伸比較柬埔寨、印尼與巴西等南方國家的主權化趨勢,並回頭檢視台灣一級市場在制度過渡期下的灰色套利與吸金亂象。  前言 最近看到衣索比亞媒體報導,說該國已建立森林碳交易法律框架,開始對森林碳信用的生成、查驗與移轉設下明確規則。這消息若只當成「又多一個新興碳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