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熱的7月高溫,飆破地球10萬年以來的紀錄,南北極冰融加速,而我催生數年的「台灣碳權交易所」將於8月7日成立,阻止氣候變遷惡化迫在眉睫,實在無法再等了。
然而,有人質疑成立碳權交易所是提供國外碳權代理商來做碳權買賣,甚至是讓企業用購買碳權的方式作為碳排放的贖罪卷。如果您也這樣認為,就真的誤解碳權交易成立的真實意義,甚至對於碳權交易機制可以帶來的生態利益與社會利益有著膚淺的見解。
大家必須認清,碳權並不是投機工具,而是用來加速企業淨零轉型的正面誘因。
為了減緩氣候變遷,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於1997年簽訂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定錨,要求各國制定溫室氣體的減量目標,並附帶彈性減量機制,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就此建立,後續每年聯合國COP氣候峰會都是依循此原則展開。
從國家強制性機制所產生的排放許可權到企業自願性機制的碳信用抵換的架構之下,都能夠作為碳定價制定的基礎,讓排放二氧化碳的汙染者,付出相應的金額,彰顯人類經濟活動的外部成本,同時納為企業的內部營運成本。
讓「碳」是有價的。碳可能成為資產,也有可能成為負債,可以導引資金或資本的流向,用意在於鼓勵減碳行為。當企業不減碳,就必須為其付出代價,負擔高額的經營成本,甚者因而負債;努力減碳的企業,則可被鼓勵獲得碳權,將其變換成企業的資產。
美國政府早在2015年歐巴馬政府時期,對油耗及排放評定標準的CAFE(CorporateAverage Fuel Economy)開始制定罰則。加州政府去年公布2035年起將開始禁止銷售任何汽油引擎車款。
根據加州政府規定,所有售出的汽車當中,必須有一定的比例是純電、PHEV或者是氫能源動力車款,當銷售比例超過訂定目標將會額外獲得積分,可以將其所獲得的積分進行交易,因此特斯拉擁有極大量的積分來進行販售。根據特斯拉財報公布,2022年的碳權收入達到17.8億美元,其中第四季的碳權收入年增率為47%,已連續八個季度從碳權銷售中獲利。
我於埃及的COP27聽見美國總統拜登表示:「好的氣候政策就是好的經濟政策」。好的氣候經濟政策,除了利用碳費與碳稅的徵收來督促減碳、以金融手段限制高碳排放業者的發展,亦可透過獎勵政策來引導。美國氣候特使John Kerry同時強烈建議,透過富國政府與企業收購碳權的方式,建立碳交易機制,資助開發中國家減少化石燃料使用,以協助其能源轉型。
圖/美國氣候特使John Kerry強烈建議,透過富國政府與企業收購碳權的方式,建立碳交易機制。Twitter/Cop27
美國清潔競爭法案(Clean Competition Act, CCA)預計實施時間是2024年,若法案通過,很有可能早於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率先施行,CCA碳費用途中的75%資助管制行業脫碳,25%資助最低度開發國家脱碳。(註1)
註1:EU CBAM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 2023年10月1日開始試行,2026年1月1日實施。近期EU ETS參考價格: 每噸碳90歐元。US CCA美國清潔競爭法案2023年4月送進參議院立法,若通過將於2024年1月1日實施(沒有試行期)。目前提出的參考價格:每噸碳50美元。
去年受邀COP27全球氣候峰會論壇演講中,我曾呼籲,「回收再製是循環經濟的最後一哩路。」全球回收後的資源多數進了焚化爐而沒有再利用,回收等同白費工夫。如果可以對於企業的資源回收再製進行鼓勵機制,例如作為碳權抵換的減碳額度,就可以增加供應鏈投入可再利用材料再製的誘因,共同完成循環經濟。減碳行為的方法學若能完善建立,就能將「碳」有價化,轉變成企業的資產。
台灣的碳權交易所是在氣候法規範下委託金融監督管委會指定而設置,是全球少數將2050淨零排放目標入法的國家。
碳權交易所將以推動自願減量交易制度為主,協助國內產業面對國際產業供應鏈要求,鼓勵事業或各級政府自行或聯合共同提出自願減量專案申請取得減量額度,並於取得後在交易平台上公開透明的移轉、交易。我們將持續監督政府做到其規畫徵收的碳費,在未來面對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必須獲得碳價扣抵,避免重複計費,落實碳稅公平與碳稅正義。
企業必須對於自身生產製程以減碳為最高原則,最後才是運用用碳權來抵減碳排放,同時建立把關機制,檢視企業常見的「漂綠」情境,例如「選擇性的資訊揭露」或「象徵性的綠色行動」,從中防堵以此進行碳交易而成為企業漂綠工具。
當企業沒有達成碳中和,又如何有減碳額度(碳權)能提供交易?反之,如果企業有減碳額度,為何不能抵消自己的碳排放來完成碳中和?
如果一個製造業,其產品製程不用綠電,只有辦公室或餐廳警衛室使用綠電,就宣稱達成企業綠電目標,這是我最近常聽見的漂綠笑話。
另一個令我哭笑不得的例子是,我常看見某些品牌在店頭發起瓶身回收活動,但架上產品卻不是用回收再製的瓶身,這代表店頭回收回來的瓶子不是拿來製作新瓶身?這也是讓消費大眾匪夷所思的地方。
圖/歐萊德製造的產品,都是使用可回收利用的材料,為2050年淨零貢獻心力。資料照片
目前政府與一些學者媒體的評論中,似乎沒有說明清楚也沒有理解範疇一、範疇二、範疇三的淨零差異。有人定義,淨零大於碳中和,實則過於簡略,其實必須要看所界定的邊境範圍。
企業必須負責任地進行範疇一生產製程直接碳排的減碳,然而企業對於範疇二的間接排放、甚至範疇三消費端使用情境的碳排,要達成淨零減碳並不容易,因為範疇二大多是指間接能源使用,企業必須自設再生能源電廠或運用電能轉供來減少排放。民生消費品的碳排大多是落在範疇三,必須要有外部的減碳額度來支持。就一瓶洗髮精來說,消費者的碳排放屬於範疇三就佔了90%以上,而企業本身的碳排不到10%,意旨企業本身的減排量無法抵銷消費者的碳排放量,因此碳抵銷就是達成碳中和很重要甚至是唯一的路徑。
企業本身都應該要以淨零為目標,若企業致力將範疇三達成碳中和,都應該給予更大的肯定。
2010年,台灣是全球第11個建立碳足跡盤查制度的國家,望平有幸當時也參與其中。近年欣見政府加快腳步,落實碳權交易所的建立,逐步邁向淨零排放。然而,台灣是全球所有已開發國家中尚未完成碳定價的制定,目前由環保署、經濟部、金管會等相關單位相互協調,配套措施發展仍不夠迅速與完善,很容易喪失先機,若政府可以成立一個新的部門,例如氣候變遷部來整合決策,或許可以迎頭趕上。
此外,在外加性的減碳行為上,期待政府制定具備獎勵誘因的經濟策略。兩年前,我受邀於COP26全球生物多樣性峰會的演講時曾大力疾呼重視美國農業部制定的BioPreferred計畫,減少對石油的依賴,增加可再生農業資源的使用;只要企業的產品原料具備USDA Biobased生物基天然永續認證,就可以成為聯邦政府優先採購的對象;在台灣,我們是否也可以推動綠色產品的優先採購呢?
又例如在產品包裝上,除了鼓勵回收,對於使用PCR(Post Consumer Recycled)材料進行再製的業者,也可以給予減碳額度獎勵,有益完成循環經濟的最後一哩路。
我們期待政府制定更多好的方法學,輔導企業進行「鑑源盤查」與碳權或碳匯的開發,符合巴黎協定第六條建立「自願性碳市場機制」的原意。當國家制定出碳總量管制額度,將可規範企業碳額度。我大膽預測,未來甚至規範每個人可以擁有的碳排放額度。試想,在碳額度管控與鼓勵機制之下,一個開汽油車製造排碳行為的人,可能就必須付費給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人。或許未來搭乘捷運刷卡聲,不再只是消費額度扣款,而是碳額度帳戶的儲蓄,讓減碳行為變成資產。
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未來有可能是碳權儲蓄的方式之一。資料照片
在氣候變遷已無回頭路之際,唯有從國家、社會、企業到個人,全體同心協力才有可能遏止地球升溫再繼續惡化。
文 / 葛望平
轉載出處:遠見華人精英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