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遭癱瘓!被由馬英九提名的前大法官痛批「怠忽職守」!
鏡報總主筆:從去年12月立法院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已經超過250天,這250天裡,我們的憲法法庭未曾做過任何實體裁判,只通過了75個不受理裁定,所謂的憲法法庭竟變成「不受理法庭」。面對如此荒唐的景象,律師黃虹霞日前於接受媒體人廖筱君網路節目專訪時出言痛批憲法法庭怠忽職守。由於黃虹霞具有前大法官的身份,又是由前總統馬英九所提名,她的說法兼具理論、實務與內幕性,非常值得關注。
黃虹霞認為,身為大法官,沒有權力 boycott 任何一個釋憲聲請案;她自己做過 8 年大法官,可以替當時的大法官說,沒有任何一次會議有任何人未請假應到而不到,即使知道自己在這個案件不是多數,也都一定會去開會,如果你對結論多數意見有不同看法,那就寫不同意見書;不可以說因為我與多數的看法不同,所以用不出席來抵制多數意見,用少數來杯葛多數,這不是大法官應該做的事;如果真是如此,這樣的大法官「太過政治了」,這種行為在大法官裡是「不能見人的」。
本專欄完全贊成黃虹霞前大法官對於現在憲法法庭的看法,事實上,本專欄早已多次為文,立法院係以不正當的手段及充滿瑕疵的立法程序癱瘓憲法法庭,形同以立法的手段達成實質制(修)憲的目的;為保護台灣行之不易的民主憲政,現行8位大法官應該將憲法法庭的審理規則收回自訂。
(See:2025/10/07,鏡報,陳嘉宏專欄:大法官 是誰允許你們這樣「睡覺」的?)
黃虹霞喊話現任8位大法官:面對人民聲音不能裝聾作啞/八大法官無作為黃虹霞:是誰給你們睡覺的權利/前大法官黃虹霞:行政院對新法提違憲大法官應做出裁決
近期大法官呂太郎提出「不同意見書」批評《憲訴法》,另有媒體直指大法官怠惰;大法官楊惠欽、蔡宗珍、朱富美則發出5點聲明回應,強調大法官有憲法忠誠義務,不得自外於憲法,也不得以違憲方式自我擴權。(See:2025/10/08,上報,憲法法庭癱瘓遭指怠惰 大法官楊惠欽、蔡宗珍、朱富美提5聲明)鏡報總主筆:原來傅崐萁、黃國昌,了不起再加上一個翁曉玲,區區3個立委在立法程序最後關頭丟出一個沒人知道、破綻百出的「二讀再修正動議」,真的就能癱瘓我們三權分立,台灣的民主到底有多脆弱啊!連聲明都發了,沒救了。但我可以請她們不要支薪嗎?另外,應該請這3位大法官回答:妳們是不是用不出席抵制憲法法庭的開會?妳們是不是用憲法法庭裡的少數在杯葛多數?(See:2025/10/08,陳嘉宏,臉書)
憲法法庭遭到癱瘓!又少數杯葛多數!真是獨一無二、舉世無雙!
呂太郎曾指:大法官《憲法》解釋功能不容癱瘓,他說,《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也是憲政機關運作的基礎,《憲法》選擇具有客觀中立本質的大法官,賦予解釋《憲法》的專屬職權,讓各個憲政機關遵循,取代政治角力直接對抗。 「大法官解釋憲法的權力,是來自憲法的直接授權,而非國會制定的法律…大法官的職權行使,非但不能一日或缺,也不能受到不當立法的限制或影響。」他認為,大法官有專屬的憲法解釋權,《憲法》的意旨如何,只能由大法官做最終局權威的宣告,正如法官是法律「代言人」的道理一樣,大法官正是《憲法》的「代言人」。因此,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職權,如果受到法律的封鎖或阻礙,不但可以、也更應該依循《憲法》尋求解決。他再三強調,《憲法》的明文授權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及法律有無牴觸《憲法》疑義的解釋權,這項授權不是來自立法院制定的《憲法訴訟法》,縱使沒有《憲訴法》的制定,也不影響大法官行使《憲法》賦予的權限,因此,立法院顯然不能用制定《憲訴法》,封鎖或阻礙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權,這是很容易明白的道理。
(See:2025/09/19,上報,4名大法官意見書質疑掏空憲法解釋權 喻救生員落水卻禁止自行游上岸、太報,釋憲停擺只能巴望立院「解套」?大法官轟「荒謬」:如救生員被推落水卻禁止游上岸、2025/09/20,民視,4名大法官質疑藍白「架空憲法」 喻救生員落水卻禁自行游上岸、太報,分析/藍白修法、人事杯葛!憲法法庭癱瘓10個月 大法官有機會出手「拆彈」?)
黃虹霞認為 修法後的憲訴法違憲 立論上 大法官可以不用遵守此法 使憲法法庭運作 即使現在大法官未滿十人
憲法法庭遭實質癱瘓!其應得本於司法自主性排除新法適用舊法!
按大法官釋字第530號解釋嘗言: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Separation of Powers),並有審判獨立原則(Judicial Independence):審判獨立乃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為實現審判獨立,司法機關應有其自主性;本於司法自主性,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並有發布規則之權(憲法第78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釋字第185號解釋也稱: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78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
我們也說過:基於司法獨立性、司法自主性,憲法法庭應得本於其司法自主性,直接排除新法律,仍按舊法逕行審判。畢竟,基於憲法的最高性,憲法法庭乃依憲法解釋法律有無與憲法牴觸。(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第173條: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美國大法官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在馬伯利訴麥迪遜(Marbury v. Madison,5 U.S. 137 (1803))判決闡述:「明確地說明法律是什麼?是司法部門的職務與責任」,這也是美國最高法院於1803年確認「違憲審查制度(Constitutional Review)」淵源的判例。該案例開創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審查國會立法是否違憲的先河,成為美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淵源。即:基於「權力分力與制衡原則」,釋憲機關享有判斷法律命令或規章制度是否符合憲法的制度。維護憲法機制的司法權力,是司法獨立的象徵。
德國法理學家阿列西(Robert Alexy)提出「法律的雙重本質理論」,法律具有事實面及理想面,事實面、實然面就是現實性、有效,理想面、應然面就是正當性、正義,因此,「法律除了有效之外,還必須正當。」否則,不正當的法律,即非法律。
德國法學大家卡爾·史密特(Carl Schmitt, 1888–1985)曾經寫過一篇著名論文《憲法的守護者》,呼籲德國憲法法院應善盡捍衛憲法與保障人權之目的。前司法院長翁岳生教授也曾引用其說法,以「憲法的守護者(憲法之維護者)」來期許我國的大法官。我們仍期許這八位大法官應該成為「憲法的守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