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稅局發布新聞稿指出:
外國公司因授權國內企業使用商標而取得的報酬,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 的簡化計稅規定。換言之,若外國企業提供的不只是技術或專業服務,還包含商標、品牌、專利、營業秘密等無形資產的授權,就屬於「權利金」收入,必須依法依規定扣繳稅款。
這樣的案例提醒我們,「技術服務」與「無形資產使用」的界線,往往是第25條審查的關鍵。例如,台灣公司支付給海外關係企業的款項,若在合約中未清楚區分「服務」與「授權」部分,稅局常會認定其中包含權利金性質,導致整體交易無法適用第25條租稅優惠。
實務上,台灣支付方是否在服務完成後能支配該IP(例如擁有所有權、再授權權或可自由修改內容),往往成為稅局判斷是否含權利金的重要依據。
✅ LY CPA Firm 建議:
在與海外關係企業簽訂或履行合約前,應進行
1⃣合約稅務風險檢視
2⃣ 第25條適用性與報稅策略分析
3⃣ 若涉及授權或IP使用,建議事前劃分費用比例
📌 我們可協助您評估在成本效益下最合適的租稅優惠方案(如第25條、第8條第15點之1或租稅協定規定),協助企業合法節稅、加速退稅、提高現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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