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社會福利基本法」,其所稱社會福利的範圍有那些?又社會福利應本於社會包容(socialinclusion)的原則,請闡述社會包容的定義為何?
依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二條所規定,社會福利的範圍包含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福利服務、醫療保健、國民就業及社會住宅之福利事項。
七種福利在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說明:
- 社會保險,應採強制納保、社會互助及風險分擔原則,對於國民發生之保險事故,提供保險給付,促進其經濟安全及醫療照顧。
- 社會救助,應結合就業、教育、福利服務,對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遭受急難、災害、不利處境之國民,提供救助及緊急照顧,並協助其自立。
- 社會津貼,應依國民特殊需求,給予定期之補充性現金給付,減輕家庭經濟負擔,使其獲得適足照顧。
- 福利服務,應以人為本、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對於有生活照顧或服務需求之國民,提供支持性、補充性、保護性或預防性之綜合性服務。
- 醫療保健,健全衛生醫療照護體系,提升健康照護品質,保障國民就醫權益,縮短國民健康差距,增進各該生命歷程之健康照護。
- 國民就業,應提供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權益保障,促進勞資協調合作及勞雇關係和諧,策進人力資源之有效運用及發展。
- 社會住宅,有居住需求之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國民,提供宜居之住宅、房租補助或津貼、租屋協助,保障國民居住權益。
社會包容:在社會體制內,對於不同社會特質的成員,都能接納、不排斥的互動狀態。對處於不利條件之個人或族群,提高其參與社會之機會、能力與尊嚴,使其具有充分參與社會條件之過程。
依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社會包容的內涵認同多元文化,國民無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社會福利之機會一律平等。重原住民族文化及族群之自主發展,依其意願,保障原住民兒童、少年、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之相關社會福利權益。
少年事件處理法於112年7月1日起,針對「曝險少年」,有所謂的「行政輔導先行」機制。請說明何謂「曝險少年」?何謂「行政輔導先行」機制?
曝險少年是指有危險或偏差行為、觸及犯罪但未達到刑事犯罪者,稱為曝險少年;未修法前,有觸及犯罪之虞的少年稱作虞犯。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規定,為保障少年健全成長必要,有下列行為之一時,依法介入:
-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 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因應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少年司法之正當法律程序,維護少年自我成長的保護制度,減少過度使用司法制度處理兒少問題。鋪顯少年先由少年輔導委員會主責,結合社福、教育、心理輔導、醫療等行政資源,介入提供各類服務,以「行政輔導先行,以司法為後盾」的原則恢復少年正常安全的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