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1月19日,日本的甲府地方法院對被告遠藤裕喜判決死刑,判決當天,各大媒體爭相報導,因為這是在日本少年法修法後,第一件對「特定少年」做出的死刑判決[1],這名少年後續撤回上訴,成為日本第一宗「特定少年」死刑確定的案件[2]。這位被告遠藤裕喜,是對同班的女同學求愛不成,便前往對方的家中刺殺其父母,並且縱火燒毀同班的女同學的住處,雖然現年21歲,不過犯案時年僅19歲,所以他是以「特定少年」的身分接受審判。
日本在修法前,其實也有判少年犯死刑的先例,就是石卷3人殺傷事件,同時這也是日本少數有國民參審的少年刑事案件[3]。
在2023年的12月,台灣也發生了國中生,只因乾妹妹被其他班級的幹部要求返回其班級,為了幫乾妹妹出氣,而砍殺同學的新聞[4],也引發少年事件處理法是否修法的討論。
[1]NHK,甲府 殺人放火事件 判決の言い渡し始まる 主文は後回しに,https://www3.nhk.or.jp/lnews/kofu/20240118/1040022309.html(最後瀏覽日2024/2/5)
[2]テレ朝,甲府放火殺人事件、当時19歳の特定少年が弁護側の控訴取り下げ 死刑判決が確定,https://news.tv-asahi.co.jp/news_society/articles/000335416.html(最後瀏覽日2024/2/5)
[3]許俊鳴律師,如果能判18歲的未成年人死刑,你願意嗎?,
https://lawmatters.com.tw/?p=365(最後瀏覽日2024/2/5)
[4]謝文哲,國三生遭割頸喪命 涉教唆乾妹發文「又沒有錯」讓網友全怒了,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31228edi025(最後瀏覽日2024/2/5)
【日本的少年法】
相當於我國的《少年事件處理法》,適用範圍為20歲以下,主要是在規範少年犯罪時,刑事處理的法律,主要分成少年保護程序及少年刑事程序,適用的對象因年齡及觸法情節輕微或重大而有不同。
如果是10歲以下的少年,因無刑事責任能力,故僅會交由縣市政府所設置之兒童相談所(類似於我國縣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不過仍有許多不同)進行輔導;11至13歲,仍無刑事責任能力,原則上還是送兒童相談所,例外會送到少年院(相當我國矯正學校)受感化教育,14歲到17歲,因為有部分的刑事責任能力,所以要視情節嚴重程度,去決定是否要適用刑事程序,而18歲至20歲,則是適用特定少年的特殊規定。
【日本的特定少年】
日本因為先前已經將民法成年的年齡下修至18歲,但是少年事件法卻還保持著20歲才能受與成年人相同之刑罰之規定,故為了讓滿18歲但未滿20歲的少年,對於自身於擁有公民權後,對於自身所應負的責任有所重視,故於最近一次的少年法修法時,將滿18歲但是未滿20歲的少年稱為「特定少年」。
「特定少年」雖然有「少年」2字,但是實際上已經削弱了少年法的保護傘,讓他們所受的刑事程序,以及所面臨的刑度可能會跟成年人相當。下面是特定少年的規定與未滿18歲之少年所適用規定不同處:
1.逆送程序擴大
在日本,原則上少年犯是送家事法院進行審理,但是加害人為16歲以上,且因其故意犯罪導致犯罪被害人發生死亡結果的情形,或是由家事法院認定應透過刑事程序處裡較為適當的案件,則是會經過逆送程序,也就是交由檢察官起訴,並經由地方法院刑事庭來審理。
但是在特定少年的情況,則是將逆送的範圍擴大到犯下可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判處該罪法定刑之下限,刑度仍在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1],這樣一來,也把會逆送的案件範圍,擴張到了強制性交、強盜罪等罪[2]。
2.特定少年刑期上限跟成年犯一樣
原則上,17歲以下的少年犯,有期徒刑的刑度上限是15年,但是特定少年的話就跟成年犯一樣,上限變成30年[3]。
3.少年保護事件特別規定
以往對於少年犯罪行為,需考量少年的個性、成長環境等因素,去決定要用什麼樣的保護事件,以及保護事件期間的長短,對於類型及期間都是採取非常彈性判斷的方針。
對於特定少年,新增了對於特定少年的保護事件,應將「犯罪情形輕重」納入考量,同時也明文規定了特定少年的保護處分類型限於6個月保護管束、2年保護管束或移送少年院,受3年以下的感化教育[4]。如果在2年的保護管束期間,有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的話,有可能會被移送到少年院,接受1年以下的感化教育[5]。
4.可以就犯罪行為公布
在日本的少年法中,有規定對遭檢察官提起公訴的少年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居所、容貌等足以辨識身分的資訊是禁止公布的[6]。
如果是特定少年的話,雖然原則上還是禁止公布,但是經過逆送程序經檢察官起訴的情形(書面審查的非公開簡易程序及100萬日圓以下的罰金刑案件仍除外),就排除上述禁止公布規定的適用,就跟成人犯一樣,可以公布[7]。
5.對於虞犯少年的相關規定排除適用
少年犯就算是虞犯,原則上還是行少年保護程序,但是如果是特定少年的話,將被排除相關少年保護程序規定的適用[8]。
6.前科保留
特定少年如過經過逆訟程序被判刑的話,前科不會消除,所以也影響後續的生涯規劃,有前科的話,擔任某些職業(如醫生、護理師、公務員等)會有所限制。
[1]少年法第62条第2項「前項の規定にかかわらず、家庭裁判所は、特定少年に係る次に掲げる事件については、同項の決定を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ただし、調査の結果、犯行の動機、態様及び結果、犯行後の情況、特定少年の性格、年齢、行状及び環境その他の事情を考慮し、刑事処分以外の措置を相当と認めるときは、この限りでない。一故意の犯罪行為により被害者を死亡させた罪の事件であつて、その罪を犯すとき十六歳以上の少年に係るもの二死刑又は無期若しくは短期一年以上の懲役若しくは禁錮に当たる罪の事件であつて、その罪を犯すとき特定少年に係るもの(前号に該当するものを除く。)」
[2]法務省,少年法が変わります!,https://www.moj.go.jp/keiji1/keiji14_00015.html(最後瀏覽日2024/2/5)
[3]岡田宜智,少年法改正の概要,https://www.urawa-law.jp/page-1812/(最後瀏覽日2024/2/5)
[4]少年法第64条第1項「第二十四条第一項の規定にかかわらず、家庭裁判所は、第二十三条の場合を除いて、審判を開始した事件につき、少年が特定少年である場合には、犯情の軽重を考慮して相当な限度を超えない範囲内において、決定をもつて、次の各号に掲げる保護処分のいずれかを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ただし、罰金以下の刑に当たる罪の事件については、第一号の保護処分に限り、これ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る。一 六月の保護観察所の保護観察に付すること。二 二年の保護観察所の保護観察に付すること。三 少年院に送致すること。」
[5]少年法第64条第2項「前項第二号の保護観察においては、第六十六条第一項に規定する場合に、同項の決定により少年院に収容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ものとし、家庭裁判所は、同号の保護処分をするときは、その決定と同時に、一年以下の範囲内において犯情の軽重を考慮して同項の決定により少年院に収容することができる期間を定め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6]少年法第61条「家庭裁判所の審判に付された少年又は少年のとき犯した罪により公訴を提起された者については、氏名、年齢、職業、住居、容ぼう等によりその者が当該事件の本人であることを推知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ような記事又は写真を新聞紙その他の出版物に掲載してはならない。」
[7]少年法第68条「第六十一条の規定は、特定少年のとき犯した罪により公訴を提起された場合における同条の記事又は写真については、適用しない。ただし、当該罪に係る事件について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条の請求がされた場合(同法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項若しくは第二項又は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二項の規定により通常の規定に従い審判をすることとなつた場合を除く。)は、この限りでない」
[8]神林美樹,改正少年法が成立しました,https://luminous-law.com/news/13297/(最後瀏覽日2024/2/5)
【台灣的少年事件處理法】
我國的少年事件處理法,基本上立法目的與日本一樣,主要是在規範少年犯罪時,刑事處理的法律,也分成少年保護程序及少年刑事程序,不同處在於,我國適用範圍僅有12歲至18歲。
我國在少年犯罪這一塊,主要是以保護政策為主,甚至相對於日本朝向「嚴行化」的修法趨勢,我國則是採取較寬鬆的修法趨勢,如最近的一次修法,將少年虞犯行為,修正為少年曝險行為,將須司法介入的行為態樣從7項縮減為3項。
我國在少年事件處理上,是交由少年法庭來進行審理,並由少年調查官進行調查,會審酌少年的家庭狀況、就學情形及其他生活狀況等情況,少年法庭認為不付審理者會交付家長、訓誡或是轉介機構輔導,需審理者,若認需交付保護處分,輕則訓誡或假日生活輔導,重則,需要至矯正學校進行感化教育。此外,少年事件的審理都是非公開程序[1]。
只有在少年犯下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犯罪情節重大,才會進入少年刑事事件,其餘的則是進入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事件原則上也是不公開審理的[2],會交由檢察官來調查,對於少年不得宣告褫奪公權[3],也不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
少年如果被宣告緩刑,這點跟成人犯不一樣,因為少年犯緩刑期間仍然需要交付保護管束[4],就是要在特定時間向特定機構報到接受輔導。
最後就是,我國的少年犯的資訊,不得揭露、報導[5],以及少年犯受保護處分或刑事處分的紀錄,在執行完畢後,是可以被塗銷的[6]。
[1]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4條「調查及審理不公開。但少年法院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必要時得聽取其意見。」
[2]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3條第1項「審判得不公開之。」
[3]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3條第1項「對於少年不得宣告褫奪公權。」
[4]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2條第1項「少年在緩刑或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
[5]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第1項「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
[6]司法院,少年受保護處分後,是否永遠留有前科紀錄?,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515-9abd9-1.html(最後瀏覽日2024/2/5)
【結論】
現在資訊科技發展比以往發達的年代,少年更容易獲取與犯罪有關的資訊,也更容易達成某些類型的犯罪,且少年也更容易模仿犯罪行為。但是這些少年會犯罪的原因也很複雜,有可能因為家庭因素、校園生活困境,甚至是尋求團體認同,如何在讓少年,對於如何拿捏對少年犯罪的刑事或保護,一直以來都是很值得去探討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