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曾金萬/基隆報導】關務署基隆關16日指出,報關業不得假借專責報關人員名義執行業務,違反規定將依規處理。
基隆關副關務長吳慧燕(圖左)表示,依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13條、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報關業受委任辦理報關,應經專責報關人員切實審核報單內容並連線申報;專責報關人員不得容許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亦不得將供連線申報傳輸的通關專屬憑證或憑證密碼借供他人使用。為提升報關業受委任報關的法遵意識,善盡正確申報義務,該關將不定時查核報關業僱用專責報關人員從業情形,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吳副關務長指出,如查有違反前揭規定情事,海關將視個案違章情節,依同辦法第35條規定,對報關業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下同)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6個月以下報關業務或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或依同辦法第37條規定,對專責報關人員予以警告或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鍰,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6個月以下報關審核簽證業務或廢止其登記。籲請業者留意,避免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