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台灣政府來說,16歲以上、未滿65歲,普遍會被視為有工作能力,應該工作賺錢
但因為台灣的低收計算,是以家戶整個群體為目標來進行總體計算導致65歲以下的人,是有可能因此連帶獲得低收入戶的身分,獲得政府的救助補給
不過,出於有工作能力者,就是應該實際工作賺錢的認知與想法
因此有了這樣規定:
有工作能力者,就算獲得低收入戶身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提供或轉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
不願接受上述之服務措施,或接受後不願工作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予扶助。
如上
簡單說,政府會協助有工作能力的低收入身份者進行職訓,甚至是實際給予一份以工代賑之類的工作
拒不接受,不願工作者,將會因此被取消失去低收入戶的身分,政府不會給予低收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