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簡榮宗律師
傳統的製造業通常是「購置設備、一次性投資」,其投入的資本密集型資產容易被認定為固定資產並享有政策鼓勵。
然而,隨著企業營運型態的數位化與雲端化,近年來人工智慧(AI)、雲端服務(Cloud Services)、資安防護與節能管理等核心系統,幾乎全面採取「軟體訂閱制」(SaaS, Software as a Service)提供服務。企業對此類系統的投入是長期且策略性的,但在過往產業創新條例的投資抵減制度下(支出之金額,抵減營所稅),這些至關重要的投入卻長期被視為單純的「期間費用」,難以享有投資抵減的政策誘因。
不過,在十一月底剛修正的產創條例相關子法,首度明確將符合無形資產認列要件的軟體授權使用(包含訂閱制)納入投資抵減適用範圍。此一修正,對 AI 、軟體、雲端等產業而言,並非僅係稅額扣抵的微調,更可能代表產業思維的翻轉。
例如,先前投資抵減制度的核心前提是「所有權」:企業必須擁有該項資產(無論是有形設備或永久性授權的無形資產),才符合投資認列的條件。然而,在以雲端和訂閱為主流的數位經濟環境下的權利界線模糊: 企業支付訂閱費,獲取的是在雲端環境中使用軟體的權利,而非軟體程式碼的所有權;而且價值依附於服務: 企業競爭力的關鍵,不在於是否「擁有」系統,而在於是否能長期、穩定地「使用」該系統所提供的服務。
然而子法修正後,只要企業支付的訂閱費用,符合會計準則中「無形資產」的認列要件,例如:具有可辨認性、能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效益、使用期間具一定年限,即不再一概被排除在投資抵減之外。這種思維的轉變,是法規體系開始意識到企業營運模式從資本密集轉向知識密集與服務訂閱並加以調適。
而從實務面來看,新制度在一定條件下,讓企業得以就這類長期軟體授權支出申請投資抵減,有助於:降低數位轉型的實質成本:AI 應用往往涉及高額的雲端運算與系統整合成本,新制度讓部分支出具備投資抵減可能,有助於減輕導入的資金壓力以及提升中小企業導入新科技的誘因:顯示制度不再偏好資本密集型的設備投資,而是鼓勵企業以更有效率的方式導入科技,這與中小企業輕資產、快速試錯的特性高度契合。
然而,從法律以及稅務角度仍必須提醒,並非所有訂閱制支出都能自動適用。能否被認列為無形資產,仍須符合會計準則與實質審查標準,例如使用期間、契約穩定性與未來經濟效益。其次,契約設計將成為關鍵。AI與SaaS服務常見的短期、可隨時終止等條款,也可能不利於無形資產認定。另外,主管機關的解釋空間仍然存在。子法雖提供放寬的方向,但實務適用仍須搭配後續函令與個案審查,企業屆時仍應提供相關證明。
雖然新法實施情況還未明朗,但整體而言,產業創新條例子法此次修正,象徵台灣法規與稅制開始正視AI與數位產業的實際運作模式,並嘗試以更貼近市場的方式提供政策誘因。對中小企業而言,這不僅是一項稅務利多,更是一個重新檢視自身數位投資策略、會計處理與法遵架構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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