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能力不是一種評價,而是一道門檻。
它存在的目的,不是為了判斷一個人「該不該受罰」,而是為了確認,法律是否有資格對他行使最嚴厲的權力。
這道門檻很高。
高到不是用情緒,也不是用結果來衡量。
制度在這裡只問兩個問題。
第一,被告是否能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與後果。
第二,被告是否能依這個理解,控制自己的行為。
理解與控制,缺一不可。
只要其中一項無法成立,責任能力就被視為不完整。而不完整,並不是減輕,而是限制。
限制法律。
在范正的案件裡,這兩個問題從一開始就沒有被放在同一個高度上。理解,或許存在;控制,卻已經崩解。
鑑定報告沒有否認他知道自己在做什麼。
它否認的,是他「能不能不這麼做」。
這個差異,對多數人來說並不存在。
知道卻還是做了,聽起來像選擇。
像惡意。
像應該被懲罰的理由。
但法律不處理「像」。
它只處理「能否」。
責任能力因此變成一種技術判斷,而不是道德判斷。技術,只在乎條件是否齊備。
在制度語言裡,「完全責任能力」不是常態,而是前提。一旦這個前提不存在,所有最重的刑罰都必須被排除。
這不是特例。
是結構。
羅霖在內部會議上簡要說明了這一點。他沒有使用任何比喻,也沒有試圖讓人理解。他只是把條文放在那裡,讓它自己成立。
條文寫得很清楚。
清楚到沒有情緒可以插入。
有人提出疑問。
不是質疑條文,而是質疑適用。
「九人死亡,是否仍可適用責任能力限制?」
這個問題被記錄下來,然後被否定。
否定的理由很簡單——
責任能力不因結果而改變。
如果結果可以改變責任能力,那責任能力本身就失去意義。
制度在這裡選擇了自保。
不是保護被告,而是保護一致性。
武正道在旁邊確認狀態。
他的角色在這一刻顯得特別安靜。
責任能力一旦被判定為不完整,就不再是可以討論的事項。後續所有程序,只能在這個前提下展開。
這不是妥協。
是限制。
限制法律不能跨過它不該跨過的線。
范正因此被固定在一個位置上。
不是無罪。
也不是完全有罪。
而是一個法律必須承認的灰色地帶。
這個地帶,沒有出口。
只有延續。
責任能力的判斷在這一章完成。
沒有掌聲,沒有對錯。
只有一件事被確認——
法律已經走到它能走的最遠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