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肉體鍊魂】第二百二十三回 水之惡-智-(四十四)政治哲學的智慧(一)不堪的政治哲學過往(一)
(續上回)
第二部分:政治哲學的智慧
在前述西方哲學發展的五個階段中,關於政治的內容,僅是沾邊帶過,並沒有太多深入探討的內容。
因為,我覺得,過往的政治哲學中,有過多基於理想化的想像政治,與當代實際層面的需要差距太遠(或只為特定族群服務),對於多數普通人的生活,總有穿甲抓癢,甚是隔靴抓蝨的無從施力感,作用不大。
到了近現代,經歷了數千年的跌宕起伏,各類政治集團與理念碰撞傾尬所拼出的火花與鮮血,滋養了政治哲學賴以成熟發展的土地,即人類集體心智。
在這番血與鐵的歷史周折後,政治哲學由大家大國大族群的主觀理想敘事,慢慢轉變成社會服務與共同利益,乃至個人行為影響與內在心理模式的探討。
我認為,至此,政治哲學才總算有了引領人類未來方向的潛力(雖然對於習慣過去領導哲學的領袖來說並不討喜)。
為何我這麼認為呢?
法國大革命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是於1789年8月26日由法國國民議會通過的綱領性文件。這份文件主張「天賦」的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的權利,並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言論、信仰與出版等自由。
此宣言為後來的憲法奠定了基礎,並對歐洲乃至世界民主思潮的推廣產生了重要影響。1793年通過的新憲法中,其《人權宣言》版本進一步強調了「主權在民」和「革命權」(人民有反抗政府壓迫的權利)。
但這份集結當時人類智慧結晶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卻有性別與種族限制:這份宣言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人權保障僅限於「擁有市民權的男性」,女性、奴隸等並未被視為完整的「人」,故無法享有公民權。
這是當時政治哲學所允許的事情。
法國大革命時期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雖然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且在權利上自由」的革命性原則,但在實踐中,女性、奴隸等群體並未被視為完整的「人」。
這種矛盾現象並非基於某種單一、明確支持奴隸制或歧視女性的政治哲學,而是啟蒙運動思想的局限性、現實政治利益考量以及根深蒂固的傳統偏見共同作用的結果。
●啟蒙哲學的局限性:理性與財產的定義
《人權與公民權宣言》深受洛克、盧梭等啟蒙思想家的影響,但這些哲學本身存在局限性:
「理性」與公民資格的掛鉤:啟蒙思想強調「理性」是人類區別於動物的根本特徵,也是獲得完整公民權利的基礎。
當時的主流觀念(即使在進步思想家中)認為女性在生理或理性能力上不如男性,因此不適合參與政治生活。
這種對理性的狹隘定義排除了女性的完整「人」格。
「財產權」與政治參與的掛鉤:洛克等人的自由主義強調財產權是核心人權。許多啟蒙思想家認為,只有擁有一定財產、能夠獨立負擔國家運作的人,才有資格成為完整的「公民」並參與投票。
當時大多數女性和所有奴隸都不擁有財產,這在經濟上將他們排除在完整公民的範疇之外。
●政治現實與經濟利益的考量
在大革命時期,政治利益的考量壓倒了普遍主義的哲學原則:
奴隸問題的經濟壓力:當時法國在加勒比海地區(特別是聖多明各,今海地)擁有龐大的糖業殖民地,奴隸貿易是重要的經濟支柱。
廢除奴隸制會嚴重損害法國資產階級和地主階層的經濟利益。
出於經濟考量,國民議會在宣言中對奴隸問題保持沉默或採取妥協立場。
維持社會穩定的考量:革命者擔心一次性賦予所有女性、奴隸權利會引發社會動盪,危及脆弱的新生政權。他們優先考慮鞏固資產階級男性的統治地位。
●根深蒂固的傳統偏見(父權制與種族主義)
儘管有革命思想,但幾千年來的父權制和新興的種族主義觀念仍然主導著社會思維:
父權制:女性在法律上被視為從屬於男性(父親或丈夫),缺乏獨立的法律地位,傳統上不被視為獨立的政治個體。
種族主義:當時歐洲普遍存在種族偏見,認為非洲裔奴隸是劣等民族,不配享有與白人同等的權利。
故此,法國大革命《人權與公民權宣言》的局限性,並非源於一套支持歧視的明確政治哲學,而是對「人權」和「理性」定義的狹隘詮釋,結合現實經濟利益和傳統偏見共同導致的結果。
這顯示了即使是最具革命性的普遍主義原則,在實踐中也可能受到時代局限性的制約。
(待下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