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在台中上了一堂寺廟登記法令與實務的課程
在FB刊出後,從按讚的次數看來大家對這議題似乎是有點興趣
上完了課後,覺得哇~與我原有認知不同
也很高興增加了這方面的知識
現在,我就來跟大家分享
也希望看這文章的你,也跟我一樣收獲滿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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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擁有一間完全合法的寺廟
最重要有三個:土地要合法、建物要合法、經營要合法
一、寺廟用地合法:
很多寺廟一直無法合法經營的原因,大多出在"土地不合法"這一項
早期很多寺廟都蓋在農地或山上
通常農地或山坡地要建築,都要經過多道手續評估且成本耗費高
土地不合法的話,寺廟是不可能合法的,因為三個元素缺一不可
但因為寺廟是人民信仰的依歸
所以…也就一直這樣下去(大家懂的…)
但國土計畫法未來上路後,對土地利用做了非常嚴格的管控
最重要的是台灣的水土保持,避免天然災害發生時,因為人為的開發讓災害加速且擴大
所以未來若是農地或山坡地上的寺廟不合法的話,被拆是可預期的
而早期蓋在農地或山坡地上的寺廟巳是事實,後續如何改善讓它合法
這才是重點,故從民國75年開始,針對巳存在但不合法的寺廟進行補辦登記
納入管理,輔導其合法化,跟納管工廠概念很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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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目前的法規,
1、非都市土地,得為寺廟建築使用者,有甲、乙、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2、都市土地,得做為寺廟建築使用者,有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若是乙種工業區,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500平方公尺)、風景區、其他使用區(宗教專用區)
(二)、未來的國土計畫法,
只有農4、城2-1、城3,可以有宗教建築使用-->意思是未來只能在鄉村區、原民區蓋廟
後來才開放國1、國2、農1、農2、農3之甲、乙、丙種建建築用地、遊憩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可以有條件的讓宗教建築使用-->但另一層解讀就是:若未來國土計畫法上路後,還沒有變更完成的,就是無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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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寺廟除了土地不合法,要輔導補辦登記讓其合法外,
還有一項難解的問題
就是土地借名登記的問題
農發條例有規定,耕地不得由私法人承受
故早期寺廟土地屬耕地的話,通常都是登記在自然人名下(住持)
形式上所有權人為自然人,實質上是寺廟的土地,是信徒捐獻款所購買的土地
若住持還在世時,往往不會有太大爭議
常常都是住持往生之後,祂的繼承人認為是遺產不是廟產
開始產生爭議,後續才有"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的產生
目的就要解決這個問題,有了這個條例後
可用囑託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來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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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寺廟建物要合法:
申請寺廟設立登記,其寺廟建築物應符合:
(一)、屬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二)、整幢供宗教使用,並取得使用執照主要用途為寺廟者
(三)、有供奉神佛像供人膜拜,從事宗教活動事實
-->這三項,看來很簡單,但其中學問很多:
包括:
1、寺廟建築物形式與一般住宅不同、內部空間檢討也不同,例如要設置消防及無障礙設施,也與一般住宅不同
2、主祀神佛,也是要合法規內的神佛才可以,例如:大樹公、石頭公,這些就不是法規內的主祀神佛。
三、寺廟需取得寺廟登記證,始得經營:
(一)、要取得寺廟登記證,流程如下:
1、提出申請,經地方民政機關書面審查。
2、民政機關斟酌是否辦理現場會勘(地方民政、建管、消防......)
3、核發臨時寺廟登記證(地方民政機關)
4、不動產移轉或更名登記為寺廟所有(地方地政機關)
5、換領寺廟登記證(地方民政機關)
-->也就是說,要取得寺廟登記證,土地建物都要是寺廟所有
(二)、寺廟的組織型態,分為三種:
1、管 理 人 制: 規模較小,負責人一人即可
(1)、以管理人為寺廟負責人。
(2)、寺廟負責人、代理人或監察人之產生程序:由信徒大會選(推)舉產生。
2、管 理 委 員 制:規模較大,很像社區的管委會概念
(1)、以主任委員為寺廟負責人。
(2)、寺廟負責人、管理或監察組織成員之產生程序:先由信徒大會選(推)舉管理或監察組織成員,再由管理委員中選出主任委員。
3、執 事 會 制:佛教團體
(1)、佛教團體主要採取此種型態。
(2)、寺廟負責人、管理或監察組織成員之產生程序,配合依教制教規明定於章程,例如章程規定新任寺廟負責人(住持),由現任住持就執事成員中提名,經執事會同意後繼任;監院由住持就執事成員中任免;年滿20歲比丘、比丘尼,經住持提名執事會通過,為新增執事。
4、財團法人制:天主、基督教,就不能用上面三種,只能用財團法人(依據我有空再找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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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內部組織運作:
先來名詞科普一下:
信徒-->非佛教、非天主基督教,會員都稱信徒
執事-->佛教,會員都稱執事
教徒-->天主基督教,會員都稱教徒
寺廟負責人:在管理人制-->管理人;在管理委員制-->主任委員;在財團法人制-->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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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徒大會(執事會議)之召開,寺廟(負責人)依據章程規定,召開信徒大會(執事會議)
辦理人事改選(異動)、財務處理及其他寺廟事務等事宜
-->跟社團法人、財團法人類似
五、其他:
(一)、宗教類社團法人及寺廟,這兩種有何不同?
(以下為GEMINI之回答,但我看過是沒錯的)
- 1、宗教社團法人(重點在「人」)
- 概念:類似於「教會的執事會」或「弘法學會」。
- 核心:它是由一群**志同道合的人(會員)**組成的。
- 邏輯:因為我們這群人有共同信仰,所以我們聚在一起成立一個協會來推廣教義。
- 例如:國際佛光會(這是社團,負責辦活動、弘法)、基督教青年會 (YMCA)。
- 2、寺廟(重點在「場所/神」)
- 概念:就是那個「拜拜的地方」。
- 核心:它是以建築物(廟宇)和神像為基礎存在的。
- 邏輯:因為這裡有一尊神很靈驗,蓋了廟,所以需要有人來管理它。
- 例如:您家巷口的土地公廟、鹿港天后宮(這是寺廟,負責讓信徒參拜)。
(二)、祭祀公業、神明會、寺廟,這三種有何不同?
(以下為GEMINI之回答,但我看過是沒錯的)
1、簡單的一句話區分:
- 祭祀公業:拜祖先的(通常是同姓宗親)。
- 神明會:拜神明的(一群人集資拜神,不一定同姓)。
- 寺廟:供大眾參拜的宗教場所(有建築物)。
2、詳細解析
(1)、 祭祀公業 (拜祖先)
- 性質:這是一種「宗族組織」。早期祖先留下一筆田產或不動產,不直接分給子孫,而是把這些財產「獨立」出來,用每年的收益(如收租)來支付掃墓、祭祖的費用。
- 關鍵字:派下員。
- 只有這一位祖先的後代(傳統是男系子孫)才有資格成為成員,稱為「派下員」。
- 因為是祖先留下的財產,所以如果公業解散,土地賣掉的錢可以分給子孫,這也是台灣早期許多「田僑仔」致富的原因。
(2)、神明會 (拜神明)
- 性質:這是一種「信仰結社」。早期鄉村裡,一群人(不一定有親戚關係)為了想拜某尊神明(如媽祖會、土地公會),大家湊錢買了神像,甚至買了幾塊田產作為神明的「資產」,用田產收益來辦每年的繞境或請客。
- 關鍵字:吃會、爐主。
- 它的重點在「人」的組合,神像可能輪流供奉在會員家中(輪爐主),不一定有固定的廟宇建築。
- 它介於「私產」與「公產」之間。在法律清理前,很多神明會的土地登記在神明名下(如登記為「福德爺」),造成地籍不清。現在政府極力輔導將這些土地清理,轉為法人或信徒共有。
(3)、寺廟 (宗教場所)
- 性質:這是有實體建築物、供不特定大眾參拜的場所。
- 關鍵字:公眾、公益。
- 寺廟受到政府較嚴格的監管(如《監督寺廟條例》)。
- 寺廟的錢被視為「來自十方信眾」,具有高度公益性。因此,寺廟若解散,財產不能分給管理員或信徒,必須歸屬地方自治團體(充公)。
(三)、神明會跟寺廟,還是覺得很雷同,搞不清楚,能再仔細解釋一下嗎?
(以下為GEMINI之回答,但我看過是沒錯的)
您可以把這兩者想像成:
- 寺廟 = 「公立圖書館」(有固定建築、開放給所有人、資產屬於機構)。
- 神明會 = 「私人讀書會」(通常沒固定建築、只有會員能參加、書是大家湊錢買的)。
以下是詳細的拆解:
1. 空間上的差異:神明住哪裡?
寺廟(有殼的):
- 神明有自己固定的家(廟宇建築)。
- 信徒要拜拜,是**「人去廟裡找神」**。
- 地址是固定的,不會變。
- 神明會(沒殼的 / 游牧的):
- 神明通常沒有固定的廟(或者只有一個很小的公廳)。
- 神像和香爐是**「輪流住」**在會員(爐主)的家裡。
- 今年爐主姓陳,神明就去陳家住一年;明年爐主姓林,神明就搬去林家。
- 關鍵特徵:這就是台灣俗稱的**「吃會」、「輪爐主」**。
2. 成員上的差異:誰是老闆?
- 寺廟(開放式):
- 對象是「大眾」。任何人路過都可以進去拜,投香油錢。
- 雖然有管理委員會,但他們只是「管理者」,不是這間廟的「股東」。
- 沒有所謂的「繼承權」,你爸爸是信徒,你不一定有什麼特殊權利。
- 神明會(封閉式):
- 對象是「特定的會員」。這是由某幾個人(或某個村莊的某幾戶)集資組成的。
- 這些會員就像**「股東」。早年祖先出錢(一股多少錢)買了神像和土地,這些權利是可以「繼承」**給子孫的。
- 外人不能隨便加入。神明生日時辦桌請客,通常只有會員(股東)能參加。
- 錢與財產的差異(最關鍵的法律點)
這是為什麼要區分這兩者的最大原因——**「分財產」**的問題。
- 寺廟的錢:
- 視為**「社會公益資產」**。
- 如果這間廟不做了(解散),土地和錢要充公(給政府),不能分給信徒。
- 神明會的錢:
- 視為**「會員的私產」**(類似公司的資產)。
- 因為這些田產是祖先集資買的,所以如果神明會解散(比如土地被政府徵收換成現金),這些錢可以分給會員(股東)。
- 這也是為什麼很多神明會不想轉型成寺廟的原因,因為一變成寺廟,財產就變公有的,子孫就分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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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結語:
今天就先分享到這裡了,手好酸,我要休息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