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故事簡介
昨天去地所值班的時侯
有個民眾來服務台,說明要辦理繼承登記
一看,發現案件不單純他這件是經公證人認證的"自書遺囑"
一、自書遺囑內容中:
1、A不動產,由繼承人均分
2、B不動產,贈與給孫女(非繼承人)
3、指定繼承人中之甲為遺囑執行人
二、有經公證人認證的認證書
請問:若你是地政事務所承辦,要如何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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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何謂遺囑?
在台灣,遺囑有分為五種:
自書、公證、密封、口授、代筆,共計五種遺囑
每種的特色及需要符合的要件並不相同
照理說,自書遺囑應該不用經公證人才是
為何這件要經過公證人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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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何謂公證?何謂認證?
一、公證與認證的分別:
通常「公證」是指想要被證明的事項,是公證人可以在現場用感官 體驗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但也因此公證人無法用耳鼻眼等感官 體驗到的事項,例如屬於過去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便無法辦「公 證」,只能辦「認證」;另外,就是特定法律行為想要約定逕受強制 執行事項的話,便只能辦理「公證」,而不能辦「認證」。「認證」, 是公證人證明請求人親自在文書上簽字(目擊認證),或承認文書 上的簽字為其親簽(自認認證),至於文書的內容則非公證人證明 存在或真實的對象。
實務上常見的「公證事項」有:房屋(廠房、店面)租賃、房屋借用、 土地租賃、土地借用、金錢借貸、合夥契約、債權債務協議書、現 場或網頁現況公證等;常見的「認證事項」有:(中、英)單身切結 書、授權書、委任書、出生證明書、服務證明書、良民證(無犯罪 紀錄證明)、文書翻譯本、國外銀行或房地產處理宣誓書、國內證 件、護照正影本相符、契約書、協議書等。此外認證費用為公證的 二分之一,同一種案件,請求人得依其需要及條件擇一辦理。
參考網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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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書遺囑:
肆、不動產登記程序
一、遺囑繼承登記(A棟不動產)(公同共有)
二、遺囑繼承登記(A棟不動產)(公同共有)
三、遺贈登記(B棟不動產)
-->因為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故可以不用繼承人會同辦理
伍、有侵害特留分嗎?
自書遺囑若違反特留分,申請登記時,地政可逕駁回申請?
答:不能。遺囑是否有違反特留分,非地政機關審查範圍。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78 點:
遺囑違反民法有關特留分之規定時,繼承人是否已行使扣減權,非地政機關所得干預。
陸、遺贈登記要繳什麼稅?
一、土地增值稅:應稅。
(依土地稅法第28條: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此非繼承,而為贈與,需課土地增值稅,只是通常為零,因為沒有跨年度)
二、契稅:免稅。
(財政部60年8月19日台財稅36479號令:因遺贈取得之不動產不屬契稅課徵範圍)
三、遺產稅:應稅。要先完稅後,才能辦理遺贈登記,受遺贈人也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柒、有什麼辦法可以避免特留分嗎?
目前尚無方法避免特留分,有人採用死因贈與方式辦理,目前法院實務上尚未有定論,死因贈與是否為遺贈,故要用這種方式要小心可能會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