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代孕未來?人工生殖法修法草案與社會意見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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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楊雅晴

2025年11月,一篇社群媒體上的文章受到廣泛關注。一對同志夫夫伴侶開心地宣布他們藉由兩位代理孕母的幫助,迎來了四個新生兒,本是幸福滿盈的喜事,卻因為這四個新生兒的來歷,與這對伴侶的回應,引來大量網友討論。
有人批評這對伴侶強調自己無經驗,還尚未準備好照顧新生兒,甚至是一次四胎,應提前上保母或育兒課程。也有人關注他們對代理孕母的態度,認為孕母須承受風險生下嬰兒,夫夫二人卻在文章與影片中皆未表現出對孕母的感激。也有人藉此事件剖析跨國代孕,因為目前台灣代孕的需求只能外包給他國,利用其合法性與較低的代孕成本滿足願望,但壓迫並未就此消失,而是具優勢者藉國界使剝削成為別人家的事,因此將代孕評價為壓迫與剝削的行為。
此事件經由網路發酵過後,有更多人加入代孕的討論,包括男同志伴侶期望養育小孩和組建家庭的權利、同志伴侶收養小孩的流程難易度,以及同志伴侶能否勝任家長的討論。這些討論也讓筆者對於代孕的合法性更加好奇,在多種草案擬制後,國內討論的代孕制度是否完善?而在臺灣社會之中,對代孕又有哪些支持與反對意見的爭議點?

臺灣的人工生殖法

依據現行的《人工生殖法》第二條,人工生殖是指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人工方式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以不孕夫妻且妻能以子宮孕育生產胎兒為限,不包含單身女性及同志情侶。但近期行政院院會通過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除了提升醫療服務品質和維護子女最佳利益外,還有最受矚目的維護婦女生育健康。為落實女性生育自主權,將未婚女性及女同性伴侶的人工生殖納入合法範圍。

衛福部指出,立法使未婚女性及女同性伴侶能使用人工生殖技術的國家,從2022年的33個,增長至2025年的41個,由此可見合法化兩者人工生殖的國家正逐步增加,顯示其較無重大爭議。但在代理孕母方面,因涉及多層面的問題,將另案立法。

與此同時,有在野黨黨團及個別立法委員提出不同版本的人工生殖法。包含行政院版本在內的20個《人工生殖法》修法草案版本中,共有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以及委員王育敏、陳菁徽、謝衣鳳等5個提案版本增訂了代孕專章。

支持代孕合法化之意見

上述五個版本的案由與文獻中支持代孕之理由大致能統整成以下幾點:

少子化危機

支持代孕的委員提案中都提及了臺灣的少子化問題,提案中表明婦女不孕症比例達10%至15%,具生育意願卻不孕的女性占有一定比例,而代孕讓這些女性能養育小孩,在生育率上能有部分增進。

不孕者只能轉向國外求助

除了社會層面的考量,不孕者的權益也是關注重點。平等權保障人民獲得相等的待遇,若有差別待遇,應有合憲之目的,而代孕合法化讓委託者能平等擁有生育的可能且若代孕在台灣國內不合法,不孕者便須進行跨國代孕,同樣為了生育卻得付出更大的代價,有違平等權之虞。

現行人工生殖法排除單身女性及同性伴侶有違基本權保障

目前經大法官釋憲提及並與生育自主權相關的是釋字第748號解釋中,大法官將生育及婚姻脫鉤,不能以能否傳宗接代為由限制同志伴侶結婚。生育與婚姻的分離,在允許單身女性進行人工生殖後便能實行,但男同志的生育仍須代孕的幫助。在支持代孕者眼中,代孕能夠保障不孕伴侶組建家庭之權利,才能達成真正的生育自主與平等。

難以抑制有代孕需求者跨國代孕

代孕的需求不會因為代孕在國內不合法而消失,委託者會轉向國外尋求協助,委託者在國外需承擔更多風險,甚至是在求子過程中遇到非法代孕,不如在國內合法,以妥善規範。       

反對代孕合法化之意見

社會意見與文獻中反對代孕之理由中主要有以下幾點:

有物化女性、使懷孕風險的轉嫁之疑慮

  代孕在女性主義之下最大的反對聲浪可能就是物化女性的爭議了,雖現存草案多將合法代孕限縮為利他型代孕,也就是在法律限制的範圍內能給予孕母基本開銷與報酬,此舉正是為了不讓代孕成為自由市場下的商品,但也有觀點指出,明明付出身體健康與時間,卻不能獲得高報酬,有違公平。而懷孕期間可能造成永久性的身體傷害,嚴重者於生產時流產、死亡,此時代孕制度或許能以賠償或保險應對,但對於女性懷孕生產所形成之傷害無法挽回。

經濟弱勢之女性不得已的自願代孕

現今社會已能發現許多女性是迫於環境或經濟壓力而選擇從事性工作,反對代孕者擔憂此種現象同樣發生於代孕之中,即使是利他型代孕仍能有一定報酬,難保不會有女性陷入被迫的自願當中。

契約毀棄後果

如同前述的對於孕母身體傷害之賠償或保險,在代孕契約被委託者毀棄時,法律也能有所懲處,但同樣對孕母和孩子的權益傷害仍存在。而即便遵守契約約束,如若孕母誕下身障子女,委託者也不一定能承擔照護的金錢及身心成本。

代孕合法化草案探析

目前將代孕納入合法範圍的五件草案之中,皆新增第三章的第十八條之一至第十八條之十,內容無重大差異,故筆者僅針對其中一件代表討論。下文將融合社會意見探析草案能否解決代孕合法化地爭議重點,形成完善的制度:

代孕者

第18條之2
代孕者於接受代孕生殖前,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成年女性。 二、曾有生產子女之經驗。 三、經心理、生理、家庭及社會狀況可能產生之影響及風險進行評估,適合代孕。……前項代孕者曾代孕時, 其曾完成代孕生殖次數不得逾二次......。
第18條之4
隱私權 ……身體自主權......四、同一週期懷孕失敗後, 有終止契約或拒絕續約之 權利......代孕契約之定型化內容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草案對代孕者身分之限制以確保孕母是了解懷孕過程之人,並明訂孕母權利保障。代孕者是否為經濟弱勢為一大爭議重點,第十八條之二第三項包含「社會狀況」評估,但於條文和說明中未闡明社會狀況定義,如和華筱玲教授提出的社會性條件相同,否則難以回應反對代孕者對經濟弱勢之代理孕母的疑慮。而契約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尚未得知契約的具體樣貌,也讓人擔心能否落實對孕母的保障。

代孕之收費情形

第18條之5
代孕者之代孕以互助為原則,但受術夫妻在主管機關所定金額或價額內,得對代孕者提供酬金。並應提供營養費或營養品,或負擔其必要之檢查......工時損失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18條之6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居間代孕服務機構......得酌收必要費用。 居間代孕服務機構之資格......必要費用之範圍、廣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草案所允許的即為在反對意見中提及的利他型,為避免形成不必要之金錢誘因,故規定代孕者酬金上限,且得支付相關必要費用。除了前述的疑慮,此法恐難以完全去除金錢誘因,若出現私下的酬金給付,或是以必要費用為由的報酬,仍有反代孕者所擔憂的代孕商業化出現的可能。

居間代孕服務機構的必要費用及廣告等規範同樣是為了避免代孕商業化,但其收費與廣告皆由主管機關定之,尚未明瞭,同樣讓人懷疑是否能真正落實,使代孕不致產生物化女性之疑慮。

代孕子女身分

第18條之9
代孕者符合前條規定所生之子女,視為受術夫妻之婚生子...... 代孕生殖胎兒出生前, 受術夫妻雙方死亡者,其出生後被收養時,代孕者得優先收養之。......受術妻或夫能證明其同意代孕生殖係受詐欺或脅迫者,得提起代孕子女婚生否認之訴.......。

本條維護代孕子女權益,符合兒童最佳利益。但如同條文內所述,若代孕生殖有詐欺或脅迫之情狀發生,委託者能提否認婚生子女身分之訴,如此保障了委託者,卻有可能使無辜孩童因代孕降生,又因代孕糾紛而需要重新尋找歸屬,反而傷其利益。

代孕流產

第18條之10
代孕經人工生殖手術懷孕後,於下列狀況 ,得施行人工流產:
一、經診斷或證明胎兒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或有畸形發育之虞者,且經代孕者受術夫妻雙方同意施行人工流產者。 
二、代孕者有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情事之一者,得施行人工流產。 前項第一款代孕者與受術夫妻雙方就施行人工流產之主張遇有分歧時之處理, 應事先敘明於代孕契約中。

此條欲避免代孕子女為身障或有遺傳疾病造成後續糾紛之情形,但人工流產需雙分同意,若分歧產生,須依契約處理,惟契約內容尚未定,讓人擔憂能否妥善解決問題。且仍有身心疾病是懷孕期間無法檢測出的,此種狀況若使代孕父母不滿,代孕下誕生的子女恐落入歸屬不明的處境。BBC中文便曾報導一例中國的代孕糾紛,代孕公司對疾病子女糾紛的解決辦法為若證實是代孕服務或生產期間發生的事故,且父母要求或同意,這些孩子或會送到福利機構,而此種方法顯有違子女最佳利益,但也揭示了疾病子女糾紛難有同時保障各方利益之解決方法。

結論

依前述討論,目前的草案或許仍難以說服反對代孕者。雖許多爭議點在草案之中具有應對方法,諸如對於代孕者、代孕子女的保障。但以實行層面考量可能有漏洞可鑽,而陳昭如教授也曾以性交易舉例,合法化難解決黑市問題。在法條不可能如此完美執行的情形之下,筆者相信有案例是孕母為知情同意且完全自願,而委託者也妥善依法保障孕母及子女權益,但同時也相信在合法之下會有孕母利益受損,甚至被鑽漏洞而出自被迫自願代孕或是因合約被毀棄而有違兒童最佳利益之初衷。代孕若合法化,確實能改善許多不孕家庭的困境,但也可能引發糾紛,致使孕母與孩童受害。台灣的代孕之路,不只是要關注現存草案中的法條制度,更需要實務品質的配合,才能讓更多人同意在促進代孕委託者的利益時,女性和孩童的權益不會有被剝削的機會。

參考文獻

  1. 華筱玲(2025),〈代孕立法之建議〉,《台灣醫學》,23 卷 3期,頁 361。
  2. 戴瑀如(2024),〈多元家庭與人權保障下對於人工生殖法草案之評析〉,《當代法律》,30期,頁 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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