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5
立法委員郭昱晴今(5)於社福衛環委員會《人工生殖法》審查詢答時,再次重申「現行合法的人工生殖技術,應與代理孕母脫鉤處理」立場,並列出代理孕母四大爭議,包括「健康與死亡風險轉嫁」、「廉價利他等於剝削」、「加劇過時傳統觀念」、「關係人的利益衝突未解」等。郭昱晴也向國健署長吳昭軍直球提問,孕母若因生產他人子女死亡,自己的子女失去母親,難道署長可以承擔?
郭昱晴表示,單身女性與女同志配偶若有能力、有意願生養,國家應該盡全力支持,保障生育自主。只要放寬現行人工生殖法適用身分「不限異性夫妻」,女性無論婚姻狀況,就可以用自己的子宮,生自己的小孩,讓「家」的面貌更多元,也讓女性的人生規劃更有彈性,因此應該優先通過。但代理孕母牽涉到更多關係人的利益衝突、社會意見分歧、基本人權的歧視與剝削,依舊具有高度爭議。
有關代理孕母爭議,郭昱晴表示,目前35歲以下女性使用人工生殖技術的活產率約為35%,所以代孕母平均要經過2到3次的懷孕週期才能成功懷孕。而41歲懷孕、42歲生子的她,即便不是使用人工生殖,也非常了解「懷孕過程就是一隻腳跨進棺材」,孕產期間身心健康的負擔,並非「經濟補償」可以換算。台灣妊娠性糖尿病發生率17%、妊娠性高血壓10%,還有子癲前症、產後大出血、羊水栓塞風險等,甚至也伴隨憂鬱症、心理壓力等狀況,種種健康與死亡的風險,都不應該用金錢轉嫁他人。
郭昱晴提到,「利他代孕」只能給予孕母「必要的成本費用」,但為他人代孕者多屬經濟弱勢,而對弱勢者的高度付出給與最低費用,就是剝削。代孕不僅是替人懷孕生子,更是承接委託者的孕產風險與死亡的可能。若「有錢不能生」,就可以買來另一個人的健康或生命,完成自己的願望,那是非常自私的行為。
郭昱晴表示,許多支持代孕的聲音都是「因為婆家壓力」、「因為做為女人,不能生覺得我不完整」,甚至收養了小孩還說「有自己基因的小孩我才會愛他」。但這些都是社會進步、女性地位提升應該要去改變的觀念。這不是「女人與女人之間的戰爭」,而是整個社會要去改變觀念,讓想生或不生成為女人自己的選擇;能生或不能生,也不能定義一個女人的身分。
郭昱晴進一步提到,委託者、孕母、孕母原有子女與代孕而生子女的四方關係,是絕對產生利益衝突的。例如,若孕母因生產委託者的胎兒而死,孕母原有子女的「擁有母親」的權利如何保障?若委託者不滿孕母在孕期間的飲食、作息行為,雙方契約又應該規範到多細緻的程度?此外,生殖機構的立場、委託律師的立場、婦產科醫師的立場,應該要偏向孕母利益,還是偏向出錢的委託者的利益?種種問題,都沒有答案,不該就此讓代孕制度倉促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