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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要跟他拿一輩子的錢,我只是現在真的撐不住。」陳太太坐在調解室裡,手裡一直捏著衛生紙,講這句話時聲音很低,她五十六歲,結婚二十八年,年輕時在百貨公司做過櫃姐,後來因公婆生病、孩子出生,幾乎全職在家照顧家庭,近十幾年只有零星代工收入,前夫提出離婚時,理由是感情淡了、相處困難,願意把房子賣掉分配,但不接受她提出的贍養費要求,認為「都這個年紀了,離婚又不是我害她失業」。
前夫的說法在很多人聽來可能很常見,甚至覺得有幾分道理:婚姻走不下去,不代表一方要永久扶養另一方,可調解委員沒有立刻順著這個方向走,而是先問了幾個現實問題:陳太太目前是否有穩定工作?身體狀況如何?離婚後住哪裡?生活費來源是什麼?有沒有可立即變現的資產?問題一個個拋出來後,空氣變得很安靜,因為大家都看見了,這不是一句「她去工作就好」可以解決的情況。
陳太太後來補充,她並非完全沒有工作能力,但年紀、工作中斷時間、技能斷層,讓她很難迅速找到足以支撐租金與日常開銷的工作,更現實的是,她長期有膝蓋退化與高血壓,能做的工作受限,她一直不想提這些,怕被說裝可憐,直到調解委員提醒她,談贍養費不是表演悲情,而是要把離婚後的生活困難具體說清楚。
前夫顯得有些不耐煩,說自己也快退休,壓力很大,不能被綁住,律師在旁邊緩緩說了一句:「法律上的贍養費門檻本來就高,不是只要離婚就一定有,但如果符合一定條件,像無過失且因離婚陷入生活困難,就有討論空間。」這句話讓雙方都停了一下,陳太太點頭,她其實不是不知道門檻高,所以一開始才不敢提;她只是害怕,離婚後自己突然從一個有家的人,變成連下個月房租都不確定的人。
談到第二輪時,調解委員換了個方式,問前夫:「你希望這個離婚怎麼結束?是拖成訴訟,還是有條件地讓雙方都往下走?」這句話很關鍵,因為它把焦點從「誰輸誰贏」轉到「怎麼收尾」。前夫沉默很久,最後說他不接受法定贍養費那種概念,但可以在離婚協議裡約定一段期間的生活補助,讓陳太太有時間找工作、安頓住處。
這其實就是很多實務上常見的做法:法定贍養費請求成立不容易,但在協議離婚時,雙方可以談「意定贍養費」或類似性質的定期給付,當作條件的一部分,對陳太太來說,這不只是錢,而是一段過渡期;對前夫來說,這也不是承認自己永遠要負責,而是用可預期的成本,換取離婚程序順利與後續衝突降低。
最後的協議內容是:前夫於兩年內按月支付固定金額,並一次性補貼搬遷費與三個月租金押金。金額並不豪華,但陳太太簽字時,手終於沒再發抖,這讓很多人重新理解贍養費,它不是離婚時人人都有的標配,更不是拿來報復對方的工具;真正的核心,是在某些婚姻分工非常不對稱的情況下,避免一方在離婚當下立刻跌入生活困境。而在現實中,與其空談情緒,很多時候更有效的做法,是把困難量化、把條件談清楚,把「撐不住」變成可以被看見、也可以被處理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