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長一段時間,我總覺得,生命的盡頭,應該要長得轟轟烈烈。
「我要在救人的過程中獻出生命」,是我長此以往堅持活著的信念。就像那些英雄故事或愛情故事一般,為某一個人擋下致命的傷害,然後體面地離開人間。
這種事情並非虛幻不可能。前一段時間發生在台北捷運站附近的傷人事件,就有人為此而獻身了。
真可惜,物理距離離我這麼近,卻不是我。
但最近的我,不再那麼注重結局的形式了。
我想,大抵是真的累了。
說到底,一個想要自我放棄的人,又有什麼資格被轟轟烈烈地銘記呢?
我想,配得上我的,應該是一場草率的死亡。
越草率越好,被新聞一筆帶過、無人關注的默默無聞,才是我更想要的結局。
我本身就不是一個被關注的人。
所以我也不想因為死亡而動用太多的社會資源。
人們應該多花時間關注身邊還活著的人,說不定一個人的命運就會有所改變。
我也不想被那些已經不再聯絡,但我卻還惦記的人發現,原來這個人已經去世了。
那樣感覺很像我在指控他們的離去,我不喜歡這樣。
尤其是,大多數時候,主動離開的人其實是我。
大多數人遇到意外時,其實也都死得很草率,沒有重於泰山的銘記,而是輕如鴻毛的消散。
我不認為主動放棄自己生命的人有資格例外,我也不想永遠都當那個特例了。
至少,在結局的時候。
因此,我的遺囑與遺願是:沒有。
按照還活著的人方便的方式處理我的後事就可以了。
如果一定要我下達指示的話,那我建議遺體燒一燒之後就撒到海裡。
不需要花錢買墳位或塔位,我的靈魂不會在那裡,我也不需要被祭奠。
這樣一個草率的結局,才是最適合我人生的終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