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可以檢討,但刑責不能消失。
我想問以下幾件事:沈後山目前擔任「臺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的理事長,
他主張所有社工犯錯都不能被起訴,否則以後社工不敢執行業務,這主張是否有理。
「陳尚潔不能被起訴。否則以後所有社工都不能做事。」這是否代表全台灣所有社工的立場?
他說「社工不具備保證人地位」,這主張合理嗎?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保母、教育人員等,只要在執行職務時發現疑似兒少受虐、疏忽照顧或其他不當對待,必須在 24 小時內通報。
重點有三個:
1. 只要是「疑似」就要通報,不用等到確定
2. 是「應通報」,不是「可以通報」
3. 必須在 24 小時內完成通報
通報對象通常是地方主管機關或 113 保護專線。
也就是說,法律並沒有給這些人選擇空間。
不是看心情,也不是等判斷百分之百確定。
只要合理懷疑,就必須通報。
如果沒有通報會怎樣
法律也寫得很清楚。
行政責任:
依《兒少法》第 100 條規定,
未依法通報者,可處新台幣 6 千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
而且可以按次處罰。
對保母來說,還可能影響其登記資格。
對醫師與社工,也可能涉及主管機關的行政處分或專業懲戒。
刑事責任
如果:
* 本來依法負有保護義務
* 明明知道或可預見重大危險
* 卻沒有通報或處理
* 最後造成孩子死亡或重傷
那就可能進入刑法「不作為犯」的討論。
也就是刑法第 15 條講的情況:
有法律上義務防止結果發生的人,不作為,與作為同。
這時候,就不只是罰錢的問題,
可能會涉及過失致死或過失重傷。
法律對保母、醫生、社工的要求很簡單:
只要在執行職務時發現疑似兒虐,24 小時內一定要通報。
沒有通報,至少會有行政罰鍰。
如果因此造成嚴重結果,還可能有刑事責任。
這不是道德要求,是明文法律義務。
談剴剴案中的起訴爭議
剴剴案讓整個社會心碎。一名年幼男童在長期虐待下死亡。針對此案,檢方已起訴主要施虐的保母,並依傷害致死等重罪追訴。同時,也起訴負責該案訪視與處理的社工陳尚潔,罪名包括過失致死以及業務登載不實。案件目前已完成審理程序,法院預計在 2026 年 4 月 16 日宣判。在判決出來前,任何人都不能說被告一定有罪,這是基本的法律原則。
然而,近來有部分社工團體與評論者主張,不該起訴剴剴案中的社工,並強調社工在本案中沒有保證人地位,因此不應負刑事責任。
這樣的說法,其實值得社會仔細思考。
什麼叫保證人地位
保證人地位,簡單講,就是法律上有義務要阻止壞事發生的人。
不是每個看到危險的人都有刑責。
但如果你是依法負責照顧、監督或保護的人,情況就不同。
父母有。監護人有。
某些在特定個案中負責處理兒少保護工作的社工,也有。
重點不是社工這個職稱本身。
而是在剴剴案這個具體個案中,相關社工是否依法負有保護義務。
剴剴案中的社工真的完全沒有法律義務嗎
兒少法明文規定,社工就是責任通報人。
在實務上,個案社工負責訪視、評估、通報、提出安置建議。
這不是一般路人。
這是被指派處理剴剴個案的人。
如果一個人依法承接個案、進行訪視、掌握風險資訊,卻完全不需要對重大疏失負刑責,那這套制度還有沒有實質意義。
討論剴剴案中的保證人地位,不能只抽象地說社工不是父母。
而要看,在這個具體案件中,是否有能力採取行動卻沒有做。
制度問題,能不能成為剴剴案中的免責理由
許多人指出,剴剴案背後有制度問題,例如案量過大、人力不足、社會安全網存在漏洞。
這些問題都存在,也必須改革。
但制度有問題,不代表個人永遠不用負責。
如果只要說制度不好,就可以免除刑事責任,那任何公務人員都可以主張自己沒有責任。
刑法討論的是,在當時的制度條件下,是否已經盡到法律要求的最低注意義務。
不是要求社工無所不能。
而是要問,在剴剴案中,是否存在明顯可以預見、可以避免,卻沒有處理的危險。
為什麼說不該起訴社工,這論點其實很危險
起訴不等於定罪。
起訴只是表示檢察官認為有合理犯罪嫌疑,應交由法院審理。
如果連起訴都被認為不應該,那等於告訴社會,只要是出於專業身分,就不必接受司法檢驗。
這反而傷害專業。
真正成熟的專業,應該有能力面對法律的審查,而不是在判決出來前就先宣布不該起訴。
剴剴案不能只有制度責任,也要釐清個人責任
當然,不能把所有結構性的問題都丟給第一線社工。
但同樣地,也不能把所有刑事責任都說成替罪羊。
在剴剴案這樣一個孩子死亡的案件中,我們可以同時做兩件事。
第一,檢討制度。第二,釐清個人責任。
這兩件事並不衝突。
如果我們把刑責完全抽空,社會安全網就只剩下口號。
如果我們拒絕讓法院審理,那法律就失去應有的功能。
在剴剴案中,真正該問的問題
在剴剴案中,真正該問的是:
是否存在具體職務義務。
是否有可預見的重大風險。
是否有可以採取的行動卻沒有採取。
這些問題,應由法院在證據基礎上判斷。
在判決出來前,我們不能定罪。但也不能因為職業身分,就預設無責。
制度需要改革。社工需要支持。但剴剴案中的法律責任,也不能因此消失。
這才是對孩子、對專業,也是對社會真正負責的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