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0|閱讀時間 ‧ 約 5 分鐘

如此兩制

      香港高等法院11月18號裁定,香港特首林鄭月娥援引香港緊急法賦予特首的權限,所實施的「禁蒙面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香港基本法的憲政架構,因此裁定違憲。香港高院裁定港府違憲的概要理由是:林鄭宣稱,「禁蒙面法」是附屬在香港緊急法之下,所賦予特首的緊急權限,林鄭一方面實施禁蒙面法,卻又否認香港進入緊急狀態;如此一來,林鄭實施禁蒙面法,就於法於理無據。此外,林鄭在宣佈實施禁蒙面法之後,也沒有向香港立法會報告,繞過香港立法會。如果林鄭並不認為香港進入了緊急狀態,那麼她又要實施禁蒙面法,就需要向立法會報告,但是林鄭並沒有,香港高院因為判決香港政府實施禁蒙面法,違反香港基本法,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香港特區政府的權限。
      不過在香港高等法院宣判之後,做為大陸立法機構的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與做為大陸中央行政機關的港澳辦,卻陸續跳出來宣稱,香港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以及港府施政是否違憲,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才有最終解釋權。
      如果這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三權分立,那我們沒有話說,但是這不符合一般政治學中所理解的三權分立。當然,中共當局一向宣稱,他們不要走西方的三權分立制度,但這裡卻落入了中共政權思考中所設下的兩個圈套。其一是:如果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才有法律的最終解釋權,但其實大陸全國人大常會委員長,也是中共中央政治局七常委之一。因此,雖然表面上說是人大常委會才有釋法權,然而,對法律的最終解釋權,仍然是在中共當局。也就是說,中共所謂的「依法治國」,是「依共產黨的法治國」,而共產黨是「無有定法」的,只有共產黨能規範法律,法律不能規範共產黨,那麼這種法治,徒流具文,並非真正具有法治精神。其二是:就算在中國大陸,是立法機關擁有法律解釋權好了;但是中國大陸所實施的法律機制,與香港所實施的法律機制是不同的,這也是當初為什麼要選在香港實施一國兩制的原因。如果真的中共當局真的要遵守一國兩制,豈不是要應該尊重香港一貫實行的英美法制度,而不應該以中方的法制,強加在香港之上。否則幹嘛還要一國兩制呢?如果到最後,香港的法制還是要中共來拍板,那就是一國一制啊?又豈來一國兩制呢?實際上是一國一制,卻又一直騙人是一國兩制,這不是掩耳盜鈴嗎?
      事實上,如果依香港基本法原有的設計,確實,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法律的最終解釋權,但這必須要建基在「香港做為一個一國兩制特別行政區」的前提之下。依香港學者梁啟智的看法:首先,如果某條法律,屬於香港自治範圍,香港法院可以自行解釋。其次,如果法院認為某條法例,涉及中共中央管理的事務,或是中共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則應該由香港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第三,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釋法之前,應該先徵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第四,釋法後,香港法院必須引用,不過不可追溯既往,也就是說,先前的判決,不受影響。
      梁啟智也指出,今天人大釋法之所以這麼招致香港人反感的原因,不是因為香港人不想當中國人,而是因為中共從來不照程序走,想釋法就釋法,屢屢干涉香港自治,不但架空香港法治,而且也讓所謂的「高度自治」,淪為假話一場,讓香港人對中共中央的管理信心盡失。我們可以看看英國,英國實施的是內閣制,政府由多數黨國會議員組成。但是,當英國國會不滿這次首相強生逕行宣佈延長國會休會時程,國會的做法是什麼?國會的做法是打官司,讓法院來裁定,而不是國會自己來做決定。法院一旦裁定了,大家都要遵守,沒有話說。美國如果有州政府不滿聯邦法律,他們的做法是什麼?也是打官司,讓法律來決定,這才叫真正的以法治國。
      況且,今天香港高等法院判決禁蒙面法違憲,違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其實已經表示,香港特區是服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了的,即使原先一國兩制的設計並不是如此;但若是中共連這樣的判決都要否定,而且說只有人大常委會才有法律的最終解釋權,那麼置香港基本法於何地呢?所謂的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不是自欺欺人嗎?又怎麼能怪香港人嚴重反彈呢?
      中共常常自稱自己才是中國的正統代表,然而事實上,破壞中國傳統文化最甚的,就是中共自己。況且中共秉持的馬列思想,也是外來理論,不是中國本土思想。中共一切所做所為,不外只是為了鞏固政權,與害怕失去權力。中共當初就是靠搞暴亂起家的,拿到了政權之後又害怕地方出現暴亂,十足的就是封建宮廷政治心態。中共到底有沒有想過,為什麼大家會對中共,乃至於「中國」這個符號,如此反感?因為中共不能代表中國,中國從來沒有什麼馬列思想,中共才是徹頭徹尾的外部組織;從德國起家由俄國發揚光大的馬列思想,對中國來說,才是標標準準的外國勢力。今天中共之所以能夠耀武揚威,完全也只是靠它自吹自擂的國力。大家不一定討厭中國,卻一定討厭中共。如果不能以德服人,以理服人,那麼只要看看萬里長城今猶在,哪見當年秦始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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