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出下列兩者的抵觸,憲法是根本大法,人民身體自由應予保障,要經過法院才能動作,現在不用立法院來函就可調查。誰同意誰負責。這是違憲。
真通過,就沒有人身自由了。有沒有讀法律???
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
第 8 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新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46、46-1、46-2、47、48條,立院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會的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委職權相關的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並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條文也明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
,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若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院會決議,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若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
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院會的決議,處最高1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原條文
第四十五條 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 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 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 小組於必要時,得經院會之 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前項 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
欲修訂
第四十五條 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聽證調閱委員會, 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聽 證調閱專案小組,要求與特 定議案有關之政府機關、法 人、人民團體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並提供參 考資料。 聽證調閱委員會,以院 長為主席。院長因事故不能 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 院長、副院長均因事故不能 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為主席。 聽證調閱專案小組,由設置小組之該委員會委員, 互選一人為召集人,負責處 理專案小組事務。 聽證調閱委員會或聽證 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經院會之決議,向有關機關 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 件原本。
首次排入院會日期1130220會期11屆01期01次提案名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關係文書提案類別委員提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黨團黃國昌黃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