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0/04/05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愛犬過世賠我眼淚(文字+音檔)

    在故事開始前,我們先分享一個2018年的新聞:獸醫院未說明風險 毛孩術後亡判賠(2018.6.3)

    第一個故事

    故事大意是,彭女士有一個米克斯愛犬Miga,2017年10月28日晚上9時許,Miga肚子鼓鼓的突然出現胃脹症狀,當天適逢周六、時間又晚,彭女士緊急將Miga送到北市延吉街24小時營業的國泰動物醫院急診。
    獸醫初步看診後,安排Miga住院並請彭女先回家。 凌晨2時,醫院突致電彭女士稱Miga有生命危險須立即開刀,且未等彭女士簽署手術同意書就先手術。 凌晨4時,醫院又打電話稱Miga須輸血,彭女士不明狀況只能被迫同意。 上午8時,醫院打電話告知她Miga狀況正常, 上午9時,通知她Miga死了,彭女趕赴醫院,目睹愛犬屍體僵硬的躺在手術台,連眼睛都沒閉上,讓她當場崩潰痛哭。
    彭女士認為,醫院開刀前沒告知她手術風險高,也沒讓她選擇是否同意手術,術後又不如實報告病況,讓她無法好好陪愛犬善終。
    醫院則抗辯,Miga罹患急性「胃鼓脹扭轉症候群」,若未緊急手術治療,死亡率高達100%,即便治療後也有高達20%到45%的死亡率,手術過程並無疏失。
    一審法官審酌,醫院並未告知彭女手術風險,因此認定醫院確有疏失,判醫院要賠償彭女醫療費5萬7500元,以及未能見Miga最後一面的精神損害1萬元,共6萬7500元。可上訴。
    順帶一提,第一審雙方都沒請律師。 第二審,動物醫院(上訴人)有找律師,彭女士(被上訴人)沒找。 二審法官判決,57500元,減少了一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被上訴人係主張其與寵物狗間之親密關係即「身分法益」遭受侵害,惟立法者既慮及 對身分法益之保障不宜太過寬泛,特於民法第195 條第3 項 擇取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 情節重大者,始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則被上訴人以其 與寵物狗間之身分法益遭受侵害為由,請求上訴人賠償被上 訴人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按前說明,於法即有未合,不應准許。 從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其與寵物狗間之親密關係遭受侵害之精神慰撫金1 萬元,並無所本,應予駁回。
    彭女士養了愛犬Miga長達14年,求償5萬7500元加上1萬元的精神慰撫金。第一審法官判准,第二審卻減去了精神慰撫金。
    你覺得這樣的判決是常態嗎?不是啊。

    第二個故事

    故事的大意是, 苗栗縣一隻6個月大的米克斯母犬「糖果」,遭謝先生毒死。愛犬慘遭毒手,陳姓飼主傷痛萬分,向謝男求償50萬元,其中精神慰撫金45萬8700元;
    首先,謝先生將母犬「糖果」毒死,被依違反動物保護法送辦,處3個月徒刑,併科罰金25萬元。但這筆錢是給國家的,並不是賠償給飼主的。
    陳姓飼主提起附帶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告訴,要求謝男賠償:
    1. 驗毒費用1萬2000元、
    2. 急救費用4000元,
    3. 飼養「糖果」6個月來的飼料費9000元、
    4. 狂犬病疫苗費2500元、
    5. 八合一疫苗3600元、
    6. 心絲蟲藥物費用4200元、
    7. 跳蚤藥物費用6000元,
    以及,精神慰撫金45萬8700元,共計50萬元。
    法官審理,認為陳姓飼主要求的驗毒費、急救費、飼料費、疫苗費、防蟲藥物費等,屬合理範圍,應予准許。
    但是,精神慰撫金在民法規定中,除了自己,只有父、母、子、女或配偶這些關係可以請求。所以陳姓飼主求償50萬元,最後判賠41,300元。
    我們可以理解成,41,300元是陳姓飼主可能拿得出單據的錢。剩下的45萬8700元,可以用來湊個50萬元的整數。但是被法官駁回了。

    律師撰寫分析文章

    這個話題本身很有新聞性,後來就有律師撰文分析。例如:雷皓明律師寫了一篇文章:寵物遭人殺害!主人能否要求「損害賠償」
    內容有提到:
    1. 傳統上認為寵物被害是不能夠主張精神慰撫金的! 傳統上認為財產權受到侵害,例如古董名車被撞毀,或愛妻遺物被損壞,而產生的悲憤、痛苦、沮喪等,是不能請求慰撫金賠償的,而愛犬寵物亦被歸類為財產權當中,易言之;傳統見解認為貓狗寵物是屬於財產權的一環,若寵物遭人殺害,是無法就此痛苦,向加害人請求精神慰撫金。
    2. 近期有法院認為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有一個判決認為,目前寵物與人所具有之情感上密切關係,有時近似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若將動物定位為「物」,將使他人對動物之侵害,僅被視為是對飼主「財產上所有權」之侵害,無法完整填補飼主受損害的精神與情感利益,與目前社會觀念不符。 進而認為「動物」並非只是「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因此當他人侵害寵物時,無論寵物係受傷或死亡,寵物主人除了能請求寵物的市價之外,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這個判決是什麼故事呢?寵物飼主告獸醫院嗎?不是喔。

    第三個故事

    原告是獸醫院跟飼主,那被告呢?生物科技公司。 判決日期2019年1月8日,故事發生在士林。
    獸醫院說,他們在2015年購買了一個「小動物健康高壓氧氣艙(DOOGS O2)」,用了沒多久,加壓艙主體竟發生爆炸,造成正在接受治療的西施犬「葉小妹」死亡,醫院診間治療室之天花板、空調系統、電視機、燈具嚴重毀損,助理因爆炸彈飛之艙體碎片擊中,導致背部、手部有嚴重撞擊傷害,並受到極度驚嚇。
    當然,西施犬「葉小妹」,因為爆炸而當場死亡。飼主葉女士很難過。
    爆炸後,寵物店前來查看機器,經打開壓縮機上蓋,赫然發現該壓縮機僅為一般空氣壓縮機,不具製造高壓氧氣、恆壓功能。 壓縮機配置與生科公司在其經營之全民動物醫院展示之機型不同,也與生科公司交付機器所宣稱具有高壓氧治療功能之規格不符。 而且生科公司於機器發生爆炸前,多次宣稱機器為日本製造。寵物店曾向生科公司詢問有無使用中國大陸製組件,經生科公司保證並無中國大陸製組件。然經而獸醫院發現:壓縮機主體為中國浙江「盛源空壓機公司」製造,他們認為生科公司是刻意欺瞞了獸醫院。 對此,生科公司的說法是,獸醫院違反操作說明書之安全注意事項,於加壓艙中放入多張塑膠材質看護 墊,阻塞調整氣壓之閥門,導致無法洩壓,進而引發爆炸。這場爆炸的原因,實在是獸醫院操作不當。
    這時候就要談什麼?瑕疵擔保責任、消費者保護法。
    原告(獸醫院+葉女士)的請求項目是:
    1. 獸醫院購買機器的訂金30萬元。
    2. 獸醫院修復天花板、空調系統、電視機、燈具費用1 萬7,600 元。
    3. 獸醫師的醫療費1,500元。
    4. 獸醫院院長的精神慰撫金10萬元。
    5. 獸醫院助理的精神慰撫金20萬元。
    6. 小狗火化費用5,000 元。
    7. 小狗購買費用5 萬元。
    8. 葉女士精神慰撫金30萬元。
    這件案子打了兩審,判決很不相同。
    一審判決是這樣的:
    1. 獸醫院購買機器的訂金30萬元。(判賠)
    2. 獸醫院修復天花板、空調系統、電視機、燈具費用1 萬7,600 元。(判賠)
    3. 獸醫師的醫療費1,500元。(判賠)
    4. 獸醫院院長的精神慰撫金10萬元(不賠)
    5. 獸醫院助理的精神慰撫金20萬元(賠1萬元)
    6. 小狗火化費用5,000 元(判賠)
    7. 小狗購買費用5 萬元(無法證明,不賠)
    8. 葉女士精神慰撫金30萬元(不賠)
    二審呢?翻盤了
    從鑑定報告和日本廠商於道歉信件中,法官認為機器爆炸並非是機器不良瑕疵所致,可能是小動物在高壓氧內發生不安慌張,造成高壓氧內部的敷墊進入底座然後造成堵住異常,空氣無法排出,氣壓上升。
    所以
    1. 獸醫院購買機器的訂金30萬元。(不賠)
    2. 獸醫院修復天花板、空調系統、電視機、燈具費用1 萬7,600 元。(判賠)
    3. 獸醫師的醫療費1,500元。(判賠)
    4. 獸醫院院長的精神慰撫金10萬元(不賠)
    5. 獸醫院助理的精神慰撫金20萬元(賠1萬元)
    6. 小狗火化費用5,000 元(判賠)
    7. 小狗購買費用5 萬元(賠1萬8千元)
    8. 葉女士精神慰撫金30萬元(賠2萬元)
    葉女士的精神慰撫金方面,法院認為在現行法未明確將動物定位為物之情形下,應認「動物」非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
    另外,生科公司應負擔60%之過失責任,獸醫院應負擔40%之過失責任。
    例如:
    • 第2項:獸醫院修復天花板、空調系統、電視機、燈具費用(1 萬7,600 元),獸醫院可以請求的賠償金額剩下六成:10,560元(計算式:17,600×60%=10,560)。
    • 第3項、第5項的獸醫助理醫療費用(1150元)及精神慰撫金(10000元),可以請求的賠償金額剩下6,900元(計算式:11,500×60%=6,900)。
    就生科公司的賠償金額來講,第二審因為省下了購買機器的訂金30萬元,又打了六折。 雖然在葉女士精神慰撫金的部分多了2萬元,小狗購買費用1萬8千元。 相較第一審的賠償金額,第二審判決對生科公司仍是更有利的。

    第四個故事

    判決日期2019年12月20日,故事發生在台北。
    一位王小姐,2017年1月27日與寵物旅館簽訂寵物寄宿契約書,將飼養之寵物愛犬「咪嚕」寄宿至寵物旅館4晚,約定給付報酬6,000元,委由寵物旅館提供照顧、保管咪嚕之服務。 這時候應該認為雙方成立「委任及寄託的混合契約」:寵物旅館於契約期間,應該妥善照護咪嚕,確保咪嚕安危無虞。
    在法律上,我們會認為寵物旅館要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2017年1月29日上午11時18分,因為寵物旅館的電動門無故開啟,「咪嚕」跑出店外失蹤,寵物旅館沒有找到「咪嚕」,最後不幸的,「咪嚕」遭車輛撞擊,死亡。
    王小姐與與寵物旅館、曾於2017年2月23日簽訂和解書,約定由寵物旅館老闆和疏忽的員工捐款、擔任志工及金錢賠償。
    王小姐的說法是,後來旅館老闆從未依約履行參與志工活動。王小姐之後發函向旅館老闆表達撤銷和解契約,將旅館老闆已賠償及捐款金額退還。
    然後,王小姐提告。
    王小姐請求的是:
    1. 依契約,寵物旅館應該賠償3萬元。
    2. 王小姐痛失生命中如家人的夥伴「咪嚕」,求償精神慰撫金1萬元。
    合計:4萬元。
    旅館老闆說,
    雖然因為寵物旅館員工的疏失,致使咪嚕走失。但事發後,寵物旅館立即出動全體員工四處搜尋,並向附近之文德派出所報案,請求查看監視器畫面搜尋咪嚕,寵物旅館已盡力尋找咪嚕行蹤,發生憾事並非寵物旅館所願意的。何況,王小姐未事先告知咪嚕有身體不適或焦慮的情況,並非完全可以將責任歸屬在寵物公司上。 而且王小姐之後對寵物旅館還有騷擾情形,使寵物旅館無法正常營業,員工日日驚恐,相繼離職。
    針對精神慰撫金,法院判決是:(原告是王小姐,被告是寵物旅館)
    本院考量動物(尤其是寵物)與人所具有之情感上密切關係,有時已近似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companionship),若將動物定位為「物」,將使他人對動物之侵害,被視為只是對飼主「財產上所有權」之侵害, 依我國目前侵權行為體系架構,飼主於動物受侵害死亡時,僅得請求價值利益,無法請求完整利益,亦無法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或殯葬費, 此不僅與目前社會觀念不符,且可能變相鼓勵大眾漠視動物之生命及不尊重保護動物, 故本院認為在現行法未明確將動物定位為物之情形下,應認「動物」非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 當他人侵害寵物所有人對於寵物之所有權時,無論寵物係受傷或死亡,寵物所有人所得請求之金額均不限於寵物市價之價值利益,而應包括回復寵物之完整利益,並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次查,本件寵物旅館疏於注意,未善盡照顧與保管咪嚕之責任而使咪嚕走失、復未及時通知原告協尋,進而發生咪嚕死亡結果之行為,構成未依債之本質提供服務之不完全給付等情,已詳如前所述, 故原告依民法第227條之1準用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好時光寵物公司賠償給付非財產上損害1萬元,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所以,准許了王小姐請求的精神慰撫金,合計判賠4萬元。
    我的解讀是: 王小姐請求了契約的3萬元,加上精神慰撫金1萬元。金額比較合理,法院判准的機會也相對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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