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當有人問到我: 他適不適合去唸法律 這個問題, 我都會習慣用一個故事來當作測試。
故事是這樣的:
某天你站在河邊,你看到有一個人溺水了,而你的手邊有一個救生圈。
你將救生圈丟向他,然後用力拉起繩子,將對方拉向岸邊。 在越來越近的時候,你看清楚了他的臉,是你最痛恨的一個人。
於是你手一鬆,就讓他自生自滅了。
請問這種救人救一半的行為有沒有犯罪呢?
如果你的答案是有,那代表你確實很適合念法律,因為你有法律的感覺。
我們叫法感。
而我在一開始學習法律的時候,很欠缺法感,因為我發自內心覺得這不是犯罪。
當然如果你的社會經驗比較多一點,就會發現這種救人救一半,是相當危險的。
就算你是個醫生,費盡心思將病人從鬼門關拉回來,也很難講家屬不會告你一個過失傷害。
這個時候你可能會好奇,難道法官真的都是一群恐龍嗎? 還是說這些法官都涉世未深, 所以不能夠理解 出手救人是一件多麼高尚的事情?
這其實很難講,分享一個倒楣的計程車司機故事。
老王是計程車司機,一天的凌晨4點在三重,遇到有飲酒的莊小姐在路邊招呼計程車,莊小姐向老王表示欲前往「 宜蘭羅東」,莊小姐上車後,老王開上高速公路。期間莊小姐在車上繼續喝酒,老王說他看到是松茸酒。
在駛近國道5號高速公路 羅東交流道時,老王詢問莊小姐欲至何處,莊小姐告以「 羅東鎮梅花路29巷8號」,但羅東鎮沒有梅花路,無法查得該址,老王請莊小姐另行叫車並向其索取車資,莊小姐答應了卻不付錢。
怎麼辦呢?
老王往前行駛,到五結鄉國民中路,是一條大馬路,再次向莊小姐索取車資,還是沒要到。
老王看莊小姐還能對答,就要莊小姐在路邊下車另行叫車。
老王看看時間已經早上5點,天亮了,下車的地方是大馬路,旁邊有便利商店及客運站。也不想跟莊小姐計較下去,就自己就開上高速公路回臺北了。
結果,莊小姐可能喝掛了,自己橫跨公路,往內側車道高速公路高架橋的方向步行。清晨車少,莊小姐不幸車禍,被撞死了。
撞她的駕駛有刑責,這沒問題。請問計程車司機老王,有責任嗎?
答案是有。
這件打到二審,法官說,雖然老王跟莊小姐素昧平生,僅因偶然以車輛搭載,所以不是遺棄。
但沒將莊小姐載到警察局,事后也沒有跟莊小姐家人談賠償,所以是另外一條罪,過失致死,應該判刑6個月。
嗯... 是在哈囉?
你可能會好奇,遺棄跟業務過失,這不都是犯罪嗎?換個名字是有比較好膩?
當然還是有差啦,在法庭上, 如果是在契約上面有義務,比方有游泳池的救生員,遺棄致死 最少要判七年。那計程車司機跟乘客有沒有這種義務?感覺...很難說。
所以這個法官選擇了『業務過失致死』,可以只判6個月,還可以易科罰金,算是比較客氣了。
如果你覺得這故事很瞎,心裡不太能接受,接下來的故事可能會讓你更難接受。
這是一個有點18禁的故事,你有聽過『馬上瘋』嗎?
我們現在要講的,就是一個援交妹在上工時,客人忽然昏倒的故事。
先說,這是一個有寫在判決書上面的故事,而且是2018年的判決。所以時間地點,人物姓名都揭露的非常清楚,上網都查得到。為了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在一些關鍵的個人資料,我就會稍微做一些改寫。
女生在臺北民生東路的酒店上班,1 月22日晚上來了客人王先生,還是叫老王吧。當然不是剛剛開計程車的老王,這位是上酒店的老王。
客人是1月22日晚上的消費,1 月23日凌晨 2 時50分,女生就跟老王談好價錢出去開房間。入住815 號房以進行性交易。
到了8 點多,老王因酒醉在浴室內嘔吐後,不慎滑倒撞地,後腦勺紅腫、鼻孔出血,地面因此沾有多量明顯血跡。
交易都結束了,就算一夜情約砲,都有句話說「拔鳥不認人」。何況這就是性交易,你覺得女生要負責嗎?
時間到了8 時42分,女生發覺老王於浴室內倒地並有受傷,還可以對話言語,但遲遲無法起身行動,遂以內線電話聯繫櫃檯人員,轉知房務人員前去扶助。
這時候老王很明顯是『無自救能力之人』,正常人都知道 如果延遲送醫,老王將可能發生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
女生猶豫了,但是女生跟老王是什麼關係?情人嗎?朋友嗎?還是恩客?
性交易在臺灣還是犯法的吧,設身處地,如果你是這個女生,你敢跟老王一起上救護車,聯繫老王的家人,甚至幫他簽下手術同意書嗎?
所以女生就跟房務人員說,她可以自己處理。然後加時間,續住至隔日12時 ,並支付住宿費差額2,020 元。雖然法官認為這個女生沒有繼續聯絡旅店人員,沒有撥打119 ,也沒有其他施救舉動。
說真的,我相信她一定嘗試有做了些什麼,只是沒救醒,總不可能一個整天的時間都在老王旁邊滑手機打卡自拍吧?
無論如何,到了隔天,老王仍然沒醒,女生就自己退房離開了,沒跟任何人講老王的事。
也就是說,1月23日早上老王滑倒,1 月 24日12時,房務人員前往查看,才發現老王獨自一人倒臥浴室,趕快送醫救治,來不及了。老王顱內出血,變成植物人。
於是,老王花錢買春,只爽了下半身。他的腦袋最後不但受傷,而且是重傷。
請問你覺得這個女生,有犯刑法的遺棄罪嗎?
答案是,有。
一審判她有期徒刑4年,第2審改判一年6個月可以緩刑。也就是說,女生不用抓去關,但是要賠錢。好的,請問賠錢賠多少呢?我們國家有一個「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決定補償老王100 萬5,147 元。
那請問這筆錢誰應該付呢?國家嗎?檢察官說不,國家只是先墊付的,誰犯罪就應該誰來付錢。所以檢察官就另外起了一個訴訟,要這個女生將100 萬5,147 元還給國家。
結果上了法院,這個女生才告訴檢察官說,老王的兒子小王已經找這個女生又談了一筆和解,女生同意拿出100萬賠給小王。
換句話說,如果按照檢察官的要求,那女生就要為了這個事情賠出2,00萬5,147 元了。人家也不過是出來做生意的,這筆性交易不但沒賺,也賠太凶了吧?
所以法官的意思是,既然雙方已經達成和解了,那檢察官也沒有權利再向這個女生要錢了,這100 萬5,147 元,就算了吧。
當然,老王家人可以拿到的金額總數,是200萬5千多元。這也算老王的皮肉錢吧。
(2020年3月23日更新,女生因為沒有清償與小王和解的100萬元,已遭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法院以這個聲請違反了
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無管轄權」駁回這個聲請。)
為什麼是這個結論呢?
其實成年人之間的性交易本身有沒有犯罪,在法學界多半是採否定見解。
畢竟一夜情是不犯罪的,那為什麼性交易犯罪呢?
但是這個女孩子從事性交易,不但要揹負遺棄罪的刑事責任,還要賠上100萬。
說真的,我覺得她蠻倒霉的。
希望這樣的故事分享可以帶給你一些收穫,我是王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