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0/12/15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唱「生日快樂」要取授權?

    最近有一個社群新聞,叫「LO-FI HOUSE 抄襲風波
    大意是, 在Youtube 上擁有 63 萬訂閱的 LO-FI HOUSE,被爆出影片、商品抄襲 Pinterest 設計師作品。 有網友建立「co-py house」Instagram 帳號,整理 Lo-Fi House 有侵權疑慮的作品(高達 55 則貼文)。 雖然執行長與團隊屢次道歉滅火,但仍被粉絲罵爆、退訂。
    LO-FI HOUSE 抄襲風波不斷!從著作權法看構成「侵權」的兩大要素
    到底 LO-FI HOUSE 此次作為到底有沒有違法?法律上又是怎麼定義「抄襲」的? 事實上,關於「 LO-FI HOUSE 」所發生的侵害著作權爭議,如果不是認知有誤,那真的就是鋌而走險了。這類情況在數位內容行銷當道的現今,是非常多見的態樣。以過去接觸過諸多的實務案例來區分,大致上會有以下的情況: 一、 認知有誤1. 他人已經公開的創作,不就是同意大家使用2. 很多人都這麼用,也沒見誰有事3. 我尊重智慧財產權,所以我有著作的來源(出處)4. 我已經做了修改,跟原創的著作內容是有區別 三、 被發現了再說在這個新聞事件裡,其實關於法律的部份並不複雜,個人認為是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教案,無論是對創作者、或者是對以經營「創作商品」的業者。 首先,要先了解的是 著作權所保護的「著作」,必須是具有「形式的呈現」。 例如,創作者為了表現出他在戀愛中愉悅的心情,所以將這份心思經由譜曲、填詞之後,寫成了一首情歌,依著作權法的規定,這首已完成的情歌因符合、具有了歌曲的形式,所以屬於著作權法中「音樂著作」(詞的部份另屬於文字著作),因而可以享有著作權(保護)。 可是關於「愉悅的心情」則純然屬於一種感覺、想法、觀念,因不具備形式,所以並非著作權保護的標的,因此,其他人仍可以創作不同的詞、曲的「情歌」。 著作權法中並無「抄襲」這個詞,所以所謂的「抄襲」究竟會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的情況? 承前述, 如果只是「抄襲」了觀念,或更精準的說,只是參考了他人創作的觀念、想法,但以不同的形式進行創作,實則是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例如另一位創作者以「插畫」表現戀愛中愉悅的心情。 著作權法所定義的「侵權」(構成侵害著作權的情況),主要是以是否構成「重製」或「改作」為判斷基礎,所以並非僅是一語蔽之的「抄襲」,因為假設只是抄襲了「觀念」,實際上是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的情況。 根據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1 款的相關規定,如係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
    這個事件會鬧到「炎上」的其中一個理由,是 Lo-FI House 的執行長在 Dcard 帳號回覆:
    「影片中我們不想用印而用手畫就是想要避免版權問題,想說至少我們是自己畫出來的 (當然我們當初沒有考慮到這個法律問題,這是我們的疏失), 希望各位能理解我們的初衷,我們的影片宗旨是跟大家分享整個設計的過程, 給大家靈感,而不是著重在畫作如何產出。」
    當然在法律上,Lo-fi House犯了錯,這點很明確。
    我比較在意的是執行長當時回覆的一句話:
    「影片中我們不想用印而用手畫就是想要避免版權問題, 想說至少我們是自己畫出來的。」

    這句話,說真的滿符合台灣社會的啊。
    舉個例子吧,如果你現在在公開場合唱歌,「生日快樂歌」。 你會不會覺得自己正在犯罪?
    不會吧?因為大家都這樣做,不是嗎?

    「公開唱生日快樂歌」在美國曾經是犯法的

    在2015年以前,華納音樂公司宣稱擁有「生日快樂歌」的歌詞著作權,凡是電視劇、電影、唱片的錄製以及公開演出的場合,華納音樂都會向創作人或演出者收取數百到數萬美元不等的費用。
    甚至有發生樂團主唱, 2013年的一場演出,因為歌迷在午夜十二點為她齊唱「祝妳生日快樂」,讓她又驚又喜。想在樂團專輯收錄這首歌迷為她而唱的生日快樂歌,竟然遭到華納音樂的律師索取授權金,450美元。因此打官司的案件。
    所以,請不要以為只有「公開播放別人音樂」會侵犯著作權。(錄音著作) 拿著別人的詞曲翻唱,一樣有可能侵權。(音樂著作

    直播主唱歌也不行?

    你可能看過這個畫面: 一個人拿著「卡拉OK版」的純音樂伴唱,然後自己唱歌。 錄成影片後公開上傳,甚至開直播。
    如果依智慧財產局的函釋,這個行為其實是有法律風險的。
    當然,我也不建議直播主過度在意這個風險啦。畢竟我自己也很愛聽歌(誤 而且,以唱片公司的立場,要找麻煩也先找大咖(笑)
    什麼叫大咖?
    例如,
    • 2018年2月14日,中國的網路主播馮提莫在鬥魚公司經營的鬥魚直播平台上直播演唱歌曲《戀人心》,時長約1分10秒(歌曲全部時長為3分28秒); (歌曲在播放時顯示詞曲作者為張超。)
    • 直播結束後,此次直播影片被製作並保存在鬥魚直播平台上,觀眾可以登錄鬥魚直播平台,隨時隨地播放觀看和分享影片。
    後來,音樂權利方(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就向直播平台(武漢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打官司求償,
    法院判決,平台要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2000元及合理費用3200元。
    這是中國的新聞?是的。
    你是不是想告訴我,中國比較尊重智慧財產權,這件事如果發生在台灣就不會有事? 不是這樣的吧?(笑)
    延伸閱讀:

    歌手公開唱自己的歌都被告

    在2019年11月,有一個我很喜歡的歌手,蘇打綠的吳青峰,他想要辦個人演唱會。結果有新聞說,他其實沒有辦法在演唱會唱自己創作的歌曲。
    原因是吳青峰的前經紀人林暐哲主張,吳青峰已將所有創作歌曲的著作財產權,全都讓出了。也就是說,吳青峰沒有權利在臺上唱自己以前創作的歌。
    這個故事到今年(2020)的4月16日,判決出來,吳青峰勝訴。 吳青峰終於可以公開演唱「自己創作的歌」。
    這是歌手勝訴的案例。 那有沒有敗訴的案例?有啊。
    2014年,韓星蘇志燮來台舉辦粉絲見面會,現場演唱多首韓國流行歌曲,但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 事後指控,其中7首歌是協會的「專屬授權」,主辦單位東翼娛樂公司卻未付權利金,控告東翼負責人劉在洵違反著作權法。
    2018年12月台北地院作出判決,雖然雙方達成和解,法官仍將負責人劉在洵判刑1年、東翼公司罰金20萬元、緩刑5年可以上訴。
    這件案子是因為蘇志燮於2014年6月底首次在台灣舉辦2場售票見面會,6000張門票搶購一空,其中演唱七首韓國流行歌曲,主辦單位東翼公司並沒有處理音樂著作公開演出的授權。 蘇志燮演唱的七首韓國流行歌曲,是由韓國音樂著作權協會(KOMCA )所管理,KOMCA再與台灣的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簽署協議,由MUST代為處理台灣地區的授權事項。 主辦單位東翼公司沒有處理音樂著作公開演出的授權,自然就被MUST所控告。
    所以,在公開場合唱歌,常常是有法律風險的。
    但是,對於大部分人來講, 如果你沒有「大咖」到馮提莫、吳青峰、蘇志燮這種等級, 大概也不會有唱片公司想找你麻煩。
    還記得我一開始說的「LO-FI HOUSE 抄襲風波」嗎?人家在Youtube 上,擁有63 萬訂閱喔。就算5月初出了事,我今天(13)去看也還是有60.7萬的訂閱。 算是「大咖」了吧?

    唱歌不行,那我可以播歌嗎?

    聽到這裡你可能會覺得莫名其妙,如果歌手在演唱會唱自己的歌,要付授權費; 那我們一般去餐廳,或者是公共場所聽到的廣播電視播放音樂。難道也要付授權費嗎?
    這裡分兩種狀況,
    1. 餐廳老闆自己買正版CD或付費串流音樂來播放;
    2. 餐廳看廣播電視,老闆客人一起看。

    官方說法是:
    1.老闆買正版音樂播放
    • 在營業場所用自己的播音設備播放音樂CD,是「公開演出」。
    • 公開演出的權利是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購買正版音樂CD,只買到CD這個物品的所有權,並沒有買到這張CD上詞曲作家、唱片公司的公開演出權。
    • 所以,播放CD公開演出裡面的音樂讓顧客聽,要另外向詞曲作家及唱片公司取得授權
    2.老闆聽廣播
    • 如果只是打開收音機和電視機的開關,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擴大播送,店家只是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或電視台節目的收訊者,不必取得授權
    • 如果店家的營業面積很大,或分隔成很多營業區塊,例如旅館的房間或醫院的病房或者好幾層的賣場,
    • 店家為了讓營業場所各個角落的顧客都能收聽到廣播節目或收看電視節目,在收訊後拉線到每一層樓或每個房間,藉由廣播的擴大機、喇叭等設備。
    • 店家藉用設備把節目裡的著作播放出來,讓所有的顧客都能享受到音樂,就必須向「集體管理團體」去取得授權。

    播音樂也不行?誰會來告我?

    說到這,你可能會很好奇「集體管理團體」是什麼?
    通常,一個人完成著作以後,如果想自己保護自己的著作權不被隨意侵害,除非自己很有能力,否則並沒有辦法有效地進行管控。因此,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著作權法就規定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來統一管理這些著作。
    所以會提告的,不一定是唱片公司,反而是這些「集體管理團體」。
    這樣的團體目前國內就有好幾個,最好記的是「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
    但是,如同我剛剛說的,唱片公司或集體管理團體要提告,也是看對象, 總不可能在隨便路上聽到一個人在唱歌就去抓他。
    要抓也抓大咖。
    聽到這裡,你的心裡面可能會覺得有點怪怪的。
    可能我一開始只是一個小咖,過了一年兩年, 突然變得有名了,那該怎麼辦?

    舉個電影的例子:谷阿莫。

    谷阿莫在網路上剪輯電影片段作為「x分鐘看完x電影」,涉嫌侵權被起訴。他主張自己是「二次創作」,而且是「合理使用」並不違法。 (參考資料:二次創作影片是否侵害著作權-以谷阿莫二次創作影片為例
    值得一提的是,谷阿莫不是一開始作影片就被告,而是在粉絲團衝上 230 萬,成立公司,獲得了 A 輪投資 3000 萬人民幣,才被告的。 理由很簡單,電影公司也好,唱片公司也好,宣傳都來不及了,誰有空為了小蝦米跑法院。所以你使用了別人的電影或音樂,如果想被告,可能也不容易,等你作大了再說。

    法律不是永遠不變的

    就法律風險來講,我仍會建議:使用別人的音樂,最好先取得授權。 就像行人過馬路,在綠燈走班馬線才是正途;橫越馬路闖紅燈行走,還是有風險。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