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問題纏繞我多年,應該有10年以上了吧!究竟版權費用該收多少?著作權人又能拿到多少收入?這真的只有當事人才知道,但是,如果你繳了權利金,難道不想知道錢如何被分配嗎?
話說公播、公傳是兩種權利,公播就像電台、電視台透過電波傳送而產生的做法,公傳就叫做公開傳輸,那是透過網路傳送,不分人、事、時、地,這麼廣泛的不可侷限性,想當然內用可是貴貴的。
所以,若是廣播電台播送歌曲給聽友收聽,創造的收聽率,甚至有了廣告收入,這便是營利行為,因此透過頻道播歌的行為就需要付公播費用。
公傳的話,在很久以前我就說過,本人已經深陷泥淖多年,由於清版權曠日廢時,使用時間又有其限制,這對想要長久經營甚至投入資本的小小民營電台而言,根本是很大的負擔,且無法有效解決。也因此,我司沒任何音樂節目在PODCAST平台上!
所以,現在PODCAST上的音樂節目,並不一定每台都合法。
話說,本司每年所支付的公播費用幾家加總下來真的不低,但並不像流行音樂電台那樣高。主要是因為我們不播流行音樂,極少極少播出,就算有,也是屈指可數。
簽定合約是怎樣的合約?
兩年一簽,議定公播費用後分期支付。例如:我與集管團體所簽訂的都是概括授權,以年計費,到如今少說也支付了6-7百萬了吧!
付不付?要付,不付就不能播。
只是,我們要知道集管團體成員是誰?他們為何能夠主張收費?詳細理解之後,這些其實都是於法有據的,只是這個費用到底該怎麼定,就只能交給自由市場去給予機制了。
我習慣先看看集管團體他們到底有那些音樂權利,所以,若有團體再來找我簽約,我會看他們到底管理哪些音樂?如果是台語、客語、原住民語,我便會說:我們不播這些音樂,如果還是要簽,頂多一年5000吧!這樣可以播到我高興為止。雖然不常播。
所以,公播費用無論貴或便宜,就是要談判啦!只能這樣說。
當然,這麼多年過去了,若是有解方那早就解了,問題就是沒有。廣播公會雖然願意為會員而努力,但是對於許多會員本質的不了解。即便努力了十幾年,依然是由各家電台跟集管團體談判,之間的角力也是時有耳聞,但廣播節目可不播音樂嗎?
大家要記住:廣播的魅力,除了主持人之外,就只有音樂,因此,沒有音樂的節目或者頻道那還能說是廣播嗎?我看未必吧!
雖然某些人有影響力,但若是想憑藉個人知名度達到效果恐怕有難度。
想想看,版權所有權人幾乎都是唱片公司(大者恆大),華納、環球,他們坐擁那麼多的歌曲版權,光收這些就真的直貼實現現在年輕人最喜歡的"躺賺"了。
所以,我不認為唱片公司或者版權所有人會把入袋的錢拿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