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上篇與法國合製的脈絡,本篇文章將繼續探究台灣在客觀上不是一個國家,而間接導致電影國際合製方面的侷限及劣勢。
我先說明法國政府扶植電影產業的機制,再指出合製協議的意義是將合製電影納入雙方政府的補助及投資機制中。然後我以《中法關於合作拍攝電影的協議》為例,說明中法雙方可從中獲得的機會與經濟利益,最後以台灣因為政治處境被排除在外的情況作為本文結論。
如果希望跳過電影政策的理論及法國扶植電影產業的機制,可直接從《中法關於合作拍攝電影的協議》此段內容開始閱讀。
電影國際合製一定要有官方協議嗎 ?
電影國際合製最粗略的概念,是指由兩個以上國家的製片方共同參與製作的電影,無論製片方是製作公司、電視台還是網路平台,也無論參與比重的多寡或投資的方式。而本文討論的主題 - 雙邊或多邊國際電影合製協議 (英文為International coproduction bilateral or multilateral agreement,以下簡稱合製協議) ,則是一個主權國家政府間的法律文件,由雙方或多方對等的電影業主管機關代表簽署,目的在認定一部合製電影的「國產片」身份。我們也稱在合製協議規範下製作的電影為「官方」合拍片,這當然是相對那些不具協議框架、僅由雙邊製片簽訂合製契約的「非官方」合拍片而言。
顯然,並非所有的合製電影都必須要有官方認證。國際合製本來就是一種存在已久的製作模式,而製片方擁有極大的自由去選擇適合的生產方式,一般來說跟政府部門的電影業主管機關未必有關係。然而,為何各國之間還需要簽署合製協議 ? 這主要和各國以「國產片認定機制」而建立起的電影產業扶植政策有關。
電影產業扶植政策的基礎:「國產片認定機制」及比例原則
為什麼許多國家希望扶植電影產業 ?
首先,電影業的高資本特性、大眾娛樂的本質,以及容易與其他產業合作的彈性,是媒合電視、音樂、遊戲、出版、廣告、設計等各類文化創意及娛樂產業的一股重要力量。扶植電影產業等於推動上述這些產業彼此合作的機會,並創造更多有形及無形的價值。
再來,電影生產過程中會創造一條綿長的產業鏈,提供大量知識及勞動就業機會,而對自然環境及社會的負面影響較少,是國家從二級產業轉型到三級產業的其中一個發展選項。
最後是電影的媒體功能以及外銷潛力,是在國際間再現國家整體形象、展示國家文化的重要媒介。若發展得宜,將對國家帶來正面宣傳效益,具體上提升國內或國外的觀光旅遊人次,間接增加在地消費,長遠來看都可嘉惠本國經濟。
基於以上理由,許多國家願意以經濟、文化和外交政策扶持本國電影產業,保障從業人員的工作權以及本國電影在市場上的公平競爭權。然而,在WTO自由貿易原則之下,大部份的國家無法限制進口到國內的外片數量,也不能對外片徵收歧視性關稅。因此,她們多半採用其他扶植機制、補助政策以及獎勵規則,以提振本國電影產業各部門的生產量。
以法國的電影產業扶植政策(不討論地方政府的政策)為例,其作法包含:規定大型電視台的播映配額以及投資製作國產片的年度營業額比例;針對國產片發行業者實施選擇性及自動性補助;利用減稅優惠引導一般個人投資國產電影;透過政府方融資擔保機構協助製作業者以契約向銀行抵押貸款;針對國產片製片業者實施選擇性及自動性補助;減去國內製作花費的稅收並回饋給電影製片公司,以獎勵在國內從事電影生產行為。
一部法國電影若希望享有以上種種政策,必須通過主管機關CNC頒布的「國產認定機制」(L’agrément du CNC),確認該片內容中的法國及歐洲文化程度,並衡量實際由法國負責的製作比重。該機制透過五個項目來衡量:影片使用的語言、拍攝製作及後製所在地、製片公司註冊地和電影作者的國籍、主要技術人員的國籍、演員的國籍。
五個項目各佔20分,可謂同等重要。評量表滿分100分,但只要滿25分就算法國國產片 ! 由於電視台必須製作或投資被認定為國產片的電影,才算滿足法國政府的播映配額規定,因此取得這個身份算是拿到法國電視台投資的門票。此外,國產片也獲得以個人名義減稅投資還有申請大部份選擇性補助的資格。
分數的多寡,也有比例原則的意義。分數的增加,代表法國國產比例的上升,可以獲得更多的製作和發行自動補助金。一部獲得60分的法國電影,代表可以獲得自動補助全額的60 %,自然優於只獲得25分的法國電影,而獲得80分以上則可獲得全額的自動補助。
因此,每個法國製片都會努力提升「國產片認定機制」評量表的分數。他們知道自己為法國國產電影做的每一分努力,為國家及本國電影工作者帶來的每一絲利益,政府都會看在眼裡。他們會再三思考每一個製作環節的安排,因為每一個選擇和布局都會影響最後的製作收益。對法國發行商來說,也是同樣的道理。發行國產比例越高的法國電影,國家會提供的自動補助就越多,以協助降低發行的風險。
總結本段,我們發現法國政府透過納入比例原則的國產片認定機制,來建立一整套電影產業的補助、投資及扶植政策。我雖然只舉法國為例,但許多歐洲國家,以及歐盟本身,都是用同樣的一套思考邏輯、運作方式還有管理技術,來建立本國/歐盟電影產業的扶植政策。
合製協議是為了鬆綁合製電影的國產認定機制
在貿易及生產全球化的年代,國際合製的模式越來越有彈性,也越來越複雜。我們假設一部有法國團隊參與攝影、錄音與後製部門的合製電影,是由外國導演創作,在外國拍攝並使用外國演員及語言。可想而知,這部電影在法國「國產片認定機制」評量表的分數將會非常低,甚至不及認定門檻。這類電影其實佔所有的合製電影很大一部份的比例,它們將因此被排除在法國的補助、投資及扶植政策之外。
法國製片公司在面對這種電影時,能參與製作的方法、可動用的資源將會非常有限。她必須要仰賴公司本身既有的資本,因此增加周轉壓力,必須承擔很高的製作風險,如此一來,她的合製意願將大幅降低。
即使法國製片念在和國外製片的交情,外加自己的對作品的熱忱,在沒有太大經濟利益的情況下,不顧風險仍參與這種合製電影。那麼,她將在與電視談判播映版權的環節中,面臨這部片無法享有配額優勢,而不受法國電視台欽睞的窘境。她也會發現這部不合國產認定的合製電影,在法國戲院發行時被視為純外國片來對待,被迫跟好萊塢製片公司的超級大片站在同一條起跑線上一起競爭,而缺乏國家發行補助的支援與保護。她將直接面臨到法國發行商缺乏意願發行這部電影的劣勢。
這豈不就是「國產片認定機制」排擠國際合製電影的現象嗎 ? 原本應該要扶植電影產業的政策,竟然阻礙本國電影產業跟外國交流,間接減少了本國電影從業者的工作機會和利益,等於也損害整體的國家利益。如此制度缺陷,並非電影政策的本意。而電影國際合製協議最基本的經濟意義,正是在鬆綁國產認定機制,使這些合製電影可以被納入國家扶植電影產業的政策中。
以《中法關於合作拍攝電影的協議》為例
法國至今已和五十多個國家簽署雙邊電影國際合製協議,包含在2010年於北京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訂的《中法關於合作拍攝電影的協議》。
至2017年為止,所有和法國簽有雙邊協議的國家如下表所示。
我們可以這樣比喻:一部在合製協議框架中製作的「官方」合拍片,就像有擁有雙重或多重國籍,並在取得國籍的國家中享有國產片待遇,不會被當成外國片。當然,合製協議框架必須滿足一些條件才能通過,相關行政程序可能繁瑣,也會增加製片的工作量和減低製作的靈活度。
符合協議規範也代表需要遵守雙方的電影法律和工會的規定。例如,製片公司至少要依照工會規定每個職位的最低薪資雇用技術人員,從實習生到「指導」等級的職位都不例外,因此可能增加電影製作的人事成本。當然,對普遍無工會相關組織或電影業最低薪資規範的國家而言,這方面的影響就比較小。
以下我簡介《中法關於合作拍攝電影的協議》的重要內容,並舉實際中法合製的案例來說明。 首先是實施程序,任何一方之製片人,要受益於本協議,必須於開機拍攝之前,向主管部門提供以下文件:
- 為攝製電影作品取得的著作權文件
- 完整的電影劇本和準確描述電影作品主題性質的劇情介紹
- 主創人員名單和簡歷
- 工作計劃,含拍攝(內景和外景)所需星期的數量及拍攝地點
- 經費預算和詳細的財務計劃
- 合作攝製合同在任何情況下,雙方合作拍攝的影片都必須根據兩國主管部門聯合批準的條件進行拍攝
接著,是協議中幾條規範中的重要內容: 第二條、 合作攝製的電影必須經雙方政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現行的法律法規批準立項後才能投入拍攝。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的立項申請由中國電影合作製片公司受理。合作攝製、受益於本協議的每一部電影作品,雙方政府都應視為各自境內的國產片,享受兩國政府現行的法律法規所帶來的一切權利和利益。
第三條第3點、 電影的藝術和技術合作人員須為中國籍、法國籍、歐盟成員國國民或於1992年5月12日簽署生效的歐洲經濟空間協約國國民。上述國家國民之外的外國人,如果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常住身份或在法國居住五年以上的身份,則對本款而言視同中國或法國國民。作為例外,不具備前述國籍的演員,由雙方製片人提出,經雙方主管部門認可後可以參加影片拍攝。影片拍攝必須在本協議雙方之一方領土內進行。外景拍攝,如果電影作品的劇本或情節需要在既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又非法國的領土上進行,在雙方主管部門一致同意後,可以允許。
第四條、 合作攝製一方在合作電影作品中的投資可以為電影作品成本的20%(百分之二十)至80%(百分之 八十)不等。 所有合作攝製的電影都必須有雙方的、滿足雙方約定條件的藝術和技術實際參與。技術和藝創人員的比例應在影片報兩國政府電影主管部門批準前由雙方製片人根據劇情協商決定。
第八條、 合拍作品的收入分配由合作攝製人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協商確定。
附件2 - 法國補助和投資 1. 補助:自動性製作及發行補助、選擇性製作及發行補助、地方政府製作補助
2. 投資:電視台出資合作攝製或是預購播映版權、戲院發行最低保證額預付( MG, Minimum Guarantee)、VOD和SVOD的最低保證額預付( MG)、國際版權交易最低保證額預付( MG)。
附件3 - 中國補助和投資 中國政府不直接投資中外合作攝製故事影片,但對中外合作攝製的故事影片實施三種優惠政策:
1. 享有中國國產片待遇。攝製完成的中外合拍影片經國家電影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獲得《故事片公映許可證》後,即可在中國境內發行放映,而無需通過進口渠道進入中國市場。
2. 有資格參加中國政府「華表獎」評選,一旦獲獎可得相當數額獎金。
3. 合拍影片在中國境內產生的收入匯給境外製片方時,按規定須徵收20%外國企業所得稅。為鼓勵中外合作拍攝影片,中國稅務機關把該稅率降為10%。
合製協議對中法雙方帶來的益處及意義
由以上的這些內容可知,一部即使全在中國拍攝,導演和演員都是中國籍,全片也未使用法語的電影,透過協議框架與法國合製,該片仍可享有法國的電影扶植政策、補助機制及各種投資,而不會因為不符「國產片認定機制」而被排除在外。這樣的一部電影在進入法國甚至歐洲電影市場時,所遇到的貿易障礙也會降低。
對法國製片方來說,這部中法合拍片將在中國國內被認定為國產片,不受外片進口配額限制。它相對容易取得在中國院線映演的機會,並因稅率優惠而獲得更有利的票房收益。礙於法國大眾口味的電影在中國基本沒有觀眾,而小眾口味的作者型電影時常因為審查或配額進不了中國院線,於是中法合拍就成為法國電影進入中國電影市場的一種策略。
對雙方的電影產業而言,《中法關於合作拍攝電影的協議》正是提供一個公開而且有政府作為第三方監督和管理的合作管道。經過兩國電影主管機關以及專業人員組成的委員會評估後才開拍的合製電影,已經大大降低了製作風險。若兩國製片業者因為文化差異、產業習慣不同而導致合作歧見或糾紛,至少也有暢通而公平的管道可以協助溝通和排解紛爭。總之,合製協議是屬於經濟及貿易互惠、產業和文化交流還有國家外交方面的成果,不只使合製的電影公司獲利,也提升了兩邊國家的整體利益。
第一部以中法合拍協議製作的電影,是王小帥導演的《我11》,於2011年在多倫多影展首映。預算157萬歐元,中法資金比例為65 % 比35%,由註冊地為中國、香港及法國(主要負責後期製作)的三間製作公司以及ARTE德法電視台共同合製,並由法國國際版權銷售公司Haut et Court代理全球發行權。
第二部中法合拍片,是由法國導演Philippe Muyl執導的電影《夜鶯》,於2013年在釜山影展首映。預算120萬歐元,中法資金比例為80 % 比20%,中國製片方為星美影業及廣西電影集團,並由法國國際版權銷售公司Kinology代理全球發行權。
第三部中法合拍片,是由法國導演尚-賈克·阿諾(Jean-Jacques Annaud)執導的3D電影《狼圖騰》,改編自姜戎的同名暢銷小說。預算2.52億人民幣(3500萬歐元),中法資金比例為80 % 比20%,由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紫禁城影業以及法國公司Loull Production聯合製作,由法國國際版權銷售公司Wide Bunch代理全球發行權。中國票房7億人民幣(馮邵峰和竇驍主演),法國達到130萬觀影人次(乘以平均票價6.7歐元即為票房),該片於兩方電影市場都獲得不錯的成績,並在多個國家上映並售出電視播映權,為商業成功的一次中法合拍案例。
礙於篇幅,我無法列舉所有在協議框架中製作的中法合拍片。然而從以上案例可見,中法合拍片的規模可大可小,可以是表達作者觀點、具創作企圖並以國際影展為目標的電影,也可以是以中國故事與景觀為底、全由中國演員主演,但面向全球主流觀眾市場的電影。
我們也發現,中國在合製中是主要製作國,產業資源豐沛,甚至不一定仰賴法國的資金支持。而事實上,也有許多中法合拍片因為劇本無法通過中國審查,而無法納入合製協議。但無論如何,此製作模式仍提供了一個健全的電影合作機會,創造更靈活的國際製作策略,並拓展本國電影產業的範圍,為之注入新的創意與故事內容。
台灣在電影國際合製方面的劣勢與困境
台灣在電影國際合製的劣勢,自然是來自特殊的政治處境。
在現實情況中,台灣並非國際間客觀認定的主權國家,因此台灣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不可能和法國CNC簽署雙邊電影國際合製協議。不只法國,台灣和任何一個主權國家或像歐盟這樣的區域組織,都難以簽署這類的官方法律文件。這樣的處境導致台灣和大部分國家合製的電影都屬於非官方性質,它們都會被排除在台灣政府和對方政府的補助、投資以及獎勵之外。
大部分國家的電影製片,因為和台灣合製電影既沒有多大的市場紅利,又不需要技術合作,也缺乏資金支持的機制,所以整體來說沒有動機而難有意願合作。在政策引導和現實條件影響下,台灣製片確實少有機會和外國製片共同開發適合兩國或國際市場的電影企劃案。
是台灣電影作者沒有能力創作可以引起世界興趣的故事嗎?是台灣製片本身缺乏意願開發針對國際觀眾的企劃案嗎 ? 是台灣電影技術團隊沒有能力執行專業的電影工作嗎 ? 坦白說都不是,與才華、能力和意願無關,而是因為台灣電影產業長期受到差別待遇,導致想像力和自信系統性地受到侷限。然而這是台灣電影產業的問題嗎 ? 顯然也不是,而是受到政治因素的變相懲罰。
彷彿一個有許多想法的小孩,每次提出新的意見和構想,都直接在程序上被否決,無法進入後續討論或發展。長久下來這個小孩就覺得是自己的問題,是自己的想法不夠好,是自己能力不夠,因此她漸漸地不再提出新的看法,只按照不會被否定的方法行事,或只能被動等待其他人提出的主意。
我這篇文章完全不討論、也不假設、也不是要理想化簽署電影國際合製協議,對台灣電影產業會有多少可量化的產值或不可量化的無形效益。我今天只是要提出一個公平性的問題,一個台灣電影產業是否有站在同一條起跑線和全世界一起競爭的問題。因為電影人的責任只有為台灣和全世界的觀眾做出更好的電影,如此政治困境並非台灣製片、導演和所有電影工作者可以憑自己或產業的力量去改變的事情,我們只能交由政府去建立靈活、務實且專屬台灣模式的解套方法,以維護台灣電影產業參與世界的公平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