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生活中最常聽到的犯罪,可能是劫財、劫色。
劫財可以分成強盜、強奪、竊盜,許多人就算沒學過法律也可以感覺得出來:
強盜的手段比較侵略;
竊盜的手段比較和平。
如果同樣的邏輯套用在劫色。
比較侵略的手段當然是強暴,刑法上稱為「
強制性交罪」。
請問,比較和平的手段,刑法上也有稱呼嗎?
請別回答「加重強制性交罪」,手段比較和平你還加重很母湯
(如果你是法律人,請注意:
這裡的「和平」是指「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非出於犯人所為」
。)
比較有趣的是,在「劫財」的刑法規定:
可以看得出來,犯罪手段越和平,刑度越輕。
請問,這個邏輯套用在「劫色」也成立嗎?
至少在「強制性交罪」與「趁機性交罪」,
這個「手段和平刑度較輕」邏輯是不成立的。
- 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的刑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趁機性交罪(刑法第225條)的刑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兩個類似的情節,有時候「趁機性交罪」的判刑,比「強制性交罪」更重。
- 我會在後段舉出近期的真實判決,輔助說明。
從某個角度來講,如果你不幸成為性犯罪的當事人。 去刻意區分「強制性交」或「趁機性交」,
對於最後的判刑結果,可能沒什麼幫助。 但是,如果雙方有順利達成和解,就有差了。
如果性侵發生了,怎麼辦?
防範性侵害,不一定要學習法律。
但是,如果性侵發生了,它很容易變成法律問題。
我們用一個新聞當例子:
曾被雜誌推薦為良醫的桃園婦產科林醫師,2018年替一位印尼女移工做墮胎手術,涉趁女方打完麻醉藥失去意識之際,在手術台上吮舔女方下體再性侵得逞,被林妻偷裝針孔攝影機錄下全程揭發,
林男到案認罪,一審批林破壞醫病信任,雖已和解,仍依乘機性交罪判刑5年,
上訴後,高院今酌減改判為3年10月徒刑,可上訴。 (資料來源:無良婦科醫!手術台性侵墮胎女病患 妻裝針孔揭劣行)
林醫師一審判5年,第二審判3年10個月。如果只看新聞,會感到難以理解。
其實二審法官是這樣思考的
:
(被告是林醫師,受害人是A女) 被告濫用病患之信賴,在手術過程利用A 女因麻醉藥劑作用喪失意識之際,為逞一己之私欲,對之為性交行為,嚴重欠缺尊重病患性自主權之專業醫德,更破壞醫病關係,應嚴予非難, 兼衡被告前無犯罪紀錄,素行尚可,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於本院審理時自承醫師證書經廢止後無業之生活狀況,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復念被告犯後始終供認無隱,並與A女達成和解,賠償新臺幣200萬元,經A女表達不再追究之意,有和解協議書存卷為憑,勉力填補損害,深表悔意,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在法院量刑時,「犯後態度」一直是很重要的部分。 從某個角度來講,性侵害已經發生了,
就算將加害者關一輩子,也不一定能彌補受害者。 所以如果雙方和解時,受害者有明確表示「不再追究」,
法官多半會斟酌減刑。
「趁被害人酒醉」與「將被害人灌醉」,不一樣
我們都知道,如果「違反被害人意願」,對方說不你還硬上,那就是強暴,是犯罪。
問題是,如果被害人「沒有說不」。可能是喝醉酒、可能是半推半就。 這個時候發生了性行為,算不算犯罪?
第一個故事 在2020年3月12日,有一個台中地院的一審判決(已上訴
),
它的故事是
- 女子在夜店喝多了,跟二名男士在汽車旅館發生關係,
- 男士用手機拍攝性侵過程。
- 女子隔天報警時,男士將性愛影片給女子觀看,脅迫女子撤回告訴。
- 雙方一直到一審判決終結,都沒有達成和解。
這個案子在第一審判決,兩名男士成立「趁機性交罪」跟「強制罪」,
判刑4年6個月、4年5個月(合計應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