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5|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無人死傷車禍事故可能請求的損害賠償

    車禍發生頻仍,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的統計,2019年因車禍而發生死傷結果者高達341,972人,可以窺見此問題之嚴重性。
    而如車禍事故中並未發生死傷結果,當事人通常願意息事寧人、各自讓步,以促成和解,但是,法律上合適的和解金額可能落在甚麼位置?有哪些項目的請求可能並不合理?如果沒有回歸法院判決作為參考標準,則很容易流於意氣用事,導致和解陷入僵局。
    為此,本文特別整理歸納實務上常見的主張,並說明當前司法實務的見解如下:
    1. 車輛修復費用
    車輛受損後必須進行修復,因此產生之費用自得向肇事者進行求償。但是,由於損害賠償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所以計算上必須扣除零件之折舊,對此,可參考司法院程式(網址:http://gdgt.judicial.gov.tw/judtool/wkc/GDGT02.htm)以進行試算。
    相關判決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97號等民事判決。
    2. 車輛交易價值減損之損失
    車輛雖經修復而可以使用,但交易上因屬事故車,可能影響交易之價格,故此部分之損失亦得向肇事者進行求償。但是,這部分的損失通常需要經過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汽車鑑價協會等單位的鑑定,法院才有依據作數額上的判斷。
    相關判決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037號等民事判決。
    3. 鑑定費用
    由於「車輛交易價值減損之損失」通常需要經過鑑定,才能作數額上的判斷,所以該等鑑定費用得否向肇事者進行求償,也往往成為訴訟上爭執的重點。不過,此部分的費用是否准許,法院實務似不完全一致,例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21號民事判決認為可以求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26號民事判決卻認為不得求償。
    以上是司法實務上較常討論的問題,至於拖吊費用及衍生之交通費用等,則多由法院依個案之必要性進行審酌。建議事故發生後,得參考以上司法實務見解釐清合理之和解範圍,以儘速使相關爭議落幕。
    (法院之見解可能因個案而有所不同,本文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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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立法律事務所臺北所主持律師 Podcast 「臺灣判決故事」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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