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處理很多車禍案件,覺得令我困擾的是,被告(加害人)認為只要丟給保險公司處理就好,保險公司卻不想處理,認為他們只是協助者角色,主角還是被告與告訴人(或被害人),根本沒有想要積極處理,或是只想壓低金額,節省公司成本,但被害人只會認為被告或保險公司一定要處理。
這時就會產生一種矛盾現象,該處理的被告很消極,認為保險公司要負責、保險公司也消極,認為應該是被告主要處理,結果兩邊互推,被害人完全得不到任何相應的賠償,也沒有人負擔起責任,導致被害人心生不滿、和解破局。
這種情形在車禍案件非常常見,真的奉勸各位被告,真的發生車禍了,即使有保險還是要積極處理,不是提供保險員電話請被害人自行聯絡就算了,至少要幫忙被害人追保險公司理賠,給被害者一個交代!
車禍是很普遍的意外,根據警政署統計,110年的交通事故總共發生358,221件,死傷人數47萬9千人,其中發生於路口死傷佔57.59%。
湘如律師建議,不管車禍大小都要報警留下紀錄比較保險,很多車主覺得小車禍私下和解就結束,但最後卻被告肇事逃逸,加上沒報警跟相關紀錄,跟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可能會困難重重。
刑事訴訟:針對肇事者不當肇事行為,造成人傷、死,構成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罪等來提出訴訟。
民事訴訟:針對肇事者不當肇事行為時,所必須擔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如醫療費用、殯葬、修理費用等來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