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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或抗辯之重要爭點,本於兩造辯論之結果所為之判斷結果,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或原確定判決之判斷顯失公平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間,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異之判斷而言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61號民事判決參照)。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簡字第 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原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戴XX
主 文
- 🎯被告(勞方)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