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天在房間內,大家都很認同創作者與經紀人追求的是雙贏的狀態。如何為雙方創造最大的利益,Give and Take就很重要,不過可能這件事太一切盡在不言中,相對分享的較少。聽到比較有印象的事說,創作者若可以主動提出自己想要的方向、經紀人會更好給出具體的建議並協助。就這件事來說可以讓大家知道創作者跟經紀人是一個合作往前開拓的一個狀態,這與台灣傳統的教育與工作方式是很不同的,創作者們在心境上可能需要去適應一下。
這點要看創作者本身需求,要想清楚自己為甚麼想要找經紀人、希望自己發的方向為何、期待的合作方式是甚麼樣子的?當然一開始自己可能也不清楚自己想要的是何者,這時候就有人建議是先讓大家從case by case或是短期約(比如半年左右)先來合作一陣子,感受一下是否符合期望。其中也有聽眾提到目前業界的分成方式是如何,有位經紀人是提到說落在50-70%但也有很多例外。因為這牽扯到合作的形式,經紀人僅是窗口、還是要協助法務或是媒合工作的情況;創作者方又提供了些甚麼,建議除了單純看分潤外也要看合作的形式來一起評估。了解自己的需求後也有創作者選擇不需要經紀人的。昨天在群組內囂搞分享說雖然會因為少了經紀公司的橋梁而少了些工作機會,但在一些考量上還是選擇沒有何經紀人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