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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
安嘀,今天要聊的主題是「創作經紀人」。沒錯,正是本人近年來從事的行業別。想必大家對於這個職業名詞並不陌生,但是對於「經紀人」領域的認知,卻不盡相同。
所謂「經紀人」,放大範圍解釋,意謂著與
#雇主 透過契約承諾的形式,進而以顧問或幕僚的角色,協助 #雇主 達成專有領域上的工作目標。
而這篇文章要討論的 #雇主,即
#創作者。
在傳統產業的領域上,亦有「房仲經紀」或「
酒店經紀」(這行業我真的不熟.....)等職業則不贅述,因為本篇文章要探討的,是新媒體時代下誕生的「創作者經紀人」。
創作者的定義
首先,我們先來定義「創作者」:定位為2021年數位自媒體時代,各種領域衍生而出的 #職人或 #表演者:
- 職人:運動員、作家、部落客、藝術家,或某專業領域達人.....等。
- 表演者:Youtuber、藝人、網路紅人、歌手、舞者、實況主、直播主.....等。
以上分類並不代表完全獨立身份,有時候創作者也包含兩個以上的屬性。例如:Youtuber兼部落客,運動員兼網紅,舞者兼歌手等。
事實上,「創作者」的定義相當廣泛,且眾人對於創作者的認知不盡相同(例如有些創作者不希望被稱為網紅,或實況主不願被稱為直播主),關於這些觀念與認知,未來可用其他篇幅來詳細說明。
創作者經紀的定義
拉回正題,講述完了「創作者」,再來談到本偏的核心:「創作者經紀」。
隨著產業領域不同,經紀的工作範疇也隨會之出現差異化。市面上有許多非正規的通稱,大致可分為#Youtuber經紀、#網紅經紀、#藝人經紀、#直播經紀。如果不想要那麼複雜,你也可以統一認知為「#公眾人物(KOL)的經紀人」即可。
身為創作者經紀人,職業終極目標有兩個:幫助創作者成長,幫助創作者賺錢並且自己抽取分成。沒錯,就是這麼直白。如果不是為了賺錢當經紀,那你就會被歸類為慈善家、工具人。
可能很多人會說,創作者經紀人就是服務好簽約的創作者,幫創作者拉到商業合作案,再從中抽取費用,藉此討飯吃。
這說法沒錯沒錯,但這只說對了一部分,而且只是「一小部分」的工作內容,又或者會有這類專職工作項目的人,大多數為公司體制下聘用的經紀助理、業務,以及開設經紀公司但不需綁約的純商務合作經紀。
#全職創作經紀人,與一般經紀人的最大差異在於,從創作者身上賺錢的先決條件,是同步也願意花資源與心力,幫助創作者朝成功的目標邁進。
台灣普遍社會價值觀中,對於「經紀人」的角色定位過於看低。
許多企業老闆對於經紀職務的聘僱考量,多半定義為 #業務型(簽約創作者達成營收目標),或#助理型(打點創作者的事業日常或打雜)。前者通常基於營收給予相應的底薪加獎金,後者多半錄取薪資偏低的新鮮人為主。
好吧,為了避免混淆,這篇文章就把「創作者經紀」,歸類為「全職創作者經紀」好了。此職務需懷抱重大的使命感,意識到自己需囊括大小事務是必須的,甚至抱持終生學習的精神,幫助創作者成長的同時,自己也要循序漸進的自我提升。
創作者經紀需具備的七項特質
真正的創作者經紀人,又或者說創作者真正期待想要的經紀人,並非上段所提到的企業家或雇主角度,想得那麼簡單,也不該是如此容易被雇主或創作者汰換的崗位。
本人這次以自身全職經驗,來分享自認創作者經紀,需要具備哪些特質,給予同行或者想入行的人,一些參考建議。也給予創作者來評估,自己若需要找經紀人,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這就讓你一次搞懂,所謂經紀人這項看似門檻低的職務,實則需擁有的特質與技能,可以說是博大精神且千變萬化。
1.吻合創作者價值觀的同理心
成熟度夠高的經紀人,與創作者在性格與默契上需有一定契合度,並且共同意識到願意為了彼此未來發展而努力。
俗話說得好,做事容易做人難,創作與現實社會的思維總會面臨各種衝突,經紀的職責是拋開個人對於事情的主觀意識,以創作者的價值觀,去定義在社群經營上,#能做 與 #不能做 的事情,以及判斷 #有幫助 還是 #無幫助 的事情。
以自身經驗來舉例,有的創作者喜歡拍攝「露奶溝」的照片,認為這是展現性感優勢的象徵。
經紀此時的職責,不是化身道德魔人勸退,反而應該是討論如何提高粉絲心目中「性感」的價值,並提點創作者避免越過「色情」的界線。
相反情境下,倘若創作者對於「露乳溝」感到害臊,但卻希望展現性感的一面,來增進社群粉絲的黏著度,那麼又該如何?
經紀要做的事情,應該是告訴創作者不要為了流量,而強迫自己違背本心做自己不喜歡的事情。
再換一個案例:
拍攝TikTok有助增進社群粉絲黏著度,但創作者認為這是小朋友才玩得東西,此時作為經紀的你,是要以「社群利益最大化」的觀念,去說服創作者經營TikTok,還是以「創作者自身觀感」為前提,中止這項創作提議?
我的答案,絕對是後者!
除非今天你是資方老闆或製作人,否則誰都無權決定改變創作者本身的價值觀,或要求創作者違背本心,去做自己不喜歡的事情。
這就是同理心的重要性,經紀人必須站在創作者的價值觀與角度,去定義每個事情的發展性。而非以自己的觀點,去控制或扼殺創作者的信念。
也許你的觀念會是好的,有幫助的,但當這些幫助不是創作者想要的時,那就是一種包裝,而非呈現真實的一面。
2.具備符合創作者生涯發展的硬件技能
經紀好比領頭羊,若能自帶某項專業領域光環,並且無私奉獻,將能替創作者創造價值,達到1+1>2的結果。
如果創作者需要一名經紀人,代表著創作者在經營自媒體的過程中,需要額外的資源或意見,來處理各種無法執行或南下判斷的疑難雜症。
舉例而言,舞者的職能是將舞蹈練到最完美的程度呈現給觀眾。經紀的相應技能可以是拍攝技術;Youtuber的職能是製作出完美的影像作品,經紀的相應技能可以是美術設計;部落客的職能是寫出好文章,經紀的相應技能可以是利用社群平台進行廣告投放推廣。
也就是說,創作者的生涯發展中,有哪些技能欠缺,哪些技能需要他人支援,身為經紀,最直接的做法就是本身具備這方面技能,或者將這項技術學起來!又或者另外的做法,是有效運用公司或人脈資源,尋求能夠幫助創作者的支援夥伴,委託並談洽相應的技術外包對象,進行合作。
要記住,創作者與經紀的共同職責,是將創作領域的工作項目,做到到彼此都滿意的境界。共同討論各司其職的工作分配,才能有效率的掌控時間與人力成本,讓創作生涯獲得最大的成長,
3.保持良善,應對複雜社會的軟實力
經紀是創作者與外來人對接的窗口,是兩者之間的夾心餅乾。如何扮演好這個角色,考驗著經紀能否維持善良本性,同時還能應對社會商業道德領域的複雜人際關係。
經紀領域經常汙名化的各種案例,在於過度以「中心化」的思維掌握「發言人」的角色,或者以不良心態應對談洽外來合作對象,導致身敗名裂,甚至與創作者分道揚鑣的結局。
而這一切的根基,都取決於經紀人是否能掌握「義」與「利」之間的權衡。
請切記任何時候,都要以創作者的「利」為前提,並且以「義」的處世態度,面對創作者與第三方合作對象,達成三方都得「益」的結果。
「有關某某某創作者的合作談洽事宜,請與我這邊聯繫。」這是經紀對外談洽創作者合作時,最重要的權利義務,卻不該成為操弄創作者的「權力」。
站在第一線與外來合作對象溝通,爭取到更好的合作籌碼,梳理創作者能淺顯易懂明白的合作資訊,消化外來的各種負面情緒,以及不被莫名其妙的廠商騷擾.....林林總總的人際溝通事務,接是經紀應盡的職責。
4.永不滿足的求知慾
經紀的知識含量不一定要深,但一定要夠廣,必須要有全盤整合事情的統籌力;經紀不一定需要主導一切,但必須具備能與創作者交流溝通,給予實質幫助的行動力。
如果當經紀的心態,只是為了貼近公眾人物沾光,或出於崇拜心理,替創作者打點雜務......
那麼很抱歉,你可以立刻關掉此篇文章,因為你並不適合當一名經紀,只能掛上頭號粉絲或助理的頭銜。
如何讓創作者流量提升?選擇哪個社群平台發展?作品素材如何獲取?諸如此類的課題,都是創作者需要思考的課題,經紀此時就必須扮演好顧問的角色,去主動提出建議,或者從旁指點創作者提出的構想,給予進一步的執行方案。
若要做好這點,首先你就必須要有顆比創作者清醒的腦袋!需要養成隨時更新自我知識水平的習慣!你的舉一反三能力必須超越創作者,在創作者想好第一步驟的時候,你必須已經準備好二、三步的建議,以及可以看到更遠的未來,創作者能夠達到什麼樣的進步目標。
也因此,我並不建議剛出社會就當「全職經紀」,更傾向於從「經紀助理」的角色開始學習(雖然說許多企業也都分不太清楚就是了)。這麼說並不是要貶低職場菜鳥或新鮮人,而是因為上述能力,多半來自工作與生活經驗的累積,或在相關工作領域中,已具備能提升創作者優勢的即戰力經驗(例如社群行銷、設計等)。
經紀就好比一家餐廳經理,創作者是廚師,廚師負責把自己擅長的料理(職能)完工,經理則需包辦營運、行銷、領導的職責。除了創作者職能以外的領域,都是經紀所需涉獵學習的地方。
5.藉由「經紀」職能創造「經濟」硬實力
全職經紀主要職責是願意花費時間與金錢成本,陪伴創作者在成長過程中持續進步。業務收入則是經紀盡好職責前提下,與創作者共同努力去達到的目標。
在開始說明這項經紀特質之前,先來出道題目給正在閱讀文章的你:
廠商提供預算十萬的業配合作機會,但內容並未符合創作者理念與價值,你會如何選擇?
A.賺錢為重,說服創作者接案並達成廠商預期目標。
B.以創作者意願為重,若不吻合生涯發展走向,則婉拒合作。
兩個答案並無對錯之分,只是取決於你的特質,較適合哪個行業走向。
選A的人,比起擔任經紀,更有機會成為一個優秀的業務。
選B的人,較容易成為創作者喜歡的經紀人,但也存在著收入難以穩定的風險。(畢竟大多數人都不會跟錢過不去,賺錢永遠不嫌多)
提醒,這並不是一個二分法的選擇題,無論你是哪一類型的人,賺錢絕對都是首要目標,只是端看你是以什麼心態,去顧慮創作者的心情。
想要善待創作者,講求的經紀人的「內心本質」。回歸到現實層面,談論「創作如何養活創作者」的題目時,那就是另外一個高層次的能力。
創作經濟收入的硬實力,通常取決於經紀本身#人脈、#交際手腕、#商業變現模式的經驗。本篇文章並不詳細說明,畢竟每個能夠持續經營的經紀人或經紀公司,必定都有相對應的企業營利模式,但是並沒有一定的SOP步驟,能夠告訴讀者照做就能夠成功的案例。
簡而言之,一個成功的創作者經紀人,必須能讓創作者跟自己都能賺到錢。賺錢的方式可以從商案業務談洽著手,或者視創作者屬性,開發商業演出的合作機會。
提醒一個重點,經紀與業務分屬兩個不同的職別,具有規模性與組織的公司,通常也會將兩種人員配置進行區分。具備經濟開發能力極其重要,但若只具備找案子賺錢的技能,那不叫經紀,而該稱為業務。
6.杜絕純商業經營與偶像崇拜
因利益相聚,因為崇拜而效勞。多數都以失敗收場,更別提成為長久合拍的創作者經紀。
創作者授權經紀人安排相關事務,經紀人負責掌舵為創作者規劃事業藍圖。這種關係樞紐下,兩人照理應該存在著「平起平坐」的夥伴關係。
然而現實大多數情況並非如此,至少在台灣少有成熟的經紀創作者體系,能達到平起平坐的共存模式。歸根究底,來自於經紀產商業利益化的合作狀況,遠遠超越經紀培育創作者成長的經營本質。
大多數非自營的創作者經紀人,多半由公司委任服務創作者,又或者自營者以長期營收項目為考量,與創作者達成白紙黑字的飯票合約。在這樣的時光背景下,很容易讓創作者與經紀人對於彼此關係的認知,產生極大的誤差。最常發生如下兩種狀況:
a.創作者把經紀當成助理,經紀變成粉絲供奉:這是正向的不良關係,對創作者或許多了一個小幫手不無小補,但對經紀人而言,卻是完全抹煞自己的價值。
沒有創作者會否認,有精明的經紀人當後盾,是件幸福的事情。身為經紀如果只是被當成小弟、小妹一樣供使喚,很抱歉,你離職全職經紀還有一段路要走,原因可能是公司政策,或者與創作者個性價值觀契合度不足。
原本兩人攜手可以達到1+1>2的效果,卻變成1+1=2。
b.經紀把創作者當商品,創作者把經紀人當空氣:倘若經紀與創作者既無法維持平等關係,且彼此八字不合,那麼關係上很容易造成破裂。
例如創作者認為經紀人沒有價值,凡事自己搞定;經紀人不認同創作者,單純為了領公司薪水或達成KPI辦事,並未實際把創作者當成夥伴。這種合作模式只能維持在既有利益上,當利益消磨殆盡,或合約到期,兩者之間形同陌路在所難免。
出社會後人心難測,經紀與創作者之間的糾紛事件繁多且複雜,是非對錯皆得試個案判斷,一切只能算是互利合作,而非因緣共生。
7.公私分明,成為彼此人生貴人
很多經紀都有個共通毛病,那就是奶媽特質。最終淪為跟班助手。我就問你的職業到底是保母還是經紀?!
在經紀業中,不乏許多性格好相處的人,成為了創作者願意攜手共事的好夥伴,而這樣的人格特質多半來自,雙方成為朋友並確立共同的目標,去成就非凡的未來。
然而現實層面考量,「好人」並無法與「好經紀」畫上等號。有些時候過於感情用事,反而成為經紀人或創作者的致命傷。如何讓創作者持續進步,保持在正確的航道上錢進,是經紀人的使命,也是必須堅守的原則。
無論這段關係被定義為事業夥伴,還是私交甚篤的朋友,做為經紀人,有時候必須堅持中立的角色。關心創作者的生活日常,監督創作者將創作當成工作,是經紀人應盡的職責。但是如果只懂噓寒問暖,即使能夠幫助創作者在工作上獲得正能量,很抱歉,你的頭銜應該改為奶媽奶爸,而不是經紀。
除此之外,就是把關風險,與應對錯誤發生的能力。只要是人都會犯錯,創作者或經紀都不例外。當創作者犯錯時,例如通告遲到,或工作進度無故延遲等,做為經紀就必須扛下督導的責任。
當經紀犯錯,導致創作者蒙受損失時,也絕對不能用倚老賣老的態度,或者規避怕事的心態,去掩蓋自己的過失。正確的做法必須是虛心道歉,並就事論事,討論補救可行方案。
以上情況,通常也會藉由經紀合約的法律效力,來確保雙方的權益,當然了,最重要的還是以身作則,兩人在公事處理上,皆能拿出職業道德與敬業的表現。
就我看來,經紀人與創作者的最佳狀態,應該是亦師亦友的關係,雙方透過合作過程互相支援,互相學習雙方的優點,提點改正雙方的缺點,並且在溝通上,時刻保持暢通交流。
敞開心門是關鍵,形成互補關係才能走得長遠。這也呼應到前面幾段所說的,經紀必須保有廣泛吸收各項職能的天性。倘若以網路社群為主戰場,更需要時刻關注時事與趨勢變化,而非墨守成規的把創作者當成小孩般,照三餐打理呵護。
結語:若非「無可取代」,則不配成為全職經紀
別以為能用放養態度來面對創作者培育這檔事,還期望著創作者長大後無條件賺錢來養活你。
有別於資本主義下的勞雇關係,經紀與創作者之間,並無法明確劃分出誰是雇主,誰是受雇者。
(當然也有特例,是經紀公司給予創作者勞健保與薪資福利,這並不在本篇文章討論範疇)
在傳統的年代,經紀公司和經紀人做為中心化象徵,手上握有大量的創作與商業資源,導致創作者必須依附經紀體系下,打通演藝圈發展的未來出路。隨著時代變遷,現代創作者接收資訊的管道極為寬廣,做為網路紅人或自媒體,亦可自行學習專業技能,或著獲得廠商直接談洽的合作邀約。
這時候就會面臨到一個問題:經紀人這個職業,是否被歸類為非必要的象徵?我認為這題的解答,應該視創作者本身條件來定義。
如果創作者能一手包辦自己的事業,經紀人的影響力也會相對變小。此類創作者的出路,大致上可以自行成立公司當老闆,建立自己團隊,針對創作需求找尋合作的製作人員或業務夥伴。若真的要聘請經紀,建議找顧問性質的角色,針對生涯發展策略進行規劃,或者在廠商合作案量大的情況下,委託經紀代為處理溝通。
反觀而言,如果是剛起步的創作者,需要有額外技術資源來提高作品質量,或者懷有才華卻不知如何推廣自己,對前途感到迷茫的情況下,找一名好的全職經紀來助拳,就是一門值得認真思索,擦亮眼睛慎選對象的學問了。
這也是本篇文章想表達的重點,經紀人並非無可取代,若要成為全職經紀人,勢必得被創作者認定為相互扶持的夥伴。夥伴成立的條件,則端視不同創作者的需求,匹配到相應的經紀人選。
是不是很饒口?看起來是不是有種交友軟體配對的既視感?好吧如果要這麼形容也是沒錯......即使自己身為經紀,也不敢說任何創作者都一定需要經紀才會成功,單身有時候也是種福氣(越講越歪......)。
總結,好的經紀人與好的創作者之間,通常都始於締結良好的合作關係,進而在合約有效期間內,成為無可取代的夥伴。
倘若有心想要踏入經紀這行,奉勸三思之餘,也可透過本篇文章,鑑定一下自己是否符合成為王牌經紀的特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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