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狀況下才可以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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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代位繼承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0條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原本的繼承人失去繼承權(不一定是死亡),則繼承人的繼承人,就會代替原來的繼承人繼承遺產順位遵照第1138條規定

代位繼承是怎麼發生的?

舉例來說,爸爸先往生,阿公隨後死亡,這個孫子可以取代他死掉的爸爸繼承阿公的遺產,這就叫代位繼承。上面的例子,如果爸爸是喪失繼承權的情況,孫子也可以代位繼承
請注意,只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繼承人,才有代位繼承的權利。如果死者沒有子女,是由兄弟姐妹繼承遺產的話,己經死亡的兄弟姐妹就沒辦法由他們的小孩來代位繼承了。
(參考來源:司法院官網

拋棄繼承後還需要代位繼承嗎?

所謂的代位繼承,可以解讀成「代替原本的繼承繼承遺產」,也就是「原來的繼承人因故無法繼承」,就讓繼承人的被繼承人代為行之。至於拋棄繼承,是繼承人可以自行決定的事,與因故失去繼承權有相當大的差異。既然原來的繼承人是自願選擇放棄這個權利,那就不會出現「代替」問題。原本的那份應繼承遺產就會由其他同順位的繼承人平分,就算最後遺產還是交給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那也是因法定繼承順位而來,非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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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婚姻方面的煩惱嗎? 想寫離婚協議書卻無從下手? 老公外遇不知道該怎麼用侵害配偶權來對付小三? 被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弄得焦頭爛額? 孝親費到底要給多少才算合理? 不想為了遺產問題和家人兄弟姊妹撕破臉? 您所關心的問題,就由我們來一一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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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主管機關依職權調查違規案件應該要被處分,也不具有前面提到的不處罰要件,更沒有其他免罰的特別法規,那就還是要處罰。主管機關本身也沒有裁量該不該處罰的權利。
雖然說確實證據取得距離正式提告已經超過兩年,但因為兩年前妻子不知道小三的身分無法提出訴訟,所以不能用一般的2年時效來計算。拿到證據後,元配會有10年的「調查期間」,因為民事訴訟不像刑事訴訟那般有檢察官協助,得由原告親自出馬。待查證過後得知對方是誰後才會開始計算兩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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