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不是兒戲-想離婚卻離婚不了的悲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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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童話故事的結局,都是公主與王子結婚後過著幸福美滿的生活。這也是不少人嚮往的事,認為總有一天可以和屬於自己的公主/王子相遇,並結婚共組幸福美滿的家庭。
但人算不如天算,在結婚後才發現,婚姻生活並沒有那麼輕鬆,甚至兩人根本沒有一開始想的那般合適,開始產生想對這段婚姻放棄的念頭。
如果兩人都想離婚,算是比較幸運的狀況,只要簽字後一起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可。但如果有一方想離婚而另一方不想呢?不管這段婚姻最終有沒有走到盡頭,結局都無法如雙方所願。

婚前不了解另一半,發現對方身上的缺點。

不少年輕夫妻因為沒有太多戀愛經驗,在交往時被愛沖昏了頭,在深度了解對方前就決定攜手共度一生。沒想到婚後才發現,原來另一半的身上其實藏著讓自己非常難以接受的致命缺點。
舉個比較常見的例子,婚後才得知另一半在性事上不符合自己的期待。像這樣的狀況其實很明顯,只有性事無法被滿足的一方才會有想離婚的念頭,另一方會覺得根本沒什麼大問題,完全沒有離婚的必要。想離婚就只剩下到法官面前請求裁判離婚這個方式了。但不是每個法官都會認為這是能夠做為離婚的理由,就算不情願,也只能繼續將這段不如意的婚姻維持下去。

因應生活需求而結婚

有些在生活中被視為「人生勝利組」的男女,他們有可能是某個大公司的老闆,也有可能是名醫生。對他們來說,事業與賺錢才是一切,家庭只是其次。但不論是男人還是女人,都會面臨年齡與結婚生子的壓力,這時候他們就會希望可以找個和自己「門當戶對」的另一半,好讓自己在外打拼時能有個免費的「傭人」來為自己打理家務、照顧孩子。
照道理來說,能和與自己條件的配偶結婚,生活上是沒什麼太多的磨合問題。但這樣的婚姻可能是建立在其中一方(或雙方)沒有愛情基礎的狀況下。如果突然冒出個第三者,就會讓原本靜如止水的婚姻產生劇烈波動。畢竟感情的事很難說,現在看似和平,哪怕將來不會突然碰上真愛呢?

父母施壓,不得不結婚

雖然比起過往已經比較少看到父母成天催促子女結婚的狀況了,但這不代表完全不存在。還是有很多男女到了「適婚年齡」沒有對象或還沒有結婚的打算,著急的父母卻時常把結婚的事掛在嘴邊,甚至非常「熱心」的主動替孩子介紹另一半。即便確實存在著婚後很幸福美滿的例子,但備半強迫催婚而建立起來的婚姻,這夫妻之間的相處有時候只會像室友而已,只是做樣子給父母看。
這種婚姻,常常讓當事者感到痛苦,不太有心力對家庭負責。縱使其中一方想努力維持婚姻關係,終究會有疲累的一天。

以上的情況其實有個共通點,那就是「和另一半不適合」。結婚是攸關一輩子的大事,結婚對象將是會攜手共度一輩子的人。不管是什麼原因,都不應該太草率步入婚姻。隨著離婚率越來越高,其實坊間出現了不少婚前審查和婚前諮詢機構,如果對未來感到擔心迷惘,不妨去尋求專業人士協助,早日把婚後可能會出現的問題排除,避免往的生活都要困在不幸的枷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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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婚姻方面的煩惱嗎? 想寫離婚協議書卻無從下手? 老公外遇不知道該怎麼用侵害配偶權來對付小三? 被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弄得焦頭爛額? 孝親費到底要給多少才算合理? 不想為了遺產問題和家人兄弟姊妹撕破臉? 您所關心的問題,就由我們來一一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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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
最高法院判例也特別強調,因為婚約沒辦法代理,所以非本人訂的婚約「自始無效」,就算後來兒女同意了父母幫自己訂的親事,那也應該當成「新婚約」。婚約不適用民法第170條規定。
在民國87年修法時,就將這個法條刪除了。所以目前的法規並沒有限制通姦人與相姦者不能結婚。即便是被判刑確定也一樣,所有人的婚姻自由都應該受到保護。
現行民事訴訟法在第一、二審並不採取律師強制主義,因此當事人原則上可以自己到法院進行訴訟,並不一定要委任律師辦理。
通姦除罪前,有不少受害配偶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然這樣的確很方便,還可以省下一筆民事的裁判費。但像通姦罪這種比較簡單的案子,通常都是由刑事庭法官一併審理。
釋字791號可以說是我國司法上的重大突破,也證明了法規是有在進步的。這樣的改變對大多數人來說可能都不太習慣,但也不用太過恐慌,因為法律本來就會一直與時俱進。將來在適用上如果存在著其他漏洞,也會想辦法立新法或用現存法律來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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