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們也只能自嘲,我們是沒有辦法使用自己的名、沒有自己的地、連身分都要中華民國認定的無主之地,無名之人。原住民,不得不在土地上,繼續流浪。
以氏族與asang(部落/居住地)為部落成員組成的布農族作為一個實例,呈現出傳統部落成員與現行國家法下的「原住民族」認定有極大的差異。我們在這裡要指出的就是:台灣與國際原運互相呼應的「原住民」或「原住民族」不是權利實踐的終點,而是一種泛國族認同的群體,其最終對應的權利主體是部落及原住民族各族群的個人。原住民運動所要對抗的,是殖民政權與國家結構的威權結構跟論述;論者如原民會或陳張培倫,卻反過來用中華民國法中僵固且殘缺的原住民認定方法,壓迫要往權利實踐路徑前進的族人們。
簡單來說就是:國家只看我是原住民,但我不只是「原住民」——我是有部落、土地跟自我認同的Talum Ispalidav Takistaulan,不只是漢名的顏恔賢,也不是達魯伊斯巴利達夫達幾斯道欄(中華民國公務機關
怕他們自己看不懂,所以寧願讓族人自己都看不懂自己的名字唷)。更基進的說法,在國家用法律限縮成為原住民的門檻之前,請問我的部落跟土地,國家還了嗎?
我們昨天在限動也提及同樣的問題,
世代對話的節目上,原民會與陳張培倫所謂的「原住民族自決權」與「代表性」,根本不是建立在歷史正義的基礎。原民會所謂「這是原住民所直接選出的國會議員審視過、並且沒有反對的情況下通過的」,完全忽視了原住民族立委的
代表性,不管從當年的八席到如今的六席,都無法具體轉換為原住民族不同族群跟部落在法律上的地位,遑論賦予決策權的討論。而我們偉大的原民會,是如何判斷原住民身分法爭議規定是否嚴重違憲呢?「因為當時的原民立委沒有異議。」一個代表性嚴重不足的民意決策機制產生的法律,不看時代演進產生的性別爭議、不看當時副主委荒腔走板的言論,也不論明明原民會可以採登記制或加註制的
建議,只是因為「反正立委沒有異議啊」,就拿來當擋箭牌。
那我們是不是以後什麼法都可以不用修了?當時的立委沒有異議都通過了嘛,規定本身合不合理都推給當時的立委就好了啊。
我們還是要特別回應,很多人對原住民身分法門檻被判違憲的擔憂來自於預設了「原住民族文化結構跟完整性會被稀釋掉」(不要問我這是什麼,去問陳張培倫)的論點,就是回歸到血統主義之後,血統稀釋之後文化結構也會稀釋...這類的說法。原獨俱樂部針對這一點的回應非常之好:
「混血兒的認同要被先天性的質疑,那原原父母所生的原住民要不要被後天性的質疑認同?台灣國家隊體育選手都可以認同敵國了,誰保證原住民不認同漢人呢?大費力氣更改從姓而取得原住民身分的人裡,也有人努力從事紅統工作,不是嗎?我們難道可以就同一邏輯只取自己方便好用的部分?」——
〈原獨火塘|原住民身分取得:資源與限制的盲點探討〉
就如同我們之前提過的,原住民身分法引起的爭議,其真正責任落在殖民視角與父家長制的中華民國法,因為法律無法回應原住民族各族群部落真實的困境,陷原住民族於不義——我們竟然要落到互相攻擊誰才是原住民、誰沒有名字就應該去自己的部落問耆老跟族人(某知名V開頭podcaster
投書)的弱弱相殘現狀,明明我們可以一起來爭取一個更好的門檻或者——回歸到國家本就沒有權力為原住民族設立門檻的主權的事實。平等與共生的核心精神,必須透過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實踐的過程,透過一次次對話與相互理解,檢討國家過去單一文化價值的結構,才能逐漸建構起原住民族與國家多元共存的關係。
所以各位被國家視作無主之地上的無名之人哪,讓我們站起來吧。
正義尚未到來,抗爭尚要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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