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打官司是一條漫漫長路,但其實法律針對不同類型的案件,也不一定要求必須要「三級三審打到底」,輕微、無爭議的案話,或許不須要花這麼多司資源在裡面,速審速結會是最好的結果!
一、打官司總讓人感覺無窮無盡:
「打官司、上法院」往往讓民眾覺得是斷冗長、無窮無盡的過程,一份判決書下來,總會有人不滿意(原告勝訴,被告就不滿意;原告敗訴,原告就不滿意),因此不滿意的那一方,依法有權利再提起上訴,讓法院再重新檢視一次案件。
那麼一場官司究竟要打到一審、二審還是三審呢?以下為讀者做簡要整理。
二、原則上任何案件採取三級三審制:
案件從「第一審」「地方法院」開始;如果不滿意判決結果,可以上訴到「第二審」「高等法院」;如果再不滿意判決結果,可以再上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
當然,如果對於案件都沒有任何一方上訴,判決就會提早確定。
這樣的制度就是「三級三審制」(級: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審: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跑完三級三審,案件就會確定了。
另外,第一審和第二審都會詳細的調查證據、認定事實,所以又稱為「事實審」;案件如果打到第三審,基本上只會審查判決有沒有「違反法律」,因此又稱為「法律審」。
三、對於非重大案件,例外不用跑完三級三審:
設計「三級三審制」,目的是為了詳細審查案件、避免誤判;但同時也基於節約訴訟資源的考量,對於非重大案件,就不要求一定得貫徹「三級三審制」了:
(一)民事案件:
如果涉及到的金額沒有超過新臺幣150萬元的話,就只能打到第二審,但要注意的是,如果金額在沒有超過50萬的情形(未超過50萬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未超過10萬元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一二審都會由地方法院處理。
(二)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的規劃較特別,雖然也有設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但任何一個行政案件都只能打一二審,只是要透過哪些法院則要看案件類型:
1. 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
→ 第一審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處理、第二審則由「高等行政法院」處理。
2. 一般事件:
→ 第一審由「高等行政法院」處理、第二審則由「最高行政法院」處理。
(三)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部分則複雜了一些:
1. 涉及到輕罪,例如:「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刑法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刑法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
→ 原則上只能打到第二審,但如果「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情況下,那就可以打到第三審(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2. 涉及到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
→ 原則上只會打到第二審,而且第一審就是直接丟給高等法院審理、第二審則是直接由最高法院審理(刑事訴訟法第4條)。
3. 案件如果是走簡易判決處刑程序:
→ 只能打到二審(刑事訴訟法第455-1),而且一二審都會由地方法院審理。
4. 案件如果是走協商程序:
→ 頂多也只能打到二審(刑事訴訟法第455-10)。
結論
了解以上關於審級制度的規定,對於案件未來會走的程序、可能耗費的時間,也能事前掌握。最後筆者也提醒,某些案件基於策略上的考量,必須思考讓案件跑完三審或跑到二審就夠了,有時是可以事前設計操控的,建議要事先找與律師或法律專業諮詢,才能做出最正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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