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惡房東張淑晶又因在法庭痛罵親哥哥「假孝子」「無恥」等言論而挨告,再度鬧上媒體版面。原以為遭判刑確定的張淑晶,其訛詐租客的行徑已經令人髮指!沒想到還有房東更狠,竟白紙黑字明列「限制租客人身自由」、「向租客索命不得提告」等不合理的租屋條約。一名
輔英科技大學的學生PO文指出,因自己是租房新手,第一次租房子卻遇到這些「狀況」,想詢問一般人的租房經驗,一同檢視這其中的租賃條約。
當初向房東申請看房,卻被房東要求得要先付100元才給看租約,簽約後會退款。原PO心想這點可以接受,畢竟房東也要花時間來帶看房。但到了租屋地點,房東卻只找來房客讓原PO隨便看看,不到10分鐘房客有事先行離開。
更離譜的是,簽約時原PO發現租屋條約內容非常誇張,好多條件都是承租方的主觀認定。其中是第31與32條,更是令人匪夷所思。
第31條規定「出租方可隨時對其騎乘的交通工具上鎖。」要求承租人填寫自己的車牌號碼。
第32條則是符合任一情事:
(1) 房租或電費遲繳達3日
(2) 租約過期超過24小時仍沒搬走
(3) 有輕生的行為(無論未遂或遂行)
(4) 菸味、噪音、臭味或寵物的叫聲、氣味經兩位住戶連署抗議者,則承租方同意立即拋棄租賃權並且出租方可於3日內,房東有權進入屋內更換門鎖或密碼,也可斷水斷電,並隨之將承租人房內的物品以廢棄物處理。還規定可將承租人強行拉出屋外,如若承租人反抗,出租人與其助理可用任何武器對出租人施加暴力,不論重傷或致死,承租人都不得對出租人或其助理提起刑事或民事告訴。
不少網友看完租約後紛紛留言:「為何要鎖房客的交通工具啊?他今天不想讓你出門就可以鎖住耶」就原屋況也有人認為「給房東100直接走,這種就是學人家當包租婆但不想承擔房子本來就會折舊的問題」「9.10.17.31不太合理吧?況且入住久了本來就會有使用痕跡啊,扣的錢也太重了!」
而引起眾多網友反彈的非第32條莫屬,批評這根本對租客毫無人身安全可言。另外,有人補充「一開始想看房即酌收100元感覺怪怪的,後面拿這合約出來擺明就是要來賺那一百塊的吧,簽約就當你盤子,沒簽就當自己家博物館來收參觀費,外面壽山動物園門票都不用50了...」
針對「氣味或異味認定」,原PO覺得這項是很主觀認定,有違他的認知。不過,有身為房東的網友留言分享自身經驗:「如果退房時滿地頭髮灰塵覺得還好,甚至是廁所沒刷也沒關係,我清一清就可以,不用花多久時間就能解決;但如果有菸味或明顯寵物味,那才可怕,至少要花一個禮拜不斷重複消毒除臭還要全室油漆,花費大量時間人力,才能消除。所以單就「異味」這個問題,我認為寫進合約是合理的。」
萬幸的是,原PO在
文末表示自己沒有租這間房子,雖然房東說可以討論32條可以刪除,但是真的有滿多不合理的,也不知道怎麼改才合適,不如還是換別家。仍須提醒大家,租房前可多參考
內政部制定的公版範本,避免誤觸地雷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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