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件往往造成被害人有段時間無法工作而受有薪資損失,但今天受傷的是家庭主婦(夫),難道就不能要求對方賠償薪資嗎?這個問題,法律的答案是:可以要求!
家庭主婦(或是家庭主夫)把體力及精神放在家務事,雖然這不見得比在外頭工作輕鬆,但在現實上並沒有收入,因此發生車禍而受傷、且要好好休養而無法操持家務,常常會遇到一個問題:究竟我能不能要求對方賠償這段時間的薪資所得呢?
法院對這問題採取一種頗為先進的觀點:「審酌現今家庭中,若無家庭主婦為煮飯、洗衣、清掃、看家、購物、育嬰等家務工作時,須另僱佣人代勞,故吳彩珠於家中處理家務及照顧孫兒之勞動能力,不妨以另僱一傭人代勞而支出之報酬予以評價。」(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26號民事判決)。
簡單來說,法院認為「家庭主婦做家事」等同於「僱用他人做家事」,兩者在經濟上的評價應該是相同的,如此看來,家庭主婦若因車禍而一段時間無法做家事,當然在經濟上會有所損失,損失的就是「這段期間相當於僱用他人做家事費用」。
至於金額如何計算?法院會比照基本工資的金額做為計算。
家庭主婦付出心力操持家務,在法律上是有經濟價值的,因此若因出車禍而導致無法做家事,當然也能向肇事找要求賠償相當於薪資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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