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在法律上不可不知的10件事【洞實習律師】
請問房東們,你們在簽房屋的租賃契約時,是不是都在用網路上的模板? 請問租屋族,你們有認真讀過租賃契約嗎? 本文以下將透過法律規定的視角,告訴身為房東、租屋族一定要知道的10件事!
- 房子租超過1年,建議簽訂書面契約,否則沒有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
- 因房子所生的一切稅款,法律規定由房東負擔。
- 如果房子漏電、漏水,或其他情形要維修,原則上由房東負擔,但房東可以在契約上調整由承租人負擔。
- 如果在房東知情且同意的情況下裝潢,退租時可以向房東請求相關因裝潢增值的費用。
- 租到的房子因失火而毀損或滅失,承租人必須要有重大過失,才須負責;但如果在朋友借住時失火,則朋友縱使沒有重大過失也要負責(承租人如果有重大過失亦要負責)。
- 如果承租人遲交租金已達2個月,房東必須先通知承租人在一定期限之內,如仍然沒繳交租金,才能終止租賃契約。
- 如果承租人沒有繳清租金,房東有權暫時扣留承租人在租屋處內的物品。
- 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承租人不能將租到的整間房子轉租給他人,但可以將部分房間轉租給他人。
- 如果承租人死亡,對於繼承人而言,仍可向房東主張不終止租賃關係。
- 如果承租人積欠租金累積已達5年,則房東向承租人要租金時,承租人可以消滅時效抗辯。
作者介紹:
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碩士
110年律師高考及格(財稅法組)
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
性侵害案件丨家事案件丨民刑事案件
電子名片: https://mysc.cc/do3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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