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3|閱讀時間 ‧ 約 5 分鐘

汙染水塔影響住戶健康,除了賠醫藥費還要賠管線!

近日南部某棟社區大樓發生了民生用水被汙染的事件。罪魁禍首是某位成功大學的碩士生,他在退租時被房東要求將堆積在地下室的廢棄物清理乾淨。為貪圖方便,那位碩士生竟然將全部的垃圾,都扔進地下室的「化糞池」內。但其實那根本不是甚麼化糞池,而是加蓋在地下室的「水塔」。 碩士生退租後兩個月以來,其他住戶都一直覺得水龍頭流出來的水有異味,問了自來水公司也都被再三保證沒問題,直到有人上吐下瀉被送醫治療時,才去檢查水塔。一打開就發現裡面竟然有廢棄餐具、菸蒂等漂浮物,甚至還有瓶裝尿液。 就這樣,其他住戶因為那位碩士生的「方便」,用了整整兩個月的髒水。受害的住戶和房東當然都氣炸了,希望用法律讓那位碩士生還給大家一個公道。
這新聞事件大家看到當下的第一個反應都是覺得「超噁心」,不小心喝下去的住戶們即使還沒產生腸胃不適的問題,知道消息後肯定也開始感覺肚子怪怪的。

把垃圾丟水塔,犯妨礙公眾飲水罪!

那名碩士生說是因為方便才將垃圾丟到誤以為是化糞池的水塔中,的確很少有水塔被設立在地下室,大多數的水塔都蓋在頂樓,這也難怪會讓他誤會。但就算那是化糞池也不能亂丟廢棄物啊!這行為看在其他人眼裡甚至還會覺得他是故意在退租時搞破壞的惡劣房客
碩士生的行為不僅缺德,也已經違法了。在刑法上,有個很少被人注意到的法條就完全是針對他這樣的行為而設,那就是第190條的「妨害公眾飲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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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裡下毒危害健康,罪重關十年!

刑法第 190 條
  1. 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4.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水,是民生必需品。人三天沒有進食還不會馬上有生命危險,但兩天沒喝水絕對會出大事。在這麼重要的水裡面加料,害不知情的人喝下肚,甚至還危害到生命與健康,有點變相謀殺了。新聞中的水塔就是第一項內所提到的「公眾所飲之水源」,所以這樣的一個法條套用在那位碩士生的行為上是再恰當不過。 考慮到會有無辜的民眾喝了受汙染的水造成無法挽回的身體傷害甚至失去生命,所以法條特別立了第二項來懲罰加重結果犯。當事的碩士生可能會跳出來喊冤,自己不知道那是水塔,不是故意犯這樣的錯,可以用第三項過失犯來減輕刑責。但第三項也只是處罰「因過失不慎觸犯『第一項』罪責」的人,如果這時候有其他民眾喝了被他汙染的水而導致身體無法挽回的傷害,就構成第二項的「重傷」,這可沒這麼容易減刑。所以碩士生可能要祈求整棟大樓的住戶都身體健康平安無事,不然就換他要去吃牢飯了。

汙染水源讓水管報廢,要負賠償責任!

而被他丟垃圾汙染的水塔,則是可以用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來懲罰。

刑法第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可能水塔本身沒有受到太大的損害,但被垃圾汙染的管線恐怕不是那麼容易清理乾淨,甚至要全部換新。繼續使用舊的水塔恐怕會危害到他人的生命健康,這已經算是另類的「不堪使用」了。所以碩士生的行為也有可能同時觸犯毀損罪
除了刑法上的制裁,受害者最關心的賠償問題,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來向碩士生請求損害賠償
成大碩士生的一個不注意行為,就可能觸犯到這麼多法條,他以後大概也不敢再貪圖方便亂丟垃圾了。如果各位朋友們以後遇到這種狀況,看完這篇文章後應該都知道要使用甚麼法條來「教訓」沒公德心的人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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