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的話這不是我說的,是有議員在FB上面發文(如果刪掉就當作是我自己想討論),要求市政府應該要依照行政罰法第18條加重處罰一發,才能夠符合我們心中的公平正義,但是這篇文章要來假裝見獵心喜的白蟑螂,說明一下行政罰法的規定。
行政罰法規定能罰超過法定最高額?
依照行政罰法第18條,是有這樣規定沒錯啦,但是不是甚麼真的討論公平正義還是公民覺醒的原因,主要有個明確的要件是「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而加重的範圍是「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這個範圍內「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所以我對這條的認知是,如果要處罰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應該要是因為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簡單來說,罰了以後還是賺的話,就不能讓你這麼爽,所以可以多處罰你。
立法理由是這樣寫的,不想看可以不要看「...又裁處罰鍰,除督促行為人注意其行政法上義務外,尚有警戒貪婪之作用,此對於經濟及財稅行為,尤其重要。故如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獲有利益,且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為使行為人不能保有該不法利益,爰於第二項明定准許裁處超過法定最高額之罰鍰。」
所以結論上來說,如果某診所賣疫苗賺的錢沒有超過罰鍰(即所得之利益未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應該是沒辦法「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限制」,但是如果賺的錢有超過...那就請主管機關用力罰吧!
加碼討論,總可以多罰負責人吧?
依照行政罰法第15條的規定當然是可以,但是前提是「私法人違法」,問題是診所好像不是一定是法人的說?也可以用醫生個人名義來設立?那為了趕著蹭熱(ㄌㄢˇ)度(ㄉㄨㄛˋ)所以沒有去查那些診所是由誰設立,但是如果是個人設立的話,那這個裁罰好像、似乎、大概,就是罰負責人了耶?還要再多罰誰呢?不過這也不一定是說錯的,因為說不定真的是法人設立的診所,這樣就有適用第15條的可能性存在。
上述內容有錯請指正,只能說,行政法果然是法律系學生殺手,好難。
結論-我想看到《血流成河》
對!雖然我覺得行政罰上面有這些問題,但是我還是想要看到血流成河,最好把所有有問題的行政官員、特權階級的政客、裙帶關係的人民等等全部查出來,該罰的罰該關的關,因為我打不到疫苗。
而且我猜到時候抓出來應該是各種政治色彩都有,畢竟在生死存亡面前,我想應該只有特權階級跟普通老百姓之分,而沒有甚麼黨派色彩區別才是,但這件事情到最後,真的查得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