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公司要求繳交入會費合法嗎?退出時可以請求退回嗎?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一、 案例:
好棒棒公司是一間專賣保養品的直銷公司,它的主力商品「回春靈液」臉部保養霜,因為可以有效緊緻女性肌膚,擦了之後有返老還童、凍齡回春的奇效,所以紅遍大街小巷,許多直銷商也因此荷包滿滿。小華知道之後頗為動心,加上也是直銷商的閨蜜小靜強力推薦,所以想要成為好棒棒公司的直銷商,自用之餘還可以造福其他朋友,但小華一想到好棒棒公司的入會費高達10,000元整,在還不知道有沒有辦法順利起步經營的情形下,深怕白花了冤枉錢,所以小華一直猶豫要不要加入好棒棒公司。
二、 辨析:
(一) 一定要付入會費才能加入直銷公司嗎?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3條規定,直銷商要加入直銷公司並成為旗下會員時,需要與直銷公司簽訂書面的契約,而且這份書面契約不能以電子方式簽訂,一定要用紙本方式簽訂,這份契約在法律上稱為「參加契約」。再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規定,在參加契約中應該有傳銷制度、參加條件、相關法令、雙方權利義務、商品服務事項、退貨之貨品服務價值減損計算方式、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等與直銷商權益相關之重大事項的規定,但其中並不包含入會費。
過去法制未完備前,直銷行為是由公平交易法規範,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條規定,直銷商必須「給付一定代價」才能取得直銷商資格、加入直銷公司體系,但因為「給付一定代價」常被不肖直銷公司利用,而引發許多變質直銷(老鼠會)事件,例如:要求直銷商加入時給付高額會費,加入後隨即「放生」直銷商,沒有規劃良好的訓練課程,甚至將此當作公司收入來源等案例,所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立法時,就刪除了「給付一定代價」的規定,也就是說,目前法律不再強制需繳交入會費才能加入直銷公司體系,但同時法律亦未規定直銷公司不得收取入會費,所以需否繳交入會費,應依各直銷公司參加契約或營運規章規定而定。
(二) 直銷商退出直銷公司時,能否請求退回入會費?
法律上常見以「終止」或「解除」兩種方式結束法律關係,但二者的法律效果大不相同,「終止」是讓契約從終止之後失效,終止前的關係不變,以提前終止房屋租約為例,由於租約在終止之前仍有效,所以房客有權繼續使用房屋,也有義務繳納租金;「解除」則是使契約自始不存在,契約當事人負回復原狀的責任,以解除買賣契約為例,買賣契約解除後,買賣關係自始不存在,賣方即需返還價金給買方,買方則需返還買賣標的給賣方。
若把前述的「終止」或「解除」的法律效果套用在直銷契約上,則看似解除直銷契約直銷商與直銷公司互負回復原狀責任,直銷公司才有返還入會費的義務,而終止直銷契約就無法取回入會費,但實際上由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 條規定直銷商在加入直銷後30天內,可以無條件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且直銷公司除了接受退貨退款之外,還必須「返還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也就是說,在30天的猶豫期間內,無論是終止或解除參加契約,直銷商都可以請求退還入會費。
反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規定,直銷商加入超過30天後,就不能再主張解除參加契約,只能終止參加契約,並且只能請求以最多90%價格就6個月內商品的退貨,
(三) 直銷公司入會費金額有限制嗎?
直銷雖然是公司、直銷商、消費者三贏的商業模式,但一般人之所以對直銷有負面觀感,是因為直銷產業剛在台灣起步時,有些不肖的直銷公司把下線的入會費當成獎金發給上線,獎金來源不是來自於推銷產品或服務,下線一旦無力繼續再招收下線,直銷體系就垮台,下線因此血本無歸,經媒體報導後,許多人就把直銷與「老鼠會」畫上等號。
為避免再有直銷商受害,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直銷公司應以合理市價推廣商品或服務為主要收入來源,依法院的見解,若入會費之金額與其用途與內容,明顯不符合其比例或價值,則可判定為不合理之高額入會費。
(四) 結論
由以上的說明可以知道,雖然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並未明文禁止直銷公司收取入會費,也未明確規範入會費金額的上限,但直銷商加入直銷公司後,若是在猶豫期間內發現該直銷公司實際上是僅靠著收取下線的入會費來維持獎金來源,則可以立即要求退出該直銷公司。例如,若小華發現好棒棒公司將入會費的50%列為上線的推薦獎金,就應該有警覺地請求退出、退費。
反之,如果小華發現好棒棒公司的入會費雖然高昂,但好棒棒公司並未將入會費當成獎金發給上線,而是包括了銷售課程,還可抵產品價格,則1萬元的入會費有相對等的價值,好棒棒公司的1萬元入會費即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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