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13|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軍法平時移轉管轄:絕對不可以使軍審檢失去專業能力

    軍法平時移轉管轄:絕對不可以使軍審檢失去專業能力

    軍法平時移轉管轄,經過立法院三讀,馬總統已於昨日在美國紐約簽署並公告。

    這或是中華台北的總統在第一次美國簽署法令,值得注意。

    這項法律修正案是進步的,但仍無法掩飾其來得較快,所以許多後續搭配與相關認知還很混亂的缺失。

    考慮這問題,不能以一時的情緒來決定長遠的未來。

     

    首先,軍法平時移轉管轄並不是廢掉〈陸海空軍刑法〉。兔別是許多老將軍會有疑懼。

    實際上,〈陸海空軍刑法〉還在,只是由一般檢察署與一般法院承辦。

    假使發生戰爭,當然要立刻一回軍事檢察署與軍事法院。

    因此不會有軍官管不動兵的疑惑。

    有愛心的長官,早就不會動不動送下屬軍法,會以體罰或禁閉作為緩衝。實在不行才會移送。換言之,案件本不多。

     

    既然移轉管轄,目前的軍事檢察官或軍事法官,會不會變成米蟲?

    有可能會,也不一定會,要看如何搭配。

    前面說過,平時移轉權管轄至民間,戰時移回管轄權到軍方。因此,軍方的軍審檢機構與人員在平時變成沒事幹。

    沒事幹的後果是,逐漸喪失專業能力。

     

    不可迴避的事實是:軍審檢必須為戰爭而存在,不得廢除。誰知道戰爭何時會來?

    解決方式有二,也許更多,要去協調:

    1.  軍審檢人員經過考試後,平時支援一般法院(可以只處理軍法案件,也可以協助處理一般案件)但戰時歸建。此案會有因軍人的觀點不同,造成對一般判決不一的法律品管疑惑。

    2.  軍審檢人員改為聯絡官 (liaison officers),負責軍方移審案件(案件一定是先由軍方收件才會移審)的聯絡人。

    軍法移審,還是軍法案件。案件只是為保障人權而移審一般法院。

    軍事檢察官可以被賦予對移審的軍法案件的發言權,但無決定權。軍法官與軍書記官可以列席軍法案件的審理,成為第四位法官。軍法官對軍法案件,可以提供協同意見、反對意見等,列入記錄但無決定權。也可以與法官事先交換意見,特別是與國家安全有關的事項。

     

    總之,軍審移轉管轄,讓軍審檢人員坐領乾薪事小,使軍審檢人員「喪失能力」而憑直覺或不受制約的權力亂辦、亂判才茲事體大,到時候一定會因能力喪失而亂判,更糟。

    所以,未來的方案雖在未定之天,但革新的重點有二:

    1.  為因應戰時需要,不可廢除軍審檢機構與人員。

    2.  所以,也不可使軍審檢人員失去專業能力,必須常常「練習」

    讓軍法與一般審檢合作,恐為較佳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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